孟庆丰 , 周进生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矿产资源特点使我国矿业产业必须向国际化转变,而国内矿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已知或未知的问题。处理好这些问题,成为我国矿企是否能在海外生存的关键。本文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结合“攻城”中的行业标准等7个方面,以及“守城”中的资本和人才两个方面,对我国矿企在“走出去”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扶持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解决好民营企业的退出机制。
“攻城”需要练两种功夫,其一是练内功,主要是制定与国际接轨的行业技术经济标准,政府层面发布目标国的政策、法律以及税则等;其二是国内政策支持,主要是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为走出去的企业服务,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政府作为坚强后盾支持企业在国际舞台发挥作用。
各国的行业标准均有所不同,适应新的标准就像学习目的国的“语言”,而这门“语言”学习的好坏决定合作的顺利与否。我国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中共有储量(含3小类)、基础储量(含6小类)和资源量(含7小类)三大类,共有16类。比联合国分类框架多了6类,比澳大利亚多出11类,见图1[1]。在与外资企业谈关于国内的标准时,需要解释国内外的差别,而且必须用“大概”这样的词汇。因此,在沟通中可以简单转换,而进入文字时就需要重新以目的国的标准进行重新评估。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物力和时间的浪费。而它相对于语言的交流更为复杂繁琐。在我国,有工业指标的内容,国外则没有。因为世界上没有一处矿山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的条件经济评价也不尽相同。国外只有在做过概略报告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后,才可以确定边界品位。在我国,要提高地质可靠程度,还要求有相应的工程控制程度和矿体连续性等条件的限制,而在国外,只要地质师遵循经得起同行质疑的原则,就可以用自己的方式进行资源储量的评估。这也是国外项目经常在国内重新评估的原因。总之,行业标准影响的不仅仅是沟通层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国外整个行业体系的理解。
当今世界,大量资源的消耗集中到了我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我们国家的企业在“走出去”之前,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这种工作并不是找几个代表团、几个专家出国访问那么简单,而是应该花费必要的时间、开支,聘请目的国法律、政治、税务等方面的独立公司进行准确的调查研究;我国政府应该出资将合作国或潜在合作国的政治、法律法规、税务、投资等环境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并将调查后的报告汇总建立数据库,提供给“走出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为民营企业资金有限,很难做这样的尽职调查。而国家通过这种服务可以减少重复性工作,将宝贵的资金用在项目的决策与开发上,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如果将这项工作与国外资源调查相结合,就更能发挥国家在“走出去”服务的质量。
2008年末开始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致使很多国家陷入债务危机。当然,很多国家或者企业能在“危”中找“机”,在全球经济最低迷的时期抓住机会,及时“走出去”与国外企业合作或者控股,完成了历史使命。 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国中铝在2009年以195亿美元收购力拓失败的案例中,受到了相当大的损失,当然也得到了很多的经验,其原因在于国内没有行业协会作为协调组织出面处理大型跨国案。中铝案例中,我们在力拓财务最紧张、资金链即将断裂之时给予了它有力的支撑,使得力拓在可能得到195亿美金的融资背景下,股市大涨,投资客纷纷踏来。当力拓在得到谈判主动权后,延长谈判时间,为自己争取到宝贵的时间解决其资金链问题,导致中方只能得到1.95亿美元的“分手费”。而2010年3月,力拓、淡水河谷及必拓又要求提高80%的铁矿石价格。如果我们有一个行业协会从中斡旋,也许会降低国外对我国企业的敏感度。
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多家国内企业竞争同一个国外项目的案例,如果有我国的矿业协会充分发挥协调组织作用,就不会看到本国企业相互竞争,抬高收购成本的事情。因此,建立完善我国的行业协会,特别是加大民间或民营企业在其中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服务。
中介机构是我国企业得到国外矿业信息、项目帮助、后期管理以及退出的很重要的一方面。国外企业得到矿业信息的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矿业会议、券商、矿业服务公司推介等。这是由于国外产业服务专业化的必然结果,一个国外矿业企业可能只有几个人,而大部分矿业评估、项目开发、采选冶的工作都打外包。也就是说,一个矿业项目要很多公司一同完成。而国内成熟矿业企业则是全部由自己企业内部完成,其后果就是企业发展经历了不断的重复性建设,而专业化、可信程度并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变,产业结构同构化是我国在今后发展中必将解决的问题。建立我国自己的服务国外项目的中介机构,如矿业咨询公司、项目开发公司、矿业机械公司、爆破服务公司、钻探公司、物化探航空遥感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等,服务我国“走出去”的矿企。而在这些公司的运作中,可以演变出很多衍生服务来完善企业在“走出去”可能遇到的不确定性。中介机构是延长矿产产业链、增强矿产产业强度的有力武器,它的建立与发展,是推进我国矿业专业性、国际化的有效途径。
扶持国内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国家的政策支持更应多考虑民营企业,作为矿业的高风险的特点,中小民营企业进入矿业市场的门槛很高,这就需要国家在政策、法律、财政、金融、信息等方面提供支持。这是一个系统问题。这个系统应该包括:第一,建立企业海外投资相关法律。比如出境人员境外人身保护法、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法,让企业员工无后顾之忧;建立海外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在企业海外遇到问题有法可依。第二,建立健全金融、财政、税收、外汇等方面政策,营造优质融资环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减少税收种类,研究人民币结算可行性。第三,改善国外用工环境。国外多采用英语级别考试限制外来工人对本国人力资源的冲击,或是法律规定比例用工等方式限制国外企业在本国的人力输入。这都极大地限制了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国外人工费用高,容易产生分歧,罢工时而发生,严重阻碍了项目的进度。我国政府应通过外交方式与国外签订双边经济合作协议,允许更多中国工人进入国际市场,为国内矿企在国外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样更有利于规避风险,降低成本,增加产值。第四,减少审批程序。通常,民营企业收购国外矿业企业或与国外企业合作,通常要花几个月时间完成进行审批程序,而且要经过很多不同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权利大、办事效率低,企业在审批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增设一站式服务,可以为企业减轻这方面的压力,把握最有利的时机,提高与其他国家竞争对手的竞争实力。第五,建立透明的信息平台,将国外资源与法律、政治、税务等资源建立管理数据库,为国内矿企提供信息共享平台,建造平等竞争环境。
“守城”是进入目的国并取得矿业权之后的发展问题,涉及到两大问题,即灵活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企业,吸引人才、管好人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资本运营是资本所有者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而进行的投资于项目或者企业的活动[4]。我国企业在“走出去”后,要尽快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就需要了解国外资本运营和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方法。收购上市矿业企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捷径,这样做有几点好处:第一,上市公司比较规范,历史资料易于取得,便于尽职调查,降低收购的风险;第二,融资相对容易,省去了包装上市的成本和时间;第三,可以作为海外独立上市企业,增加国内母公司的声誉与知名度,提高母公司国际化水平;第四,可以将该上市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依靠该平台对外进行国际矿业项目的并购与合作,省去离岸注册公司(BVI)的麻烦,形成外企直接与外企的商业关系,避免繁琐的手续,如国内外政府审批等。缺点是:第一,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比例有所限制,澳大利亚如超出20%需进行要约收购,超过70%需退出市场。因此,需对各个国家的证券市场要有所了解。第二,收购成本相对较高。均会溢价收购,溢价幅度比较高。第三,退出壁垒高于未上市公司。第四,遵循目的国证券法并及时进行报告发布,不得隐瞒或延误。第五,增加了管理难度,需要法律、相关业务人员。
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就是人才。“走出去”的企业会受到目的国文化法律法规的制约,影响到人才的获取与流通。如何在这些企业中寻找一条途径有效的解决这一矛盾,是关系到企业在“走出去”后保持企业“血液流动”的重要环节。国外有大量的留学人员或者从事多年本行业的技术力量,其中一部分还是技术骨干。他们不但融入了西方的文明还秉承着中国的文化,在中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他们不但愿意为中国企业服务还熟悉国外的政治、懂得相关的法律、熟练掌握专业技能,会起到桥梁的作用。国内矿企应提供给他们优厚的条件,良好的发展空间以吸引优秀的人才,并通过国外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人才的管理,减少人才队伍的流失。另一方面,国内矿企一旦通过控股或合作的方式进入到国外企业之中,应保留足够的国外员工,因为他们更容易进行业务的运作,更方便与当地国家机关、保险业、证券市场进行业务往来。如何有机地组织好不同肤色的人才,协调多元文化是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
攻与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走出去”来说,更重要的是如何出去,只有先迈出第一步,才有机会融入到国际矿业公司行列中去。为实现这一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1)法律保障、服务到位。我国应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国内方面,在行政审批、财税扶持、金融支持、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企业提供便利;减少审批中间环节,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诸如国外政治、法律、税务等方面的服务,研究和国际接轨的行业标准,设立更为独立的行业协会。
(2)建立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3)加大扶持民营中小型企业力度,研究民营企业“走出去”后与大型国有企业的合作的可行性,解决民营企业退出机制。
[1] The Joint Ore Reserves Committee of The Australasian Institute of Mining and Metallurgy,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Geosciences and Minerals Council of Australia(JORC).The JORC Code 2004 Edition[EB/OL]. (2004-12-17)[2010-4-20].http://www.jor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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