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光
案例
2007年10月,马雯去平安银行办理业务,正好赶上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搞活动,只要申请并成为VIP信用卡客户,就能免费获得一份保险。马雯觉得这个活动挺实惠的,就申请了一张VIP信用卡,同时获得了一份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盗抢险。
开通这张VIP信用卡不久,马雯就收到了信用卡中心寄来的信用卡手册。在这份厚厚的手册上,详细说明了信用卡的使用须知,也介绍了免费赠送的家庭财产盗抢险。这份保险针对的是家庭遭到盗窃、抢劫时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1万元的室内财产保险和1000元的门窗恶意破坏损失险等。马雯随意翻看了几眼,并没有仔细阅读。
在使用信用卡期间,马雯买了新房,雇了一个保姆做家务。保姆很受马雯的信任,因此马雯在家里取放现金和贵重物品并不特意避开她。谁知,保姆在2009年1月盗窃了马雯家里的财产,并放火烧毁了房屋。尽管消防队员抢救及时,扑灭了大火,但马雯家已经被烧得一塌糊涂,损失了5万元的财产。
公安机关很快破获了此案。保姆被抓获后,马雯追回了一部分被盗窃的财物,可是大火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保姆却无力赔偿。此时,马雯想到了自己作为VIP信用卡客户获赠的保险,虽然数额不多,但至少能挽回一些损失,这让她暗自庆幸。她立即联系了平安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进行理赔,支付给自己保险金1.1万元。
而保险公司在详细了解她的情况后却告诉她,《家庭财产盗抢险条款》和《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马雯受到的家庭财产损失是由雇佣的保姆造成的,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这么重要的免责条款,赠送保险的时候怎么没告诉自己呢?2009年4月,马雯将保险公司告到了上海静安区法院,她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法庭上,平安保险公司认为,马雯获得的家庭财产盗抢险是平安银行赠送的,这份保险的投保人是平安银行,保险公司只有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马雯不是这份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不需要向她说明,而且,在给马雯寄去的信用卡手册中,也提示了保险的免责条款,列明保姆盗窃不属于理赔的范围。2009年6月,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该保险条款有效,没有支持马雯的要求。
解析
本案中,为什么保险公司不向马雯说明免责条款呢?这就要先弄明白这份保险的承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要分清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马雯办理了平安银行的VIP信用卡,平安银行因此购买了平安保险的家庭财产盗抢险送给她。购买保险的平安银行是投保人,享受保险的马雯是被保险人,出售保险并承担保险责任的平安保险是承保人。
根据2009年2月新修订的《保险法》,承保人对投保人要履行全部的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更是要特别提示。如果没有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相关的保险条款是无效的。在本案中,保险公司需要对平安银行履行说明义务,而且要特别提示免责条款。承保人对被保险人并没有说明义务,只是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马雯的损失超过了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在这份保险中,马雯只是单纯地享受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被保险人马雯提示免责条款。马雯是否了解保险的免责条款,都不能导致这部分条款无效,因此,马雯的要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