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全委会作用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2009-12-23 02:28杜学峰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09年11期
关键词:全委委员决策

杜学峰

今年6月,在党的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14次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特别强调指出,要把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任务切实落实好。把推进党内民主作为党的建设的战略任务提到日程上来,这在我党历史上是第一次,必将对党内民主的发展与突破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从当前形势看,党内民主建设需要紧紧抓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规范党组织权力两个方面着力推进。在规范和约束党的权力方面,改革和完善全委会制度又是一个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对于推进党内民主意义十分重要。

事实上,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对地方党委全委会的职能作用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这些规定清楚地表述了全委会的重要职能和核心定位。之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这些法规的过程中,认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立足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围绕创新和完善地方党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践,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许多新经验、新成果。认真研究、总结这方面的成功做法,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新形势下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决策作用的对策、措施,对于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解放思想、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在发挥地方党委全委会作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贯彻落实的情况看,各地方党委在发挥地方党委全委会的职能作用上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一)在思想认识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全委会的职权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尽管《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全委会的地位、职能做了明确规定,赋予全委会本地区领导机关和决策核心的重要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对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存在着许多模糊或错误的认识,甚至个别党员只知道有常委会,不知道还有全委会这样的组织层次和领导层次。实际情况是,在目前党代表大会非常任制情况下,党内确实存在着党代会权力虚置、全委会作用发挥不充分、常委会“议行合一”权力过于集中的现实状况。

(二)在理论与政策界限方面,党内“三会”(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特别是全委会与常委会的职责界定仍面临认识困境。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对“三会”尤其是全委会与常委会之间的职责界定过于笼统,不够清晰具体,因而在理论上难以廓清。《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全委会要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常委会要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重大问题”和“重要问题”很难界定清楚(如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全委会、常委会决策的界限不清楚),因而实践中常常发生常委会替代全委会作出决策的现象。

(三)在实际工作方面,全委会发挥作用的机制和规则还很不完善。尽管从理论上讲,是全委会授权常委会主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委会应当监督常委会对全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重要问题所作的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但由于全委会每年只召开一到两次,且召开时间和议题都由常委会确定,难以发挥其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作为党内权力主体的作用。此外,相关党内法规对全委会议事决策和工作机制,以及委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及作用等方面,都缺乏健全具体的制度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全委会作用的发挥。

(四)在全委会成员履行职责的途径、方法方面,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可操作的工作规范。一是在知情权方面,近年来,地方党委探索通过党务公开、重大课题调研和会前征求意见等途径来扩大委员的知情权,但仍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委员知情范围究竟应该多大,比较难界定。此外,在如何适当安排委员列席常委会,也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在监督方面,召开全会的时间、议题及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等,一般不是由委员参与确定,往往是常委会报告什么委员听什么,报告多少听多少;而且在讨论审议时,委员基本是“表态性、肯定性”发言比较多,提出不同意见的比较少;此外,在全会闭会期间也缺乏实施监督的相应平台,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委员的监督职能,还没有有效的办法。三是在决策方面,目前“三重一大”内容提交全委会决策的还比较少,表决的形式也比较单一,如何发挥全委会对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功能,还需要在决策内容和表决形式上作进一步规范。四是在执行方面,全委会决议是通过常委分工负责推进落实的,全委会委员不是直接执行者,也不承担具体责任。如何使每个委员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以主人翁的态度落实好全委会的决议,还没有制度性规范可供参照。

(五)在全委会建设方面,委员的结构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全委委员自身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目前各地方全委委员数量有所增加,全委会成员在年龄、知识、性别和专业结构上相对比较合理,但来源仍然比较单一,几乎全部是下级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基层优秀党员和党员专家学者比较缺乏,代表性还不强。从全委委员自身情况看,还存在责任感不强、参与决策监督的主动性不够、能力不足等问题。如全委会讨论审议重大事项时,有些委员只关心自己负责的工作,缺乏把握大局的能力,既不了解具体情况,也不具备相关知识,“说不上话”、“盲目附和”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有不少委员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履职的基本要求以及工作方式还不甚清楚,存在仅仅把委员看作是一种政治荣誉的现象。

二、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全委会作用的对策和建议

(一)准确界定全委会的职权范围,合理配置党内权力。

1.理顺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三者关系,正确认识和把握全委会的地位和作用。要通过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各自的职权范围,进一步理顺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权力授受关系(主要是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逐步形成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向党代表大会负责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要建立一个常委会在全委会授权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党内权力构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

概括地讲,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三者应该是权力递减关系,党代表大会权力最大,全委会、常委会依次次之。依据党章的规定,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全委会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常委会应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委会应向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即党代表大会领导并监督全委会,全委会领导并监督常委会。

就全委会与常委会的关系来看,《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这就是说常委会并不领导全委会,而是由全委会授权,负责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

就全委会与党代表大会的关系来看,全委会要对党代表大会负责,要按照党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思路开展、落实各项工作。党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全委会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党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全委会,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2.准确界定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特别是全委会与常委会的职责范围与界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三会”的具体职责范围与界限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但这里比较容易在实践中出现界限混淆的是,“三会”都有权决定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到底哪些是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在决定这些重大问题时各个层次的职权界限在哪里难以明确界定,在操作上容易出现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等情况。

笔者认为原则上可以这样划分,党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审议并决策届内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任务(如果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审议内容可能有所变化);全委会负责审议并决策涉及面广并且是具体的相对单一的重大事项;常委会负责对执行全委会决定的过程中遇到的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但到底哪些事项由全委会决策、哪些事项由常委会决策,最好是要以地方党委文件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党代表大会或全委会上表决通过,防止发生决策事项的错位。

从目前全委会作用发挥不到位的实际情况看,特别需要科学界定全委会的决策范围,凡是涉及全局性、长远性、整体性和战略性以及关系本地区重大民生的问题,原则上都必须由全委会讨论决定,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防止把本应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来决定,又要防止把所有工作不加选择地拿到全委会上来讨论决定,影响全委会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当然也不能依据“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的规定,把常委会和全委会二者理解为权力和职责相同,从而实际上用常委会替代全委会,进一步弱化了全委会的职能。

(二)科学设置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完善党的会议程序。

1.严格遵循党内法规规定的地方党委议事决策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各地方党委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但不得违背党内法规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2.要完善全委会议事决策的实施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全委会召开的次数,一般要保证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临时召开,严格控制参会范围,不宜把全委会开成全委扩大会。要坚持和完善“议题确定、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逐项表决、公示通报”六项全委会决策程序,决策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搞临时动议;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平等讨论;决策后,要及时通报决策过程和结果,实行决策问效和决策纠错,及时发现和修正决策错误。

3.落实好议事决策的监督和执行,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有效。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向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常委会可根据情况作出具体工作部署,并按照常委分工抓好落实,开展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三)建立健全全委会工作的制度和规则,保障全委会工作的顺利运行。

重点是完善全委会会议制度,可以考虑把全委会会议分为常规性全会、专题性全会和机动性全会等几种类型,根据议题特点和工作需要把各类型全委会会议开好、开出特色。一般来说常规性全会主要解决一些经常性问题,如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全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议本地区年度经济工作情况汇报及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等等。专题性全会主要是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机动性全会是根据形势发展和本地区工作需要召开,主要对涉及某一方面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此外,根据各地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考虑建立并完善有关重大问题决策前协商制度、公示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决策调研制度、联络联系和调查研究制度、全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制度等一整套配套制度和规则,为全委会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制度基础。

(四)优化委员结构,提高委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全委会自身建设。

1.进一步规范全委会委员的构成。探索性尝试改变全委委员主要由党员领导干部组成、结构单一等状况,在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占应有比例的前提下,适当吸收基层优秀党员和党员专家学者,使全委委员在年龄、性别、专业背景、职业分布等方面有较为合理的结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选举办法,引进竞争机制,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与比例,使当选者充分认识到,委员不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承担和履行政治责任。为方便议事,可考虑设立若干议事小组,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社会稳定、城镇管理、农村发展等,把委员编入各小组,便于委员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开展一些专题调研,并就重要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2.进一步提高全委委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委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委委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本领。通过建立健全委员询问和质询、专题调查研究和视察、及时向委员通报和反馈重要情况等制度,为全委委员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作用搭建平台。要加强对全委委员的管理和监督,将其履职情况与干部考评、考核、奖惩、任用等联系起来,引导全委委员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委员职责,更好地发挥全委会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晏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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