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与著作权问题

2009-12-17 06:22武瑞原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数字图书馆

武瑞原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著作权

摘 要: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数字资源建设是最基础的工作。随着著作权法的日益完善,著作权问题日益突显。本文从数字资源建设的三个方面分别论述了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并探讨了规避侵权风险的对策。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09)04-0073-03

1 引言

所谓“信息手段革命”,是指数字技术所引发的信息传输手段的革命性汇流。信息传输手段的真实含义在于内容,数字技术拆除了各种传媒之间的传统壁垒,使之成为统一载体的同时,也极大的刺激了对“信息内容”的需求,引发了内容革命以及资源整合浪潮。于是,作为信息时代网络内容的一种主要的和有效的组织形式,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

网络与许多新生事物一样,在发展之初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无论在技术上还是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给图书馆有效利用信息资源带来了威胁。网络环境下信息的存储、传播和利用等都与传统信息截然不同,知识产权的无行性更加明显,地域性更加淡化,时间性和专有性也受到了冲击。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形式由传统的文献资源建设向数字资源建设转变。图书馆既要通过购买、交换、赠与和网上下载等方式迸行馆藏建设,也要自己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库,对一些资料要采用数字转换加工技术。如何行使版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另外,由于数字图书馆是一个高密度集成的技术体系,必须在其构建之初就融入版权保护的技木要素。因此,数宇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必须要考虑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

2 网络环境下数字资源建设的法律环境

传统著作权理论的基础是出版,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分别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予以表达和固定。数字技术和网络的应用使著作权人无法像以往那样对作品进行严格的控制,从而导致了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冲突。在2001年10月27日之前,我国施行的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这部法令实施的10年间,国内外有许多新情况出现,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飞速发展,国际著作权领域也发生新的变化,导致了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都要求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2001年10月27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利国著作权法修正案》。

2.1 使复制权具有随技术演进而不断扩展的特性,明确了通过有线和无线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为新技术条件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这就意味着图书数字化行使的是版权人的复制权,而这种复制权由作者控制。所以,数字图书馆收藏文献必须取得法律或著作权人的授权。

2.2 增加了关于汇编内容及其选择或者编排方式独创性的规定。具有智力创作型的数据库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适应了数据库保护的要求,使其能够成为针对数据库保护的规定。但是,该法案并没有规定有关数据库的合理使用方面的条款。因此,数字图书馆在制作数据库时,要注意搞清楚哪些资料是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哪些是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在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资料时,要保持非营利性质,才能避免侵权问题。

2.3 加强了著作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补充了原著作权法所欠缺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内容,强化了执法手段。这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由于数字图书馆是传递信息的纽带,在保护自已的智力独创性作品时,也要注意使用他入作品时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3 面临的有关著作权问题及解决方案

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信息处理工作的载体对象、服务方式等都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高速的通信网络是数字图书馆存在的基础,其对内的业务组织和对外的业务服务都以网络为载体。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版权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其在版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3.1 文献数字化

数字化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作品信息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数码信息。数字化使作品的复制变得更为简单,传输的范周更为广泛,侵权问题也更容易发生。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将传统介质的文献数字化。从著作权法修正案第22条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定看,允许出于展示和保存的目的对馆藏作品进行有限的复制。由此可见,非营利性图书馆对自己所收藏作品的数字化,是在新技术条件下对作品的新型展示和保存所必须的。只要坚持不涉及数字作品的发行和商业性传播,而且将数字作品的传播控制在一定范围,即进行馆际传播和馆内传播,不属于向公众传播,就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现实中,数字化对作品的正常利用和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的问题,往往出现在对数字化复制品的再次复制、大范围传播和商业性使用等环节上,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大量复制会严重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数字图书馆并不是要建立一个局限于单个或几个图书馆的数字化资源库,而是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技术的集成,是社会信息化的产物。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就是要优化网络信息资源的存储结构,使网络成为虚拟的、在访问层有统一组织结构的信息集合。针对目前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只允许图书馆复制本馆收藏作品的规定,在进行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结成共同体的方法规避侵权风险。共同体中的成员馆根据各自的馆藏情况,将馆藏中有价值的作品数字化,借助于有限的网络进行传播,以馆际互借的形式提供服务。由于利用网络进行馆际互借不属于公众传播,图书馆就可以在不违背著作权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网络传播实现一定范用内的资源共享。虽然这一做法离数字图书馆的最终设想还有一定差距,但是,在著作权保护日益严格的条件下,图书馆共同体还是起到一定作用:降低电子资源的购买费用,提供联合目录的存取和基于图书馆馆藏的互借;解决其他资源共享需要解决的问题。

3.2 数据库

所谓数据库是指根据特定目的,按照一定规律而整理汇集起来的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的大量信息的有机集合。数据库主要分为指南性数据库和源数据库。数据库的发展对于开发和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加速社会信息化进程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信息采集主体来源于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图书,采集对象一般是唐诗宋词、古籍文献等。但是数字图书馆仅有这些资源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新的高质量的作品或其它信息资源的加入,这将使其失去发展前景和意义。因此信息资源采集需要在不断加入新的高质量的作品同时还应辅之以对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的采集。但是,对信息资源的采集必将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作品,这些都可能引起知识产权问题。随着中国数字图书馆网、超星数字图书馆的相继开通并服务于社会,数据库的利用将越来越广泛,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就不可避免。

在制作源数据库时,涉及的版权问题比较突出。数字图书馆应当明确所选择的资料和相应的著作权解决办法。图书馆要知道选择的资料哪些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哪些是进入公共领域的。在制作多媒体数据库时,必须解决文字、图象资料和音响资料数字化的著作权许可问题。对于为著作权投资较大的数据库,在制成后要加强保护措施。

3.3 网络资源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显示,32.6%的被调查者经常查阅网上电子书籍,38.9%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网上的电于图书不能满足需要。由此可见,数字图书馆在网络信息资源整合方面还是有着很大的空间。但是,对于数字图书馆网上资源的扩充来说,版权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由于技术因素,使用网络资源的主要形式是利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下载、浏览、制作镜像或打印,以上几种使用形式都属于对作品的复制行为,所以会引发一系列著作权问题。1998年4月,世纪互联公司因未取得王蒙等作家授权,将他们的小说上载到网上供用户下载而遭王蒙等六作家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从而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图书馆应当是信息资源的管理者,也是著作权人和最终用户之间的桥梁。数字图书馆网络资源共享服务是有原则的、在一定限制条件下的。图书馆针对不同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应属合理使用范围,用户可以自由浏览和使用。对于来自商业目的的服务则应采取法定许可原则适当收费,支付相应的版税。对于网络共享服务的责任问题,不仅要重视终端用户方面的版权保护,而且要注意网络供应商及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

4 图书馆应开展的工作

4.1 在馆员和用户中普及著作权知识

每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特网就是这样一种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工具,因特网正迅速普及并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革命性的冲击,改变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同时也向图书馆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信息用户对有关的法律不够了解,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甚至图书馆为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有必要在图书馆员和用户中普及著作权知识。图书馆员所掌握的著作权知识对保证图书馆提供信息的合法化至关重要。图书馆员不仅要自己了解相关法律,还要向用户宣传普及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

4.2 参与著作权法的修订

如何解决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无论对数字图书馆还是网络内容提供商,在我国都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一项法律的结果是使大多数人进入违法的行列,不能被广大公众认可,那么这项法律也就形同虚设。现行的著作权法己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应该根据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设计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则。鉴于图书馆的公益性质和在信息传播的特殊地位,图书馆界在著作权法修订中要积极争取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及一些豁免权利,以利于图书馆的读者服务空间、范围以及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在数字化、网络化的条件下,如何平衡作品的创作者、出版者、传播者和利用者之间的权利与利益,是目前我国修订完善版权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图书馆界应该积极参与到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为自己的公益服务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能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4.3 依法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用

著作权的发展日趋完善,对利用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作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已在所难免。因此,图书馆的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依法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是避免侵权的最直接的办法。对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可考虑图书馆支付一部分版权费用,读者支付一部分的方法。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如访问权限、数字水印等)对具有版权保护信息的使用加以限制,以利于在数字化时代图书馆深层次服务工作的开展。

4.4 争取多方面的、多形式的合作与支持

数字图书馆工程本身就是一项跨部门的浩大工程,保护其信息资源的建设有赖多方面的合作、支持。因此,图书馆应当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其数字资源建设工作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从而使数字图书馆更好的为公众服务。

总之,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如何协调知识产权,平衡著作权人、使用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数字图书馆亟待解诀的问题,它需要图书馆学界和法律界共同努力,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我国现状的数字版权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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