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间金融规范与发展

2009-12-11 09:33王媛媛
商情 2009年27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王媛媛

[摘要]民间金融问题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民间金融囿于自身的特点和弱点,在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关键词]民间金融 规范 发展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

我国的民间资本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

二、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第一,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了融资制度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是资金不足,而这种资金不足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得以解决。民间金融则缓解了这一问题,既可以为这些经济主体解决创业资本的不足,也可为其补充追加资本。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门槛高等方面的不足。民间金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第二,民间金融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因为完全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民间金融的生成和发育,打破了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开创了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不仅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施加了强大的外部压力,以示范效应有力地促进和启动了其向商业化转轨的步伐,更为重要的是,民间金融的介入可以使整个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最终实现其整体效率。民间借贷会帮助民营经济绕过僵化的落后体制,从而实现落后体制无法实现的效率,整个经济的效率因此得到提高,产出得以增加。

第三,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民间金融也会对经济产生消极影响:

第一,民间金融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给宏观调控带来困难。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下降。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以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

第二,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民间金融的发展容易导致信用危机,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而民间金融组织不但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都没有,因而潜在风险极大。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监管和约束机制,加之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具有投机性和非法集资等特点,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攸关,一旦产生风险,很有可能引起社会震动。

三、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路径

1.大力促进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对一些确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予以正式化,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

2.加强发展民营金融的制度保障。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入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相对于正规金融交易,民间金融贷款期限灵活,手续简便,民间金融提供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须担保,风险防范多以亲朋好友获取的信息为保证,这种人缘或血缘、地缘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替代。我国的民间金融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所以,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作保障,要尽快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机制及严格的监管制度。

3.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参考文献:

[1]程雷.中国民间金融趋势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3).

[2]邓向荣,周密.中国企业融资中的“劣势有效”及其经济学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4,(2).

[3]王召.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解析与对策.经济学动态,200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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