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何成了“史上最牛钉子户”

2009-12-29 00:00:00
中国经济周刊 2009年39期


  保护私有财产入宪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内容写入宪法。
  保护私有财产入宪是在社会各界展开长期讨论后的结果。保护私有财产入宪意义深远。
  此后,《物权法》在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之后,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
  
  在200多名拆迁户中,我是私有房产最大的家,而且产权证和国土证两证齐全,上面都注明了是营业房。当时房刚修好,他们就说要拆迁,给我们造成了很大损失。
  我在拆迁的第一天,2004年8月31日,就把所有的产权证原件都拿过去了,他们不光是看你的证件,还要向房管局、国土局调档。一开始,开发商就巴不得拿他们那么可怜的一点点钱,而且又很低廉的把我们打发走。这样我肯定不能接受,就选择还房。
  按照重庆市的规定,我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货币,另一个是实物,也就是房屋。当时给的补偿非常非常低,所以我们门面房的主人选择的基本上都是还房。很简单,你按房子还给我就行了嘛。但开发商不愿意原地安置,就想给一些钱。我这个房子评估价下来才200多万,我肯定接受不了。
  我要还房,这是我的选择。我的要求是合法的,我有权利选择还房。我一再跟开发商说,希望他们按照法规规定,尊重我们被拆迁人的选择和合法权利。但开发商不愿意,非耍我们选择货币。
  没有办法,这件事就一直拖到了2006年,开发商说在原地还我房子,但要我补200多万元。我说,凭什么呢?你给我那么低的价格,还要我补那么多。所以这个问题就一直僵持下去。后来开发商也没有办法了。我依法跟开发商说,但开发商却不依法。到2006年9月份,我和开发商说,你跟我协商必须要正式委托,不要总是找退休的,因为他们来进行协商的人经常说:我是临时工,说的话不算。我说,你可以写一个委托书,哪怕是委托擦皮鞋的都行。后来,便有人拿着委托书来跟我进行协商。我就提出我的合理要求,要求按照产权证上的面积,219平米,还给我。你同意以后,我们就要签正式的协议,因为你是还房。开发商后来又告诉我,这个不能盖章,说拆迁人之一找不到,长期不在重庆。这样的协议能有效吗?怎么可能?我说你赶紧去找拆迁人,协议一定要盖章,因为你们这个项目可以随时转换,一个工地要转很多包工头,也会转很多法人,如果没有公章我找谁去啊?到时候我们的合法权益就全都得不到保障了。
  在我的要求下,2007年3月2日,开发商向我出示了一份书面的特别说明,说明我们的协议一直无法盖章和签字。所以,这个问题应该是很明确的,责任也分得很清楚。我按照他的安置意见,也是按照他的意思委曲求全,一直跟他商量,结果他一直拖,一直没有给我合法的拆迁许可证,也一直盖不了章。
  有人说我是刁民,我真是冤枉,比窦娥还冤。我觉得只要开发商依法拆迁,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就应该没有矛盾。现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只要不太过分,我认为也不存在什么问题。
  我真的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种态势。如果开发商依法的话,我会第一个走,因为我为生活奔波,上有老,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