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推进计划,从2009年秋季起,我省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全部进入新课程改革。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的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发展云南现代教育事业。以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核心,大力推进机制创新,努力构建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实现普通高中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为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奠定坚实基础,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的客观实际,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态度,落实好国家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普通高中教育的旺盛需求,通过构建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探索全面实现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目标的新机制。
(三)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借鉴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经验,科学规划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交流协作,坚持课程改革的正确方向,认真落实、稳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各项工作。
(四)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全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实际,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鼓励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实施国家新课程改革,改出特色、改出水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利于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在不同的学校层次和层面上推广实施。
(五)以校为本的原则。普通高中学校是新课程改革的主体,亦是构建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的具体对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尊重普通高中学校在课程改革工作中的自主权和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学校实施新课程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实施新课程改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三、目标任务
(六)构建普通高中课程新体系。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要求,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建设,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科研单位和学校的课程建设、课程资源开发和利用能力,形成学校自主、区域统筹、多元参与、资源共享的课程机制,建设充满活力、符合时代需要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
(七)构建普通高中课程管理新机制。探索和建立符合新课程改革方向的课程设置、教学安排、课程实施、课程管理、课程评价的新机制,构建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格局。
(八)构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新机制。开齐、开足必修课程,合理设置选修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保证体育与健康、艺术、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有效实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维护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严肃性,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培养目标的实现。
(九)构建普通高中课程评价新机制。按照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通过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推进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改革,建立符合新课程要求的发展性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十)构建普通高中教材选用新机制。在省教育厅的规划和指导下,建立健全符合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要求的教材管理与选用机制,实现教材管理与选用的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和科学民主。建立既相对统一、又丰富多样的教材使用格局,以满足不同地区和学校对教材选用的需求,保障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教育目标和教学要求的最终实现。
(十一)构建教师专业成长新平台。通过实施和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促进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的普及与推广,为教师素质的提升和专业成长提供广阔平台,藉此建设一支数量满足开课需要、能力适应课程要求、结构符合课程规定、素养一专多能的现代教师队伍。
(十二)构建教学管理新制度。通过探索行政班与教学班并行的教学组织形式,科学指导学生选课,严格学分管理等,建立有利于新课程实施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十三)构建教育教学研究新模式。积极开展基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育教学研究,以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为指导,加强研究性学习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努力寻求适合新课程改革的课堂教学方法和模式,有效促进教学方法、学习方式的转变。增强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创设学生主动参与、勤于思考、勇于探究、乐于合作的教育环境。建立民主、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和心理负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四、重点工作
(十四)加强学习,转变观念。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活动,充分认识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课程标准的内涵和实质,切实接受新课程的教育观念和方法,主动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十五)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课程实施、学分管理、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教材选用、学科教学、资源建设、学生选课、师资培训等规范性文件,保证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规范实施,有序推进,稳步发展。
(十六)创新评价,促进发展。建立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案,并将评价结果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挂钩。学校要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成长记录、自评、互评等多种方式,全面考评学生的学业修习水平和综合素质发展情况,把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个性发展作为评价的重点,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全省将建立统一的学生学习和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体系,构建发展性评价制度,及时评估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有效提高。
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评价制度,全面、科学、准确地评价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将教师教学评价工作与教师专业发展评价相统一,通过评价促进教师的课程教学能力和素养的提高。评价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增强评价过程的反思、对话、交流和理解,营造轻松活泼的、富有激励作用的教学环境。
(十七)开发资源,建设课程。积极开发普通高中各学习领域的课程资源,鼓励普通高中学校充分挖掘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建立校际资源交流与共享机制,发挥课程资源的最大效能。准确理解新课程方案中课程结构和课程设置的创新性,把握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提高学校建设课程、实施课程和管理课程的能力,建立符合实际、灵活多样的课程体系。
(十八)全员培训,全程提高。在国家和省两级教师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州(市)、县(市、区)级和校本培训。通过通识培训、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培训等多形式和多样化的培训,完成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师“全员培训”、“全面培训”和“全程培训”的任务,全面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优化、整合培训资源和力量,发挥师资培训、教研部门等机构的作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培训、咨询、服务、教师培养和提高等工作。
(十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按照国家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中规定的学习领域、科目和模块开齐、开足课程,不得随意停开、削减通用技术、艺术或美术、音乐、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必修课程。各级各类学校在按规定开设好所有必修模块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开设选修课程的计划,逐步开设内容丰富的选修课程。一级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开设不得低于选修模块总数的60%,二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选修课程开设不得低于选修模块总数的40%,两类学校均须逐年提高选修课程的开课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二十)建立制度,合理选课。建立和完善学生选课指导制度。普通高中成立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课程小组。学科课程小组提出本学科的开课方案(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的学科、模块、时间、任课教师,课程说明,及选修课注意事项等),报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在此基础上编制学生选课指导手册,指导和帮助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合理选课,制定富有个性的课程修习计划。
(二十一)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新课程实施的需要,进行教师、场地、设备等学校现有人力和物力资源的重组与优化,充分发挥其效益。完善学校教研组、年级备课组的建设,发挥其指导功能,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健全课程发展的专业咨询、指导和研修体系。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场地和设施设备,引进、开发与用好报刊、杂志、电子音像教材、多媒体课件、网络课程等多样性课程资源。利用和争取学校所在地的工厂、农村、部队、社区、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为新课程实施提供丰富的课程资源支撑。
(二十二)加强科研,建设样本。省教育厅成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项目课题研究组,组织力量对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及时解决课程改革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推广应用研究成果。省教育厅选择各层次、各类型的普通高中60所,建立省、州(市)共管的省级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样本学校。样本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课程改革工作。在新课程改革重点、难点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或课题研究并有所突破,成为全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重要示范基地,切实为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提供成功经验。省教育厅将对课程改革成果突出的个人、集体、科研项目和课题等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三)配齐教师,满足需要。争取在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下,按照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开课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需要配备师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合理编班教学,控制班额。学校要有计划地从师范院校、工科院校、职业技术学院遴选优秀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满足教学需要。要重点加强新增课程教师的配备,以保证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开设。
五、组织领导
(二十四)组建各级领导与实施工作机构。成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小组、专家工作组,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专业指导保障。
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解决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成立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实施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政策及配套措施,全面部署实施新课程改革工作。由省教育厅厅长任组长、相关副厅长及招生考试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教育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基建处、基教处、职成教处、高教处、师范处、督导室、德育处、体卫艺处、省教科院、省电教馆、教学仪器装备中心、报刊社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在改革工作实施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专家指导组,推进理论研究、政策咨询和学科教学研究,为新课程改革的行政决策、实施、监控等工作提供咨询和专业支持。
各州(市)、县(市、区)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实施和指导工作机构,落实好国家和省的政策、部署及相关工作,加强对当地课程改革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服务。
各普通高中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新课程改革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五)明确各级部门及学校工作职责。省教育厅在教育部的指导和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规划和推进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推进当地改革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基层和学校制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形成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教科研机构充分发挥研究、指导、服务功能,集中力量研究解决新课程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高等师范院校要积极参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发挥其应有作用。普通高中学校是新课程改革的具体实施者,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健全与新课程相适应的学校课程、教学管理制度,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资源开发、教育教学评价和教科研等机制,逐步建立以校为本、以学生为本、体现学校特色的新课程体系和学校管理制度。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六)政策保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台一系列与新课程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师编制、经费投入、教学管理、督导评估、招生考试、条件装备等配套政策,保障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七)经费保障。省财政设立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专项经费,州(市)、县(市、区)财政应增设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课程改革工作的组织、培训、研究、指导以及相关配套建设等工作。
(二十八)指导保障。整合专家力量,组建一支服务于新课程改革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队伍,加强智力支持和业务指导。普通高中学校组建各自的专业咨询和专家指导队伍。
(二十九)培训保障。把普通高中新课程培训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全省高中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核心内容。制定培训规划,创新培训机制、培训方式和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不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十)师资保障。高等师范院校主动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发展要求,根据改革需要,主动调整专业设置、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创新培养模式,为普通高中学校输送符合新课程要求的合格师资。
(三十一)督导保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制,把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纳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范畴,适时对当地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为顺利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提供保障。
(三十二)舆论保障。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建立政府各部门、社会、学校、家庭、社区有效参与的新课程改革机制,营造“领导重视、群众理解、社会支持”的舆论氛围,为新课程改革实施提供舆论保障。
◇责任编辑张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