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声强
在购买衣服时,消费者对衣服本身最关注的信息是尺寸、纤维成分以及如何护理,基于消费者这样的需求以及商贸的必要,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都对纺织服装的标签有各种不同程度的要求,有的项目是法律强制要求,有的是行业标准。也因为消费习惯和消费行为的不同,各个国家对于各类纺织标签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这些标签要求构成了各个市场纺织品准入以及质量监管时的重要检验标准。同时,世界上很多影响力较大的纺织和服装公司,都根据其产品销售的目的国,对纺织服装的标签进行了细致的要求。从第7期起,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TSC)将与《中国纤检》合作,就各个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纤维标签法规进行系列探讨。
系列四:中国纺织纤维标签标识要求
众所周知,纺织纤维种类及其含量是标示纺织品品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决定纺织产品的性能、价格以及维护方面的主要因素,也是消费者购买纺织品时的关注点。因此当前各国市场质量监管机构都对市场上流通的纺织品纤维标签给予了广泛关注,欧美等国家或地区更是以法规形式专门加以规定,正确标注纺织品的纤维名称及纤维含量,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产品,提供正当的竞争促销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纺织纤维含量标识标准FZ/T 01053—2007于2007年5月29日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并于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版本较1998版有更加明确的标准适用范围和适用的产品示例、科学平衡了各类纤维允差、针对市场现状和适应科技进步给出了“新型纤维”名称和可对纤维形态进行描述的专门规定,增加了纤维标注实例和纤维含量标注符合性的判定,另外该标准起草人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广泛合理地吸收了国际上对纤维含量标签管理的先进做法,同时适度兼顾了我国具体国情。该标准尽管从标准性质上讲属于推荐性标准,但由于该标准被强制性标准GB 5296.4《 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 所引用且在使用说明的内容中强制规定纤维含量和成分应符合FZ/T 01053—2007的规定,因此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成为在国内具有间接强制执行力的技术标准。
1中国纤维标识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都需满足纤维标识标准的要求,此处的纺织产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服装等。
以下情况,含有纺织纤维的制品不属于标签标准的范围:
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如座椅、沙发、雨伞、婴儿床护栏、箱包、玩具、鞋等。
没有必要表明纺织纤维含量的产品,如一次性使用的制品、清洁用品、屏风、旗帜等。
2中国纤维标签标识中使用的纤维名称和语言
纤维标签中的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于天然纤维可以采用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采用GB/T 1786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和其他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和ISO 2076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如果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可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
中国纤维标签标识标准中规定纤维含量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应使用国家规范的简体字。按照标签制作方的需要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也可以使用其他的语言文字。
3纤维含量的标注原则
1)纤维标签上标注的纤维含量应以该纤维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一般以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来计算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2)在明示为净干含量的情况下,棉型和麻型产品可以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
3)采用显微镜计数方法得到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
4)标签上的纤维含量宜标注至整数位,对于小比例的功能性及其他特性纤维,可以标注为含一位小数的纤维含量。
4纤维含量的标注方法
1)对于产品中仅含有一种纤维的,可以在纤维名称前面或后面加100%、纯、全表示,如100%棉等。
2)对于产品中含2种及2种以上纤维组分的,如果各种纤维含量不同,则一般按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和具体的百分比含量,但如果采用提前印好的非耐久性标签则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当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
3)当纤维含量≤5%时,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当产品中有2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
4)对于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羽绒填充物还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率及充绒量。
5)对于由2种及2种以上不同织物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但标签要求规定面积不超过产品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含有2种及2种以上明显可分的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的产品,可分别标明各系统纱线或图案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整体标注,如果纱线系统、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较大面积部分的含量;由2层及2层以上材料构成的产品,可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整体标注每种纤维含量。
6)如果产品中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或图案的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当其纤维含量≤5%时,可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如“100%羊毛,装饰部分除外”,也可单独将装饰线标出如“100%羊毛,装饰部分100%涤纶”。
7)对于花边、贴边、腰带、衣领、袖口、口袋、局部绣花等在产品中起装饰的部分或不构成产品主体的部分,其纤维含量可以不标。如果上述组件面积超过产品总面积的15%时,则需要标注该部分。对文胸、腹带等结构复杂的产品,可仅标注主要部分或贴身部分的纤维含量,对于因不完整或不规则花形等造成的纤维含量变化较多的织物,可仅标注纤维名称。
5中国纤维标签中标注的纤维含量允差
当用100%、纯、全标注产品或产品某一变化的纤维含量时,其允差为0,当上述产品中出现了非人为添加的纤维且其含量≤0.5%时,仍可标注为100%、纯、全,并说明含微量异性纤维,如标注:全棉,含微量亚麻。当羊绒产品的含绒率达95%及以上时,产品可表示为100%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产品中如果含有嵌条线、弹性纤维或导电纤维等装饰或特性纤维,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5%时(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全来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某某纤维除外”如“100%羊毛,弹性纤维除外”,此时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除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混纺产品中标注的纤维含量允差为5%,填充物为10%;当标注的纤维含量≤15%(填充物≤3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标称值的30%。
6中国纤维标签的符合性判定原则
纤维含量标识标准中规定了无纤维含量标签、无纤维含量耐久标签、未采用标识纤维名称、未标明具体纤维含量、实际含量与标注不符、标注含量超出允差范围以及同产品不同形式标签含量不一致等将判为不符合纤维标识。
(作者单位: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纺织品技术咨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