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延池
从2006年秋季以来近3年的时间,笔者一直从事基础课的教学,当然也经历了从法律基础课到基础课的转变。为了提高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达到开设基础课的目的,笔者借助于本文对基础课进行全方位地反思,试图揭示基础课在高校课程体系中的位置,对其现有的真实状态进行客观地描述,并提出相关建议,笔者在此把其称为“原论”。
一、基础课在高校课程体系中的特点及其实际地位
根据当前的基础课教学和实践,在高校课程体系中,基础课具有以下特点:
1.基础课不是专业课。专业课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培养目标而开设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课程,而基础课是旨在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由于专业课往往和学生的毕业和就业相关,因而学生们往往把时间投入到专业课上。
2.基础课不是选修课。选修课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择学习的课程,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在凑够学分的情况下,选修课不及格不影响学生的毕业和学位的取得。基础课是所有的高校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而为必修课。但在实践中基础课又具备选修课的特点,因为基础课期末考核若不合格丝毫不影响学生毕业和学位的取得,更何况各大高校也不会在基础课的考核上去为难学生,考核时不会让很多学生不合格,否则就表明了本校在基础课教学上的不作为,不仅有损自己的形象,也不利于学校的生存。
3.基础课不是学位课。所谓学位课是学生为获取学位必须通过的课程,它也是反映本学科最重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课程。在实践中很多学校还为学位课规定了一定的分数线。基础课由于不是专业课,所以被排除在学位课之外,而且在期末考评时只要60分就算合格。这样学生们为了取得学位,宁愿把时间花在外语、计算机等各门和学位的取得有关的课程上,也不愿意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基础课上。
4.基础课不是重点课程。在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基础课虽是第一门开设的课程,然而在四门课程中,地位是最低的,课时是最少的,师资是薄弱的。这种特点的形成一是和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关,二是和老师们的研究方向有关。毕竟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比从事基础课研究更容易争取课题,更容易出成果。
5.基础课不是考研课程。长期以来,基础课不是考研课程,而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等课程一直是考研政治课中的“宠儿”。在考研指挥棒的引导下,基础课成为了“弃儿”。
基础课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高校课程体系中处于尴尬的地位。一方面基础课应置于很高的地位,甚至是各科之首,因为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1]另一方面,因为基础课不是专业课、不是学位课、不是重点课程、不影响学生毕业和学位的取得、不是考研课,基础课实际上在各大高校课程体系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一是领导们应该从人才培养的战略高度真正重视基础课;二是应将基础课作为学位课程和核心课程看待。学校应规定:凡是基础课期末或毕业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应该给予毕业和不授予学位(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校搞基础课补考,但这种补考往往流于形式且极不科学),这样才能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
二、基础课教材的创新、不足与设想
基础课推出后,好评如潮。既有编写基础课教材的专家教授自己对基础课教材进行评价,也有不从事基础课教学的学者和在基础课一线从事教学的老师对基础课教材予以赞扬。然而对基础课进行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评价才是科学的评价。
笔者认为,基础课教材既有创新也有不足。
(一)从创新来看:基础课教材最大的创新在于强调了道德和法律的融合
以前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给人的感觉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老师可能是从事法学专业课教学的老师,他们对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并不擅长;而从事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的老师则没有进行过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甚至对法律一无所知。这样的结果可能导致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老师夸大法律的作用,从事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的老师更重视对人的思想教育和道德教化。基础课教材将法律和道德融为一体,强调两者不能偏废。这样的设计显然和我国提出的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的治国理念相符。
(二)从不足来看:在两课变成一课后,能否达到基础课教材设计的目的让人忧虑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两课合并为一课后,课时大幅度减少,而教学难度却大幅度增加,教学环境未改变或难以一时改变,而大学生对法律的无知时有显现。从大学生群体的行为来看,大学生总体上是积极向上的,思想是健康的,但这并不能掩盖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匮乏甚至无知。一方面,很多大学生毕业找工作时,不知道如何审查聘用合同,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如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北大安然杀人案等。
如何尽可能地弥补基础课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切实提高基础课的地位;二是不能因为教材变“薄”了就大幅度削减基础课的课时;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础课教学内容进行取舍。笔者认为,对基础课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取舍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符合大学生自身特点和大学的特点的原则。大学生在身心发展上不同于中小学生,大学环境也不同于中小学学习的环境,所以,教材内容应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多调查大学生最关心的问题。
2.符合大学生就业需要的原则。大学生就业是大学生毕业后面临的最现实的问题,也是目前经济危机的条件下政府和各大高校最头疼的问题。就业时最先用上的无疑是劳动法和合同法一类的职业法律,所以在教材内容的安排上法律部分的内容不应该因为两课的合并而削弱。
3.兼顾学习内容的延续性原则。由于在小学和高中都开设了德育课程,所以笔者认为在大学阶段重复性的德育内容不应该占据主要教学内容,否则就意味着我们的中小学教育是失败的教育。
4.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性原则。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内容庞杂,涉及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哲学、中国近现代史的内容等,所以有的内容无须详细讲述,可以让别的专业课程来加以解决。如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完全可以由中国近现代纲要课去讲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就没有必要讲述基础课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三、基础课教学资源的整合、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运用以及对基础课教学的研究
目前在很多高校,基础课教学资源十分匮乏,现有的资源也没有得到充分应用,表现在:
1.教学资料严重不足,教师们往往只有教科书,其他的辅助性的资料包括相关书籍、音像资料几乎没有。
2.缺乏复合型教师。讲授法律基础课的教师往往是以前带思想道德修养课或法学专业课的教师,即使有高职称的教师也往往专注于行政工作或热衷于论文。
3.缺乏相互交流。现有的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在教学过程中往往各自为政,几乎没有集体备课,不能共同提高基础课教学的效果。
目前,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主要还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有条件的配以多媒体教学,采用了探讨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但实践性教学相当缺乏,第二课堂远未开辟,多媒体教学也无法普及,现实的授课模式中普遍存在大班授课,效果不佳。
在基础课的教学研究方面,已经出了不少“成果”。然而这些成果很多是纸上谈兵、相互抄袭和重复,理论和实际脱节严重,无法应用到基础课教学的实践中,只能用来充作科研成果、评职称或评奖之用。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基础课教学资源的整合上,一是要加大财力、物力的投入。没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就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仅有热情是不够的;二是在现有两课合为一课的情况下,配备专职的基础课教师而不是兼职教师,否则基础课就会成为某些教师的业余活动;三是应发挥现有教师的智慧,坚持集体备课并真正落实以老带新和相互听课制度。在基础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一是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作用,让学生能主动参与课堂,采用演讲式、辩论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二是尽量采取小班教学。三是应该开辟第二课堂,让学生能主动接触社会,摆脱理论和实践、理想和现实相互脱节的情况,同时加强对实践课的理论研究。在基础课的教学研究上,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各个院校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基础课教改方案。
四、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考核方式的反思
现行基础课考核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偏重甚至完全只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忽视对学生日常行为所表现出来的道德操守和法律意识及法律实践的考察。这种方式带来的结果是:(1)导致理论与实践分离、学生知行脱节,无法达到开设基础课的目的;(2)削弱了基础课考核所应具有的基本功能;(3)挫伤了基础课教师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高的原因很复杂,笔者感觉也很难从根本上去解决。但我们可以提出改革考核方式的思路,以便能指导基础课考核。笔者认为,基础课改革基础课考核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加强对基础课重要性的认识,改变漠视基础课的观念,把基础课置于学历课程或核心课程的地位。如果不改变对基础课的偏见,无视基础课的重要性,便不可能真正改革基础课的考核方式。(2)在基础课的考核中,应做到理论考核和行为考核并重。
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环境的优化
人的思想品德是在一定的环境里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课教学也是在一定的环境里进行的。环境对于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基础课教学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2]因此我们必须优化基础课的教学环境。这里基础课的教学环境指的是学校环境。目前基础课教学的学校环境总体较好,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学术腐败、权钱交易等,对学生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有忧患意识,从培养国家接班人、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存亡的高度去优化基础课教学的环境,要求教职工合理合法履行好自己职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给学生起到积极的行为示范作用,削弱社会行为失范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