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家祥
(四川省冕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四川 冕宁615600)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村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农村火灾隐患增多,火灾形势严峻。农村火灾多发,不仅严重威胁农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导致许多农民因火灾“致贫、返贫”,而且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消防工作是保障农村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保证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环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2006年以来连续3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都强调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2009年5月1日通过的新《消防法》,为我国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我国广大农村由于缺乏科学的消防规划,建筑物防火间距小,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建筑耐火等级低,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用火用电常识,逃生自救能力差,消防保卫力量不足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近十年来农村火灾总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农村火灾形势十分严峻。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2009年,全国农村平均每年发生火灾617万起,死亡1585人,受伤2235人,直接财产损失617亿元。农村火灾平均约占城乡火灾总量的6成,其中火灾起数占总数的57.4%,死亡人数占总数的61.2%,受伤人数占总数的55.8%,直接财产损失占总数的5911%。也就是说,每年农村火灾至少造成414万户村民、15万农民受灾,相当于一个中小规模县的人口。仅2008年,农村共发生火灾715万起,死亡923人,受伤349人,直接财产损失714亿元。
当前我国农村消防工作主要存在下列五个方面的问题
2.1 起步晚
我国农村消防工作起步较晚。由于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消防工作一直以城市为重点,忽视了农村消防安全,忽略了农村消防工作,认为农村即使发生火灾,造成的危害也不会太大,因此在消防站建设、消防力量部署、公共消防设施设置、消防投入上均集中在城市。直到20世纪九十年代末,农村火灾高发,火灾损失逐渐加大,农村消防安全才开始引起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重视。
2.2 底子薄
我国农村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十分薄弱,防灾、抗灾能力十分薄弱。据统计,全国95%的乡镇未编制消防规划、没有专业消防力量,90%以上的村庄缺乏消防水源、没有配备基本消防器材设施。此外,农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较低,抗火能力差;建筑物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毗邻而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缺少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扑救火灾十分困难。
2.3 监督少
根据我国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农村消防工作主要由派出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然而,由于体制的制约,长期以来,农村消防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管,失控漏管现象严重,许多农村甚至处于消防监管的真空。近几年开展的农村消防工作也主要由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深入农村开展,都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唱“独角戏”。但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于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制约,使得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不能解决所有农村消防工作中遇到的全部问题。
2.4 力量弱
由于我国消防资源的严重短缺,只有城市设立了公安消防站,农村灭火救援力量几乎是一片空白。“远水解不了近渴”,农村火灾发生后,只能“望火兴叹”。虽然一些农村自发组织了群众性灭火队伍,但量少质弱,加上缺乏必要的培训和训练,难以承担农村繁重的防火、灭火任务。有的村寨,义务消防队队员基本全部外出务工,村中留守的都是老弱病残,农村消防组织已名存实亡。
2.5 意识淡
绝大多数农村火灾是由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漠、消防知识和技能匮乏等人为因素引起的。由于农民群众受教育程度低,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导致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普遍存在乱倒炉灰,随意烧荒,小孩玩火,迷信烧纸,乱接电器线路和保险丝等现象,甚至一些村民无视法律,报复放火现象也很突出。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是新《消防法》的一项重大变革,农村消防工作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内容,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有了法定的依据。透过新《消防法》,我们欣喜地看到,今后农村消防工作将呈现出“有人领导、有人组织、有人参与、有预防措施”的新局面,农村消防安全将逐步得到保障。
3.1 加强乡政府在农村消防工作的作用
农村消防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政府作为消防工作的领导者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必须强化领导职能,重视、领导并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让政府真正成为农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统一领导”是新《消防法》规定的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之一,也是一个地区消防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的职能主要包括:一是要做好农村消防规划,把农村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通讯等纳入规划内容,特别是要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建筑耐火等级,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二是要自上而下建立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保证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人负责。责任制要明确各级、各类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规定工作标准,明确奖惩,确保农村消防的各项工作都有具体的人员负责。三是要经常监督、检查、指导所辖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提高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消防的水平,督促村民委员会自觉投入人力、物力、时间开展消防工作。四是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普及防火、灭火知识,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五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深入研究、判断本地区农村火灾形势,针对本地区农村火灾的特点和规律,在收获季节、火灾多发时期,有的放矢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降低火灾发生率。
3.2 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消防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具体实施者。新《消防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广泛动员和发动群众,深入开展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消防宣传等各项工作,与火灾展开一场“人民战争”。
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健全本村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制度。结合本村情况,制定《村民防火安全公约》,规范村民日常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行为,维护本村消防安全。二是明确本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规范其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三是建立志愿消防队,并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设施,承担本村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火灾扑救工作。四是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利用有线广播、电视、漫画、标语等形式,形象直观地向村民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知识,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首先,强化对农民的消防法制教育,深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并通过对放火案件犯罪分子进行公审、公判,以案说法,深化对放火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其次,对农村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要进一步深入,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再次,强化对农村妇女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农村各地广泛设立“妇女义务消防监督员”,带动农村妇女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最后对农村孤寡老人、精神病人、残疾或行动不便人员要加强教育和监护,村民委员会主动上门服务,定期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消除火灾隐患。五指导所辖村民小组开展消防工作。六是建立本村弱势家庭档案,把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家庭等列为本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家庭。
3.3 农村消防工作亟需部门协同监督指导
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协同,强化监督、加强指导是农村消防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需要各职能部门提供人力、物力和智力的支持。“部门依法监管”是新《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之一,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共同监管农村消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力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充分发挥消防专业队伍的职能,督促、指导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指导并培训农村志愿消防队。公安派出所是农村消防工作的直接监督者,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各村开展防、灭火工作。建设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村庄规划内容,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结合农村水改、电改、路改、灶改等工程,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消防工作经费,把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灭火设备设施的配置等列入预算。农业部门要做好农忙、秋收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积极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教育、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及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教育、科普、普法、就业教育、教学工作。
3.4 群众性消防队伍是农村防、灭火工作的主要力量
“群众积极参与”是消防工作的又一原则,农村消防工作必须广泛深入地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新《消防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消防力量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消防工作只能立足于自防自救,只有依靠群众自发、自愿的组织起来与火灾作斗争。农村应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群众性消防队伍,承担本村预防、扑救火灾的工作任务。专职或志愿消防队的队员应是本村长期居住人员,身体健康,行动敏捷,参加必要的消防业务训练,提高灭火技能。群众性消防队伍平时要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村民违章用火、用电行为,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一旦发现火情,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抢救受灾物资。
3.5 农村消防规划是农村火灾源头性预防措施
农村消防规划为预防火灾提供了源头性保证。新《消防法》将过去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城乡消防规划的目的是使城市、乡村的安全总体布局更趋合理化、科学化,这对于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乡消防规划一直是消防工作的源头性预防机制,是一项积极的防火对策。通过规划,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之间的关系,减少村寨先天性火灾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的原则,规划、土地、市政、供水、电信、交通等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尽快完成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在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建设。
新《消防法》为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明确了方针、指明了道路、提供了方法,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广大群众,应积极行动起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靠法律、依靠科学,降低农村火灾危险、减少农村火灾危害,整体提高农村防灾、抗灾能力,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修订.
[2]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Z].2007-5-27.
[3]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年鉴(2006)[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
[4]陈祖朝.农村消防工作指南[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4.
[5]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J].中国消防,2006,(10):3-5.
[7]叶齐茂.从对74个村庄的调查结果看我国村庄人居环境[N].中国建设报,2005-9-12(6).
[8]郭铁男.构筑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安全基础[N].人民日报“聚焦公共消防安全”专栏,2006-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