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11-11 03:31杨淑华
现代农业科技 2009年15期
关键词:新品种农作物保护

杨淑华

摘要对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促进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基本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5-0049-02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向纵深推进。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我国自1997年制定和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正式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以来,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迅速。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激励育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成果转化、保障农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我国建立起了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中心的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框架。截至目前,我国农作物新品种共受理品种权申请量逐年上升。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作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1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1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才刚刚实施4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形成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 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4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1 000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1件,向国外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1.2保护范围小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农作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1.3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农作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而其中申请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其他农作物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1.4保护手段不当

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1.5审查速度较慢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使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2对策与建议

2.1完善相关法律

在《种子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相关物种保护法,明确规定独有、稀缺物种和保护方式。在《植物品种保护法》中增设品种的登记、获取、利用及惠益分享制度,增设宽限期制度,以充分保护我国育种人的权益。扩大品种权内容,在侵权行为中增加任何未经许可的为商业目的的许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及出口行为。完善侵权救济措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2.2加强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加强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农作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2.3制定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

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提高农作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强化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4加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代理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2.5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

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素质,扩大品种权代理人队伍,适应国内外品种权代理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进程并提高服务水平。

此外,还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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