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表现及其结构性分析①——以成都市为例

2010-01-20 06:50
关键词:义务公民民众

王 卓

(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公民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公民意识的觉醒。自觉而完善的公民意识对公民社会的生成起着关键性的基础作用。而公民意识的自觉与完善来自于什么?灾难吗?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就是一场巨大的灾难。随之而起的抗震救灾令世界动容。我们看到了一个反应迅速、信息透明、高效开放、以人为本的责任政府,看到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彰显现代文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更看到了遍及全国、能量巨大的民间社会力量的爆发:成百上千家民间组织自觉于危难之际,以最快的速度参与到紧急救援中;数百万志愿者从全国各地赶赴灾区,出现在紧急救援、医疗救助、伤病陪护、心理救援、儿童教育、物资发放、卫生防疫乃至抢收抢种等一切需要人力的地方;无数普通民众从捐款捐物、义卖献血,到网络号召、监督救灾物款,尽其所能为抗震救灾做出贡献。国外媒体惊叹道:“这次四川地震催生了一种显著变化:一种大规模的草根志愿者运动……这可能是历史性时刻,初步显示这个帝王统治数千年的国家出现了广泛的公民社会。”②杰弗里·约克:《地震之后,“意识震荡”冲击中国》,汪析译,加拿大《环球邮报》2008年5月17日文章。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2008年5月19日。http://www.scio.gov.cn/jrzg/wgrkzg/200805/t175982.htm有学者甚至提出,将2008年定为“中国志愿者元年”、“中国公民社会元年”。2009年初,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认为中国已进入公民社会。

可是,中国真的借助这次天灾进入了公民社会吗?汶川地震真的是“一次‘意识震撼’,集体顿悟”[1]吗?大灾难之后的公民意识是怎样的一种表现呢?本文将以饱受地震影响的成都市为例进行实证研究,并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一、理论框架和研究设计

关于公民意识的内涵和实质,理论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从政治角度看,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2]。从法治角度看,公民意识是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在国家活动领域为主的宏观范围内交融整合而成的特殊社会意识,体现为公民对自身身份价值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和认同,对法律权威性的承认和尊崇,对法治理想的崇敬和追求[3]。从心理学角度看,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在心理层面上,对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地位的一种认识状态和实践状态相统一的行为方式,是公民认知、公民情感、公民意志行为的统一[4]。从哲学角度看,公民意识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5]。

由于对公民意识内涵界定的切入角度不同,学界对其构成内容也存在颇大争议,从“三结构说”到“多层次论”,不一而足。持“三结构说”的学者,有的认为公民意识的内核是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积极守法精神[5];有的主张公民意识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社会义务 (责任)意识[6];有的提炼公民意识的要素为主体与权利意识、法律与责任意识、公共与私人道德意识[7];有的归纳为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纪律意识[8][9]。持“多层次论”观点的学者提出公民意识有其自身内在逻辑联系的层次结构,其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其内涵包括权利意识以及义务意识,其外延包括平等意识、独立人格、公共精神、自主理性等等[10]。也有学者从公民性(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某种社会心理联系)分析和测量公民意识[11],并将其结构化为价值观、情感体验、行为规范与行为意向等三个方面。

本文认为,公民意识本质上是公民对待公民社会的态度,体现为公民对公民社会的认知、情感体验和行为倾向,具体表现在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对公民社会价值观的认同,对公共领域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行为意向等四个维度。

本文以“成都市统筹城乡发展和公民社会”课题组在2008年7-8月针对个体公民开展的“成都市公民意识和行为现状调查”数据为基础。这些数据来源于此次抽样调查①关于此次调查的描述性分析请见《成都市统筹城乡发展年度报告》,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问卷中与公民意识相关的五个部分内容。此次调查以在成都市十九个区市县居住超过半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为调查主体,运用多阶段抽样方法抽取1000个样本进行面访,回收有效问卷956份,有效回收率为95.6%。

二、成都市公民意识表现和结构性分析

(一)公民意识表现

为直观透视公民意识,本文借鉴全球公民参与联盟 (CIVICUS)发起的 CSI(Civil Society Index)项目的产出之一——公民社会可视图CSD(Civil Society Diamond),构建了公民意识可视图。该图运用坐标系,以坐标轴四个方向分别代表公民意识的四个构成部分,根据调查中每个部分的平均分标注出其在坐标轴上的刻度,连接四个刻度点,即得到相应的公民意识可视图②课题组研究人员吴迪根据总体设计对此进行了具体的操作和计算,特此说明。。因为图形似钻石,故本文称之为公民意识钻石图。该图形不是将公民意识的四个构成部分综合为一个反映公民意识状况的指标值,而是通过数学工具,在一个特定空间里,将四部分连接在一起,清晰直观地展示公民意识的现状和四部分的相对优劣势。

图1 :成都市公民意识钻石图 (2008:63.78)

本次调查中,公民意识各部分的评分体系并不一致,将各部分的平均分按百分制进行标准化处理③如所有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认知度平均得分为30.06分,认知度的分值范围为0~39分,按百分制标准化处理为30.06/39*100=77.08分。价值观认同度、公共事务关心度和参与行为意向的平均得分分别为24.69(0~36分)、29.57(0~40分)和13.50(0~38分),以同样的方式标准化后得分分别为68.58,73.93和35.53。,得到权利义务认知度得分BF77.08,价值观认同度得分68.58,公共事务关心度得分73.93,参与行为意向得分35.53,由此描绘出成都市公民意识钻石图 (2008),参见图1。以简单平均数方法综合四个维度的公民意识表现,成都市公民意识总评价为63.78(2008)。

(二)公民意识的结构性分析

从图1可以看到,成都市民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程度最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心度稍弱,对公民社会倡导的价值观的认同程度更弱些,非常弱的是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行为意向。进一步分析公民意识的结构性表现,发现:

1.公民对权利的认知强于对义务的认知,且具有深刻的文化属性

比较而言,民众对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对个体,以及个体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有较为明确的认知,如对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赡养父母、男女平权等认知得分均接近完全认知。将权利和义务的相关陈述①相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陈述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1.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公民有言论的自由;4.公民有纳税的义务;5.公民的住宅不可以随意进入;6.公民有权利自由结社;7.公民有劳动 (就业)的权利;8.公民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9.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10.公民有投票表决公共事务的权力;11.公民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12.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3.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义务。分开,我们发现民众对公民权利的认知强于对义务的认知,呈现出重权利、轻义务的认知特征。具备较高的权利认知的受访者占样本总量的75.10%,而具备较高的义务认知的受访者仅占样本总量的55.22%,前者比后者高出近20%。

揭开公民权利认知高于义务认知这层面纱,可以进一步发现我国公民权利义务认知上深刻的文化属性。在罗列的宪法规定的主要公民权利义务陈述中,民众认知度最高的是“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均得分2.65,接近完全认知②请见《成都市统筹城乡发展年度报告》第136页图1,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本文处理数据时,修正了评分标准,赋值为:完全不赞成=0分;不赞成=1分;赞成=2分;完全赞成=3分。请读者阅读时注意这一差别。。这里暂且不论宪法规定此项公民义务的合理性,仅从民众对此项义务的高度认知上看,它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印记及其对法律的影响。这与西方社会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不是体现在某个具体的文化行为 (比如孝道)上,而是体现在国家运用传统文化的功能来对公民义务做出法律规定,进而规范社会行为和社会秩序的两厢关系的行为上。这种公民义务规定及其认知不是天生的,不具有义务与权利相伴而生的自然性,也不完全是国家强制的,更多的是基于公民对传统道德和传统文化的普遍认同。

再看其中认知度最低的“公民有自由结社的权利”,平均得分1.52,表现为民众对这项权利“不置可否”。深度访谈发现,部分受访者不理解什么是“结社”,即使是能够理解或经解释后能基本理解的受访者中,不少人也认为“公民是不能够自由结社的”,甚至认为是违法的。费孝通曾指出乡土中国讲求礼治秩序,礼治不需要有形的权利机构来维持,它依靠传统。在传统中国,处在县与家之间的中介是由自然形成并与行政划分相结合构成的里社、保甲、家族、宗族等社会群体组织,民众鲜有创建或参与其他组织的意向。即使进入21世纪,大多数民众的认知也仍然保持了既有的文化惯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暗合了后文中民众对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低且组织类型多样性不足的结果③关于居民参与公民社会组织和组织类型的现状分析见本部分第4小节的相关内容。这个结果指出了中国公民社会与西方公民社会发展路径的差异性,也就是说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和构建具有自身的文化性,不一定按照结社或公民组织发展的方式前进,可能的方向或许是具有社会共同体性质的社区。。

如果说上述状况表明了我国民众对公民权利和义务认知的文化属性,那么接下来的另外两项得分较低的权利义务认知,则显示了政府意志与公民意识的关系。即,民众对“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的认知和对“公民有投票表决公共事务的权利”的认知,分别得分为1.77和1.89,均远低于所有陈述项目的平均得分2.31。

纳税意识是现代社会的核心标志,它反映了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公民通过纳税将部分财富让渡给国家,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本质上是公民与政府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式的权益交换,这种交换包括纳税的义务和纳税的权利。公民对纳税义务的低认知,有理由让人相信其对纳税人权利的认知同样处于低水平。社会上普遍存在对纳税义务的抵触现象,“能逃 (税)则逃(税)”、“能少缴 (税)绝不多缴 (税)”,普遍缺乏“我纳税,我享有纳税之后的权利”的现代意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却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因而享有纳税的权利;社会舆论也只是单方面强调纳税义务,却鲜见对纳税人享有对等权利的宣传和启蒙。这显示出政府和社会对公民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倾向性,即政府和社会有强调公民义务的偏好,而公民有强调权利的倾向,由此构成我国公民权利义务规定及其认知的基本特征①请见《成都市统筹城乡发展年度报告》第143页图6,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本文处理数据时,修正了评分标准,赋值为:毫不关心=0分;不太关心=1分;一般=2分;比较关心=3分,十分关心=4分。请读者阅读时注意这一差别。。

纳税人意识的缺乏,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独立的主体地位,使其主观上难以摆脱对国家和政府的依附,很容易把公共事务看作是政府的事情而不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扮演着“全能”的角色,既是“政治实体”,又是“经济实体”,还是“社会实体”,承担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职责。民众也习惯了一切公共事务由政府计划、决策和操办,很难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享有的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决定权,自然直接反映为民众对“公民有投票表决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低认知。

2.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基于“己受益”而非“与人利”或“谋公益”

从整体上看,民众对公共领域事务比较关心(参见图1),这种积极的情感有助于公民更多参与社会公共领域的活动并增进公共利益。然而,从民众对相关公共领域事务的关心度得分来看,存在一定的差序性,表现为三个层面的不同。

第一层面是对公共领域自治的关注,体现在“结社自由”、“被选举权”等方面,公民对此关心度最低。鉴于对“自由结社权利”的低认知度,公民不太关心“结社自由”就在情理之中②可以理解为信度。见风笑天著《社会学研究方法》第11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而公民对“被选举权”的关心度大大低于“选举权”,隐含了公民的投票意识重于竞选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分属于两个方面的东西,正常条件下,“选举权”是“我”可以控制而且可以实现的,“被选举权”是建立在“我”有意愿去竞选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并且需要去争取“他人”的同意和授权才能实现。“结社自由”的实现也必须具备这些条件。由此看来,公民似乎更愿意关注自己可以控制的那部分在公共领域的权利,如选举权。进一步说,我国公民对结社和主动参与公共领域治理的关心程度处于很低水平,中国社会目前还缺乏自治的思想基础。

第二层面是对政府延伸到公共领域事务的关注,如“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对政府的批评和建议”、“控告或检举”、“申述”等等。这些政务牵涉到公民个体或家庭的利益,从而形成与公共领域的交集。民众对延伸到公共领域的政务活动的中等关心程度,显示了我国公民基本具有对政府进行评判、监督和要求的意识。如果第一层面展现的是我国公民在公共领域自治的漫不经心,那么在第二层面则展现了公民对政府公务活动的关注和参与。

第三层面是对公共领域共同事务的关注,如“法律平等”、“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民众给予这些事务高度关心,而这些事务恰恰是“人人为我”的,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关系,却不必要自己付出什么就可能获利的事情。

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度在三个层面上的递进状态,与中国国民的自我主义特质有一脉相承的逻辑,它体现了中国人在公共领域中的旁观性和不完整的主体意识。换言之,中国公民对公共领域事务的关心是基于“己受益”而非“与人利”或“谋公益”。这也可以用杨宜音在关于“当代中国人公民意识的测量初探”[11]中所构建的公民性的双维度结构进行一定的解释,即公民的“低公共性”与“高契约性”。在这种公民意识形态下,公民的行为特点可能表现为:维护权利和私人利益。

3.公民的高契约性与私人领域的低自主性共存

受访者在12个情景式③情景式测试的相关题目参考了石秀印设计的《公民权利》问卷中部分内容。该问卷见于中国社会学网站http://www.sociology.cass.cn/shxw/default.htm,2008年2月。本研究设计问卷时做了部分修订。问题上的得分总和即为民众对公民社会价值观的认同度的总体评价。调查显示,受访者对公民社会价值观得分的均值为24.69,中位数为25,呈左偏分布,即民众对公民社会价值观认同呈中等偏下状态。

12个情景式问题涉及公民社会的8项基本价值观。从8项价值观测试的平均得分来看,认同度由高到低依次为:公益精神2.50,契约精神2.46,尊重他人的利益和自由2.42,政务公开透明2.20,自治精神2.19,民主精神2.18,性别平等1.92,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1.10。

关于公民对契约性的认同,调查中设置的情景如下:

某村张某和吴某是多年的老相识。某日张某儿子准备结婚修房子,找到吴某借1万元,吴某爽快地答应并很快把钱给张某准备好了。次日张某来吴家取钱时,还带来一张写好的借条交给吴某,吴某说“老张,你这样就太见外了!朋友之间要什么借条嘛”。

您比较赞同谁的做法:1张某,2吴某

赞同的程度:1很赞同,2比较赞同

赋值为:很赞同张某 (3分),比较赞同张某 (2分),比较赞同吴某 (1分),很赞同吴某 (0分)。

受访者对此选项的平均得分为2.46,也即民众对契约性有较高的认同。换言之,我国公民具有较高的契约性。

公民社会与契约精神内在关联。公民对契约精神的认同为公民社会的建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契约化的约定肯定了个体地位的平等,体现出公民社会所倡导和追求的社会自由、平等、自治的精神。当代中国,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传统的等级身份制度逐渐消解,市场经济的发育使得资源的占有和分配逐步多元化,血缘、亲缘为主的情感交易逐渐淡出,契约渐渐成为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经济交往活动和进行物质利益交换的普遍的、基本的形式。

关于公民在“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调查中设置的情景如下:

某县计划拨巨资在县城架设数百个摄像头建立新的监视系统。在警局工作的张先生说:“这个系统好,不仅有助于交通违章管理处罚,连菜市场的小偷小摸都可以看得到。”而他的朋友却认为这个系统管得太宽,认为“这样下去,我每餐吃什么你都晓得”。您认为:

谁比较有理:1警察,2他的朋友

其有理程度:1很有理,2比较有理

关于天网的争议目前没有明确的定论。它涉及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赋值是:警察很有理 (0分),警察比较有理 (1分),他的朋友比较有理 (2分),他的朋友很有理 (3分)。

受访者对此项选择的平均得分为1.10,倾向于认为“天网比较有益”。

这样的结果表明我国公民不完全拒绝天网对私人领域的侵入。民众认同天网所带来的安全性和有益性,高过天网对私人隐私侵入的危害性和不利性。在比较公权对私人领域侵入的利弊与个体对安全需求利弊之大小下,从调查结果可以推断:中国民众因公共安全感不足而放弃了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我国社会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是有限的和受约束的。

私人领域的存在是构建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如果私人领域不复存在或者萎靡不振,那就谈不上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公共领域;如果国家的干预不能退出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那么建立独立的、非官方的公共领域以对公共权威做出理性评判无异于一种幻想。在这种价值观下,“大政府小社会”的生活模式可能会持续很久。

4.公民参与公益活动的行为意向很弱,主张群体利益的行为意向渐涨

以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行为意向的评分标准为基础,根据每位受访者在地震前一年内的具体参与行为,为其在所列举的每项活动中的行为打分,11项活动的得分总和即为受访者参与公民社会活动行为意向的得分,分值范围为0~38分。结果表明,受访者行为意向平均得分为13.50,众数13,频数分布呈右偏,表明大多数民众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意向很弱。

调查显示,仅18.1%的受访者肯定回答自己是某个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固定成员,其中有156位受访者明确写下了所参与的组织名称①本研究采用的是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研究项目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这些组织主要集中在发展和住房类组织、慈善志愿类组织、文化娱乐类组织以及社会服务类组织等。可见,我国公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组织的多样性不足。未来如果没有特殊的转折性的影响事件,公民的组织化意向也较难显著提高。

在社会转型逐渐加速的进程中,社会舆论正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尤其是借助现代网络等媒体工具对社会事件进行参与和干预的力量日盛,如陕西“周老虎”事件、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躲猫猫”事件、5.12汶川大地震、奥运及火炬传递等大小事件中引爆的一浪高过一浪的来自草根社会的声音与力量。然而调查显示,只有2.1%的受访者经常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发表过自己的意见,而借助现代网络等传媒工具经常表达意见的人也只有2.31%。当然,按照温家宝总理的“乘除法原理”,这个比例下的绝对人数在中国仍可达几千万,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群体。但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在泱泱中国绝大多数人是沉默的,大众在公共领域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的意愿是微弱的。

表1 :受访者对社会活动的参与情况

从表1可知,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比例在三成到四成之间。深度访谈发现,受访者通过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和社区参加的社会活动多为诸如植树、义务劳动、看望孤儿、慰问老人或困难家庭、捐款捐物等非完全志愿性社会公益活动。这构成我国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为意向的主流。与此同时,有64.54%的受访者表示,在过去一年内曾联合过周围的人共同主张群体的合法利益。这些群体既不是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也不是有一定地缘关系的社区,而是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一群人。这些群体联合主张的范围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滥用公权等。而从社会活动的卷入程度来看,其中43.14%是旁观者,51.19%是参与者,有5.67%扮演组织者的角色。

这样的结果是否说明中国民众更倾向于用行动而不是言论来主张个人的权益?这是否暗含了我国国民的含蓄性格,并始终展示为“沉默的大多数”形象?或者“言论自由”的实现还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事实上,公民对那些影响到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有意识有行动;而对那些事关社会利弊但无关自己的公共事件却是弱行为意向或无行为意向的。

三、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汶川地震之后的成都市民众的公民意识状态不是预想的那么令人震撼。它体现了公民意识结构上的不完善和变化上的不确定性两个特点。

民众在公民意识结构上的强弱差异明显。其中,公民对权利义务的意识比较强,渐次降低的是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对公民社会价值观的认同,公民意识中最弱的部分是公民的参与行为意向。从四个维度上看,民众对公民权利的认知度高于对义务的认知度。这种意识状态有强烈的文化属性,体现在文化成为国家意志对公民意识作用的媒介,国家倾向于强调公民义务,民众倾向于强调公民权利;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则体现出中国人自我主义的特质,表现为“己受益”而非“与人利”或“谋公益”的低公共性;在公民社会价值观的认同上,基本的特点是社会领域的较高契约性与私人领域的较低自主性共存;公民的参与行为意向也存在分化的趋势,民众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意向很弱,而主张群体利益的行为意向渐涨且有演化为群体事件的倾向。因此自觉而完善的公民意识还没有呈现。

公民意识在时间维度上的变化方向不明。在社会急剧变革的进程中,民众对公民社会的认知、情感和体验也在不断改变,并使得公民意识的表现纷繁复杂。汶川地震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特大事件。研究表明,这一特大灾难在一定时期内使公民对义务认知和参与行为有显著改变。与地震前一年捐赠水平比较,地震之后的两个月时间内,成都市居民人均捐款数额增加了35元,参加志愿/公益活动的人数增加了13.4个百分点①但是,义务献血的人数没有增加。。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中国社会慈善赈灾文化②伯特兰·罗素 (1872—1970)是20世纪声誉卓著、影响深远的英国哲学家和思想家。1922年,他出版了《中国问题》一书,指出中国人性格中贪婪、怯懦、冷漠的缺点。他说:中国人的冷漠主要是缺乏人道主义的冲动。中国人既无置人于死地的力量,也不会有慈善的赈灾之举。的萌芽,但是这种萌芽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已渐渐萎缩。因此汶川地震之于公民社会的影响及影响方向还需要历时性观察和研究才能进一步确定。

总之,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公民社会至多是一个议题。宣称中国进入公民社会为时尚早。

[1]Simon Elegant.China:Roused by Disaster[J/OL].Times,2008,(5).http://www.time.com/time/magazine/article/0,9171,1808638,00.html

[2]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 [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

[3]张民省.公民意识与中国现代化 [J].山西大学学报,2005,(2).

[4]黄甫全.学校公民教育: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J].学术研究,1997,(4).

[5]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 [J].法学研究,1996.

[6]魏健馨.论公民、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 [J].政治与法律,2004,(1).

[7]叶飞.公民意识的内涵及其养成 [J].政工研究动态,2007,(21).

[8]肖扬.聚焦公民意识访谈 [N].光明日报,1995-11-23,(1).

[9]陈祥明.试论现代公民意识 [N].中国教育报,1996-6-14,(3).

[10]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 [J].江汉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2005,(1).

[11]杨宜音.当代中国人公民意识的初探 [J].社会学研究,2008,(2).

猜你喜欢
义务公民民众
兑现“将青瓦台还给民众”的承诺
论公民美育
乌克兰当地民众撤离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跟踪导练(一)(4)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良知”的义务
十二公民
十八届三中全会民众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