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丈夫于去年离婚。离婚后女儿一直和我生活。去年10月,12岁的女儿参加了一个钢琴比赛,获得了一等奖,并得到奖金2000元。前夫知道了这个消息后,认为女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领受奖金,奖金应当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他也应当分得一半。我知道女儿现在还没有成年,但是请问:前夫的这种说法合理吗?薇薇解答:
你前夫的说法不对,这2000元奖金应当归你女儿所有。你女儿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完全以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取得民事权利,但进行的纯粹为了取得民事权利、不损害他人的行为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建立、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因此,2000元奖金应当归你女儿所有。但由于她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可代为管理这些奖金,但你前夫无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