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意识及思路

2009-11-30 04:33:00马庆波
企业导报 2009年9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农民工

马庆波

一、农民工维权的基本特点

(一)农民工维权观念落后

1.认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间长,花费多,万一碰上司法不公等现象,自己最终还是要吃亏。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一叶障目。

2.习惯于靠同乡亲友帮忙“维权”。据调查:有61.2%的农民工进城主要途径是“同样在外务工经商的同乡亲友”介绍,同乡亲友成了一些农民工在打工期间的重要依靠力量,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事故或者其它纠纷案件后,不是寻找有关部门,而是立即寻求同乡亲友帮忙。

3.为了能迅速处理事故,一些农民工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愿意选择私了。值得一提的是,农民工有以上落后观念,也并非农民工自身原因,相关的社会体制、司法体制等也是促使农民工有以上落后观念且不敢进行突破的因素。

(二)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

在一些小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企业中打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拿不出明确的劳动关系凭证,甚至不知道用工单位负责人姓甚名谁,说不清公司名称。某地劳动监察大队在处理案件时就碰到,一农民工只知道企业在什么位置,生产什么,其它一概不知,监察大队人员只好尾随其后寻找业主。在这样的企业中,即使签了合同,也不规范。这给出现权益保障问题后的合理赔付、足额赔付埋藏了隐患。

在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往往还存在着“包工头”这一中间环节,农民工出于对“包工头”的信任和依赖,不敢坚持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包工头”也正是利用农民工的这一心理,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也不把劳动合同当回事。在一些尚未建工会的小企业中,农民工作为分散的个体,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与企业和雇主之间的维权过程中,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

(三)农民工维权的各种成本较大

作为农民工,其收入本身就较为微薄,一旦发生权益纠纷问题,首先要停工为自己争取权益,但走完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所必须付出的各种开支费用无法预计,即便不要走完全部法律程序,整体费用支出对于农民工来讲,无疑也是很大的。如果再加上农民工不得不多次往返家乡和打工城市之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电话费等费用,那每个案件综合成本还得增加数千元。这些都还未计入为解决该案件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机构的开支。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维权路上往往还会有很多不可预测的事情发生。农民工兄弟势单力薄,不仅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承受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各种成本总和之大,难以计算。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国家已经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文件,也颁发了《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农民工尚未真正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但多数企业均未交纳养老保险费用。在监督管理和政策服务方面,虽说国家三令五申,但用工单位和企业漠视农民工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农民工维权涉及劳动、建设等多个部门,调查取证困难,诉讼环节多,往往拖延时间很长,最终迫使受害者及其家属希望一次性了断,这使得他们往往处在被动地位。在工资待遇方面,农民工基本上都是一线职工。但工资分配中处于一线产农民工工资偏低,且增长缓慢;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以计件工资为幌子,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正是因为这些因素和问题的存在,才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显得非常薄弱。

二、加大农民工维权力度的思路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能力

社会的发展进程表明,权益不是别人恩赐的结果,首先来源于有着共同利益群体的主动与积极诉求。尽管个别农民工通过诉讼要回了自己的工资,这只能解决个别问题,更大的群体利益需要组织来维护。有必要加强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推进有组织的维权。鉴于目前农民工中尚有较大比例的人不知道拿起依法维权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的实际情况,司法、劳动、工会等部门应在总结过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春节农民工返乡、企业招收农民工等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地宣传有关劳动法规知识和依法维权知识,公开维权机构和维权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尽快把农民工维权工作完全引上法制轨道。

(二)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加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维权意识

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还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农民工首先要知道自己有什么权益,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从调查情况来看,当合法权益受损时,青年农民工选择最多的维权方式是寻求法律援助(44.7%)、找政府的劳动仲裁机构(33.9%)和向工会组织求助(41.2%)。青年农民工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工业化生产环境有较强和较快的适应性。作为队伍广大的农民工群体来说,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还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作为政府部门,要继续深化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从召集上来培训到送培训到基层,从品种单一的培训到复合式多样化的培训,让从事各行各业的农民工都从培训中受益。作为工会组织,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等途径,尽可能地把分散在各个小企业中的广大农民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将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创争”活动等深入到联合工会中,让广大农民工接受工会组织的教育,增强自身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并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政府部门的联系,减轻农民工维权成本

从目前现状来看,正常的讼诉案件费用也是相当大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裁二审、工伤认定作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的前置独立程序的制度使农民工维权成本增高、效率降低。要通过立法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确定简单明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输入地与输出地的政府部门也要加强横向联系,通过接触和沟通,力争达成协作协议,形成法律援助协作网络,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四)加大劳动监察管理力度,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要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通过立法赋予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更大权力,使其可以严厉处罚劳动违法行为。要通过培训,增强农民工维权能力,使其可以解决一般权益受到侵害案件。要增强劳动监察队伍力量,改善其工作必需条件,提高其及时查处案件的能力及时效。加强对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和关爱,更多地深入一线,了解农民工队伍是否受到侵权。

建筑业和小水电建设工程这两个行业不仅是易发工伤事故的高风险行业。要抓住这两个农民工维权工作重点,主抓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伤赔偿两项的维权。针对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发挥集体作用,通过合理合法的工资集体协商来实现。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仍需法律和制度创新

首先,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

其次,加快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着一个重大缺失: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应该是覆盖全部劳动领域和保护所有劳动者的,现在其覆盖对象主要限于城市劳动者;在城市劳动者里,下岗、失业工人也难以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护。它事实上成了一个“部分劳动者劳动法”。这种状况亟需纠正,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再次,一个具有现实需要的举措是由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对进城务工者群体的特殊状况进行研究,细致审视和缜密分析进入城市谋生农民的状况,制定有关务工者群体就业及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现实的法治环境不够理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仍相当普遍,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项法规也未必就能够自动奏效。鉴于现阶段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特定群体特点的法律保护存在许多空白,特殊群体需要特殊举措,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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