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犯”精心编织惊天骗保大案

2009-12-21 01:29王文波
法律与生活 2009年16期
关键词:自力诈骗案朝阳区

王文波

提要:为了达到骗取巨额财产的目的,邓心志可谓煞费苦心,利用保险公司作废的保单签订保险合同,诈骗2400多万元后潜逃加拿大,随即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5年后遣返回国。作为首位被加拿大政府遣返回国的中国逃犯,最终还是没有逃脱法律制裁,被判无期徒刑。

2009年6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保险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首位因经济犯罪被加拿大政府遣返回国的邓心志,是这起合同诈骗案的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骗保两千多万元

今年46岁的邓心志,原籍河北省盐山县,大专文化,曾因犯诈骗罪、行贿罪,于1988年8月6日被判刑4年。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对这起特大合同骗保案进行审理,查明了邓心志等人如下犯罪事实:

2002年1月、7月、8月间,被告人邓心志分别伙同崔自力(另案处理)、陈泉山(已判刑)冒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支付高息为诱饵,编造“国寿养老金还本一年期保险”险种,并使用伪造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印章和作废的保单、收据等,先后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骗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保险费人民币1600万元、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人民币850万元。后经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追讨,邓心志等人返还人民币25万元,其余共计2425万元至今未归还。

作案后,邓心志伙同崔自力于2003年1月携带部分赃款潜逃到加拿大多伦多。侦查机关办理了报请国际刑警组织通缉邓心志的红色通缉令。2008年8月22日,邓心志被加拿大警方遣返回国,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另一名同案犯陈泉山,在逃匿16个月后,于2004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5年2月4日,陈泉山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05年4月4日,北京市高院裁定驳回陈泉山的上诉,维持原判。

崔自力目前仍然被通缉。

被判无期徒刑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邓心志是由加拿大遣返我国的首名经济犯罪案件嫌疑犯。邓心志逃到加拿大后,一直居住在加拿大东部城市多伦多。

2008年8月22日,加拿大联邦公共安全部部长戴国卫(Stockwell Day)发出的声明指出:“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确认将邓心志先生遣返回中国,邓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行(contractfraud criminal offences)而被中国有关方面通缉。”

声明同时指出,邓心志在加拿大被遣返进一步表明加拿大政府的承诺,加拿大“不会成为逃亡者的天堂”,该国对犯罪“容忍度为零”。

邓心志被遣返回国后,其作为主犯的诈骗案,很快进入了司法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心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单位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被骗单位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邓心志与崔自力、陈泉山共谋后,积极参与诈骗犯罪,联系被骗单位、冒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被骗单位洽谈“保险业务”、开立转赃账户、骗取保费后进行股票、期货的炒作等,在共同犯罪中与崔自力、陈泉山分工配合,共同完成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此,辩护人关于邓心志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实,2003年1月,邓心志伙同崔自力携部分赃款潜逃出境,侦查机关办理了报请国际刑警组织通缉邓心志、崔自力的红色通缉令,2008年8月22日,邓心志被加拿大警方遣返回国。邓心志没有主动回国接受处罚的意愿和行动,而系被动接受遣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等自首条件。

据此,根据邓心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编织惊天骗局

人们不仅会问:这么大一笔钱,怎么就这样轻易地被一个假保险公司人员骗走了呢?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和邓心志的供述,邓心志精心编织的惊天骗局,制造了这起巨额合同诈骗案,其中有很多问题令人深思。

一是熟人介绍让受害单位放松警惕。从案件发生的过程看,邓心志等人一开始也是煞费了一番苦心。据被骗单位的一位负责人证实,是经邓心志一位亲属介绍邓心志与其相识的,这位负责人对于邓心志的这笔“巨额金融业务”的指示,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的,由于有了“熟人”的介绍,很多事情就会好办一些,严格审批手续的要求之外,也就难免会多了不少“不严格”。

二是内部管理制度混乱为诈骗大开方便之门。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同案犯陈泉山曾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朝阳区支公司综合科科长,掌管公司的印章及保单,2001年12月已买断工龄离职。邓心志等人正是利用了陈泉山曾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使用陈泉山在公司领取作废后没有收回的保险单据,与两家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事后证实,除了保单是保险公司的废弃单据外,其他的公章、名章都是伪造的。

三是贪图利益为邓心志等诈骗得手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邓心志合同诈骗案中,两家单位之所以上当受骗,主要是因为邓心志以保险公司名义提供的保险业务中有巨大的利益诱惑。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邓心志等人与两家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利息高达5%~7%,而据了解,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的计算利率不能超过2.5%,超过这个利率是违规的。正是利用两家单位领导想利用现有资金多收回利息的心理,邓心志等人才得手骗到巨额钱财。

四是放长线的伎俩让邓心志等人终于钓到了“大鱼”。从两家被骗单位相关人员的陈述可以看出,一开始,邓心志等人的“业务”还是“靠谱儿”,但其真实目的是获得信任,进而骗取更多钱财。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一位财务部管理人员事后证实说,与邓心志等人的第一笔业务保险额是500万元,保期一年,2001年12月19日到期,到期后他们顺利收回了本金及利息。因为第一次还款顺利,邓心志和崔自力找他们,表示愿意继续合作,于是很快就成交了第二笔业务,合同与第一次的条款、利率、保期相同,不同的是,这笔业务保险额上升到了1000万元。在合同到期之前的2002年六七月间,邓心志和崔自力又到这家单位,说他们任务没有完成,还差600万元,希望再与他们做一笔业务,这样两笔业务连本带息共计1670余万元。在收到邓心志和崔自力送来的一张25万元的支票后,他们再打电话找邓心志和崔自力,就一直联系不上了,并很快发现上当受骗,第五研究院相关人员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是“连环计”屡屡弄假成真诱使受害单位上当。在邓心志合同诈骗案中,邓心志与陈泉山等人对外宣称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营业部根本不存在,陈泉山的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邓心志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营业一部经理、崔自力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营业一部副经理,这些身份均系伪造。为了诈骗成功,邓心志几个人先是在保险公司同一楼内租了房子,进行了一番布置,让人深信是保险公司的办公室。而后又伪造委托书在银行开了保险公司的账户,在两家单位人员到保险公司办理业务时,陈泉山利用曾是老员工的身份带着参观保险公司,加上先前的熟人介绍等,一整套的伎俩构成了一个巨大的骗局,所有“假”的都被他们掩饰成了“真”的,再签订上千元的合同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

法官点评

邓心志诈骗案给人的启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要谨防“关系”伤害。从邓心志一案可以看出,几家企业之所以上当受骗,重要的一条是在资金投入起始阶段渗入了很多关系和人情因素。不可否认,很多情况下通过关系办事会很顺利,但这些关系也是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在邓心志的“连环计”中,最初的关系介绍是邓心志等人赢得信任的关键,而正是因为有了“关系”,邓心志等人就受到了一些“关照”。所以,对于碍于情面而在决策中网开一面的企业管理人员,邓心志案则给他们敲响了警钟,一视同仁、不留情面、公事公办的做法或许会让自己的亲友一时难以理解,但从避免风险的角度出发,对“关系”还是要谨慎对待,很多企业因关系而陷入困境,很多官员为关系而自毁前程,其教训深刻。

二是要严堵管理漏洞。在邓心志一案中,受到损失的除了几家企业还有一家保险公司,究其根源,是管理上存在各种问题和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几家企业在审批巨额资金投放方面都有严格的审批论证程序,领导曾就投资保险业务做过批示,相关业务部门也做过审核,但如果后来却不像过去一样慎重,也未对虚假保险合同等进行必要审查和鉴别,结果可想而知。而对于邓心志一案中涉及的这家保险公司,教训更是深刻,因为过期作废的保单没及时收回而被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也遭受了巨大损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要谋取合法之利。在邓心志合同诈骗案中,两家单位之所以上当受骗,主要是因为邓心志以保险公司名义提供的保险业务中有巨大的利益诱惑。正是利用两家单位领导想利用现有资金多收回利息的心理,邓心志等人才得以骗到巨额钱财。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正当渠道,谋取合法利益,才是应当时刻遵循的经营之道,只有这样才能避开风险,实现长足发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林辛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8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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