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滨
(哈尔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它不仅要求经济活动遵循一般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而且要求遵循生态规律,把经济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力求在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因此,循环经济也称为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包括三方面(即3R):reduce(减量),要求尽量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和能源;reuse(再利用),要求尽可能多次利用或以多种方式利用资源和物品;recycle(循环往复),要求尽可能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
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充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是缓解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发展循环经济是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保持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是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迫切需要;发展循环经济是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发展循环经济也是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之一—人与自然和谐的迫切要求。
在我国,循环经济这一概念的引入和兴起只有几年的时间,目前还处于概念的导入—学习—实践这么一个逐步发展的阶段。目前,我国的循环经济实践还处于试验、示范的初级阶段,普及范围小、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循环经济从当初引起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发展到当前国家领导层非常重视和反复强调。但对其动态、趋势、研究还不够,各级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问题虽然经常提及,在生产、生活等各方面也进行过有效的尝试,但是尚未形成决策层、学术界、企业界的共识和互动的大环境。
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领域的地方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有利于规范政府、企业、公众等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行为,为贵阳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提供法制保障。贵阳循环经济法规的出台,说明这一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新模式,开始在我国推行。
循环经济寻求的是资源环境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协调,但是资源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其存在很强的外部性,从而造成市场失灵,因此,缺乏切实有效的市场激励和利益驱动机制成为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政策和回收处理体系和费用机制。政策可操作性差,与相关法规衔接不够、执行成本高、缺乏执行基础。有效的激励政策、回收处理体系和合理的费用机制尚未建立。
从总体上看还没有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已有相关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已有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够协调、有关的配套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标准等技术法规。现行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一些制度,其着力点是末端治理,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污染防治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目前我国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某些技术上取得了一些突破,但总体上看,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明显滞后,多数企业还没有能力开发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同时也缺乏了解相关技术信息的渠道。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科学研究作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我国的废物和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虽然已经有了基础,但却是技术含量低、废旧物资被降级使用,没有发挥循环经济的最佳效应,也没有与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的有效保证有机地结合起来。
虽然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方面有一些资金支持,但还未从循环经济的整体发展考虑建立完善的支持体系,在金融、税收等政策方面也还缺乏必要的支持。企业在短期内排污费的支出总体低于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因此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企业实践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不高,投入力度小。
循环经济的核心是废物资源化,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必要条件之一。社会消费资源减量化的难度很大,造成企业资源再利用的社会环节不健全,提高了“循环”的财务成本。比如垃圾分类设施在一些大城市早已出现,但是仍然有很多人随意乱扔垃圾,人为地增加了资源回收的环节和资源再生企业的生产成本。
采用市场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是OECD国家采用激励机制保护环境的有机延伸。由于OECD国家实施了严格的“污染者付费”政策。所以要通过制度安排弥补资源环境由于公共品性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完善产权制度,只有明晰了资源的产权,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效益,做到物尽其用,使资源的损失浪费降到最低限度。提高那些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税率,同时通过出口税率的调整逐步减少国内紧缺且对污染环境的产品出口;给在利用境外生产要素市场,进口国内急需的大宗矿产品及废旧资源的企业给予税率上的优惠,以保障国内生产要素市场的需要。
实行我国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是短期所能完成的。受发展阶段所限,国家的很多宏观努力在不知不觉中被一个个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微观行为抵消了。根据经济学中企业对经济利润最大化的追求看,循环经济不可能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制度下自动产生,必须加快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借助于立法手段来强行改变企业的行为,杜绝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因此要加强循环经济的立法,把政策引导性和立法强制性结合起来。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应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产业政策应强调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有利于循环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在投资政策和项目选择上,对投资方向的鼓励和限制上,向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方向倾斜。国家应对一些发展循环经济必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支持。坚持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充分用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发挥优惠政策的鼓励、引导和扶持作用。
充分依托国家级研究、设计单位和高校的技术力量,加快用高新技术提升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水平;以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技术为重点,选择具有广泛推广前景的先进适用技术,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组织开展攻关,解决资源消耗大量对环境生态危害严重的电力、煤炭、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替代技术。
[1]吴少宇.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模式[J].管理与财富,2004(8)
[2]薛东辉.从可持续发展到循环经济[J].特区经济,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