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借婿钱却还债给女儿,行吗

2009-12-29 04:41
老同志之友 2009年23期
关键词:收条德清借条

张 勇

2007年,鲁明强与薛紫娟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不久,妻子薛紫娟的父亲薛德清因在外做点小生意,便向女婿鲁明强借款1万元。同时向鲁明强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当年7月还5000元,次年2月再还5000元。

然而,鲁明强结婚后才两个月,感情上就出现了危机。薛紫娟遂搬回娘家居住。分居两个月后,鲁明强认为这桩婚姻已经无法挽救,便开始向岳父薛德清催讨借款。

薛德清说,他已经将到期的5000元借款还给了女儿薛紫娟,薛紫娟还给他写了收条。“你与薛紫娟虽有矛盾,但还是夫妻,把钱还给薛紫娟和还给你鲁明强是一样的。”薛德清还说:“如果你与薛紫娟不离婚, 2008年到期的5000元借款还将还给薛紫娟。”

鲁明强对岳父说:“你将到期的5000元借款还给薛紫娟,薛紫娟并没有把这5000元交给我。再说,这笔借款是我个人婚前财产,你应该将借款还给我本人,付给薛紫娟是不算数的。”

因为谁也说服不了谁。当年11月,鲁明强将岳父告上了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在充分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意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认为, 这个案子虽然很小,但双方当事人却始终纠缠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鲁明强提供的取款单证明借款来自他的婚前存款。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存款已经以协议形式赠与了薛紫娟。借条上也写明这是薛德清向鲁明强借的钱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因此,可以认定这笔借款的所有权在鲁明强与薛紫娟结婚后,仍然属于鲁明强的个人财产。

焦点二:丈人可否不向女婿还款?

在本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还款义务都在借条上写得清清楚楚,薛德清没有任何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虽然薛德清坚称将借款还给了薛紫娟,并能提供收条,但是收条缺乏法律上的真实性,因为上面记载的数额 (1万元)与薛德清陈述的数额(5000元)不相吻合。另外,薛紫娟出具收条时已经搬回娘家居住,跟薛德清形成了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据(收条)不具有合法性。

焦点三:未到期余款法院管不管?

鲁明强将到期借款与未到期5000元借款一并提出要求薛德清归还。这个主张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借贷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既然存在这个约定,就应该严格遵守,除非薛德清自愿提前履行。据此,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薛德清归还原告鲁明强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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