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旭
我们的制度设计,包括婚姻制度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而让人们感到幸福。我认为这是我们进行法制建设的终极目标。
婚姻家庭制度对人们的婚姻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六十年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革?三部《婚姻法》对不同时代人们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哪些影响?现行《婚姻法》又有哪些尚需改进、完善之处?日前,《小康》就这些问题对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夏吟兰教授进行了专访。
《小康》:我国的三部《婚姻法》分别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您对这三部《婚姻法》有何评价?
夏吟兰:我国的三部《婚姻法》分别是在1950年、1980年和2001年出台的。2001年的《婚姻法》通常称为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所以严格地说,我国只有两部《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率先制定《婚姻法》的主要目的是解放妇女,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当时中国的绝大多数婚姻都属包办、买卖性质,很多妇女生活在不幸福的婚姻中。妇女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另一半力量,解除包办买卖婚姻对妇女的束缚自然会对社会经济建设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制定1950年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动因。
总的来说,1950年婚姻法有两个重要功绩,一是构建了婚姻自由制度,二是使妇女地位有了飞跃式的提高。毛泽东曾经讲过,中国妇女在历史上长期处于神权、族权、父权、夫权的压迫下。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没有地位。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男女平等成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妇女从此走出家庭,获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这对女性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变革,同时也有利于一夫一妻制的实现和对妇女利益的保护。
文革期间,包括《婚姻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事实上都被废除了,中国处于法制荒芜时期。改革开放开始以后,国家着手恢复法制,《婚姻法》的修订因此被提上日程。如果说1950年婚姻法的特点是破旧立新,那么1980年婚姻法的意义就是巩固完善,目的是使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更加符合新时代的社会需求。
1980年婚姻法的一个突出贡献是增加了计划生育原则,这条原则对后来中国人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宜粗不宜细”,技术上要求简明、通俗,所以这部《婚姻法》也留下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比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换句话说,2001年修正案更加关注公正的真实含义,而不仅仅是追求形式平等。
就理念而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强调个人应对自己的婚姻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国家代为包揽一切,人们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部《婚姻法》“名不副实”的问题更加明显。法律的名称和它调整的关系本来应该是对应的,我们现行的《婚姻法》虽然名为“婚姻法”,但事实上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所以《婚姻法》的制度架构和名称将来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小康》: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主要价值理念是什么?
夏吟兰: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四大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同当时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进步的,因为那时很多国家的男女权利是不平等的,妇女婚后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住所权、姓名权等。1980年婚姻法又增加了计划生育原则。
2001年修正案的重要价值在于进一步实现了婚姻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所谓形式正义是一种机会正义、起点正义。它强调为每个人平等地分配机会和资源,至于平等分配之后的事情则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和各种客观情况,立法者并不考虑结果的差异,只要过程是正当的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形式正义容易忽略因性别、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经济社会条件等导致的个体差异。具体到婚姻家庭,就是无视妇女、儿童和老人这些弱者与青壮年男性在各方面的客观差异而同等待之。实质正义则强调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以此弥补其自身条件的不足,真正实现保护其利益的目的。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增设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特殊保护。
除此以外,我国的《婚姻法》还强调伦理亲情。我国的三部《婚姻法》都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我们和西方很多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
《小康》:您认为六十年来我国的婚姻制度对人们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哪些影响?
夏吟兰:我觉得我国婚姻制度最重要的倡导性意义,或者说对观念的影响是婚姻自由。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都规定,婚姻应由祖父母、父母包办,而且必须有媒人。《唐律》规定娶妻无媒不可,如果未经尊亲属同意、没有媒人,擅自结婚要受法律惩罚,杖打一百。一直到《清律》,类似的规定始终存在。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彻底废除了包办婚姻,在中国实现了婚姻自由。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又进一步减少了对结婚、离婚的行政干预,比如取消了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的规定,缩短了结、离婚的登记批准时间等。婚姻自由在今天能够成为所有人的基本共识是与这些制度建设分不开的。
1980年婚姻法的计划生育原则也促发了人们观念的变化。中国人历来讲究多子多福,而且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也会因为孩子的性别而发生变化。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以后,越来越多的夫妻自愿选择只生一个孩子,而且对性别的要求逐渐淡化,如今的很多年轻人甚至选择不生。生育观的这种变化,一方面有利于男女平等观念的进一步普及,另一方面还引发了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前的大家庭日渐为核心家庭所取代,而成长在核心家庭的独生子女往往具有更强的自我意识。事实上,在第一代独生子女步入婚龄之后,这种自我意识对其婚姻观念的深刻影响已经有所显现。
《小康》: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婚姻法》确实使妇女走出了家庭,并且取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但是由于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文化传统并未消失,女性在承担社会工作的同时仍需承担家务,所以《婚姻法》在客观上为女性增加了负担。您对此有何评价?
夏吟兰:家务分工体系是由传统文化确认的。女性自幼就被告知应从事家务劳动,事实上,做家务已经成为女性社会性别认同的一个重要表现,所以当妇女承担社会工作后会因为肩负双重责任而感到更大的压力,这是事实。
但是,我们不能据此认为妇女应该重新回到家里,那样只能使女性丧失独立性,导致社会的不平衡。经济发展和文化观念的改变最终会使男女两性的社会、家务分工实现平衡。人们可能对《婚姻法》存在误解,即《婚姻法》要求妇女必须工作。实际上并非如此。《婚姻法》规定妇女有权利工作,而不是有义务工作,这是很重要的理念。从法律的角度解读,这是个赋权性的规定,法律给予女性工作的权利,但是否行使则取决于女性的意愿。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承认传统的家务劳动分工体系在逐渐瓦解。事实上,现在的妻子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从家务中解脱出来。此外,现代中国男性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对于家务,他们不再拒斥,而是愿意和妻子共同承担。倡导夫妻分担家务劳动,我认为这是比较好的方法。
《小康》:在当下一些年轻人看来,婚姻形同契约。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是否已经融入了婚姻契约论理念?
夏吟兰:婚姻契约论目前仍处于争论之中。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婚姻首先是身份关系,这是婚姻的基础,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才会产生财产关系。为什么婚姻契约论会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呢?这是因为现在很多人已经看清,并且越来越看重婚姻的预期利益。简单地讲,婚姻的预期利益就是两个人为共同生活设定的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并且付出各自的努力,这实际上就具有了契约的意味。我认为年轻人婚姻的契约化现象说明他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不过就《婚姻法》而言,我们现在还不承认它是民事契约。尽管我们承认婚姻的契约性,但是我们也不能脱离婚姻的伦理本质。
《小康》: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一方面规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希望藉此维护婚姻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进一步体现了对个人自由与自治的尊重。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离婚手续,事实上为对配偶不忠实的人实施离婚提供了便利。您认为在个人自由和婚姻家庭稳定之间,我们的《婚姻法》有怎样的价值取舍?
夏吟兰:坦率地说,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希望能够在尊重个人情感和夫妻相互忠实之间实现衡平。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婚姻是越来越自由了,但是对婚姻的不忠诚也确实给另一方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相互忠诚的规定是倡导性规定,而不是义务性规定。倡导性规定是希望人们最好如何去做,但如果不这样做法律也不会惩罚。现在我们社会中确实存在婚外恋这种不忠实于配偶的现象,这些问题如果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反映,那么法律的倡导意义就没有发挥出来,所以我们把它设计为倡导性规定,希望夫妻相互忠实、互敬互爱。此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比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这些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寻求衡平,有重婚、姘居等不忠诚的行为就是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总的来说,我们的价值取向是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让滥用自由给他方造成损害的人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小康》: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您认为现行《婚姻法》还有哪些尚待改进、完善的地方?
夏吟兰: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在制度层面还有缺失。就制度框架而言,缺少亲属制度;具体到每一项制度,还需要加强可操作性。在理念方面,我们对于公平正义已经有所关照,但还远远不够,对弱势群体还需要进一步保护。
现行《婚姻法》在倡导自由方面做了很多,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显得过于宽松了,比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总共只有51条,是现在世界上条文最少的《婚姻法》之一。此外,中国还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夫妻双方登记离婚之前一般得不到必要的调解,花九块钱办手续当时就可以离婚,成本极低。西方国家绝对没有我们自由,因为它们不允许行政离婚,批准离婚之前要让当事人考虑一段时间,考虑过后还要开调解会。其实,在离婚率提高的同时,我国近年的复婚率也在增长,这说明很多人离婚之后后悔了。总之,无论是强调个人的自由还是增加必要的限制,我们的制度设计,包括离婚制度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而让人们感到生活的幸福,我认为这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