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犯罪高峰”仍然持续

2009-10-31 10:45刘时菁
瞭望东方周刊 2009年42期
关键词:犯罪率流动人口失业

章 元 刘时菁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迎来了快速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进步。然而,同时可以观察到一个显著而重要的社会现象:中国的犯罪率在总体上保持着持续上升的趋势,特别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侵财和刑事犯罪率都有一个极其明显的跳跃,并且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呈现下降的态势,这些犯罪率明显的上升被一些法学研究者称为中国的“第五次犯罪高峰”。

真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造成的吗

违法犯罪作为一种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活动,其破坏性历来受到政府、社会各界及研究者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这些年来犯罪率的持续上升,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更是互相冲突的,所以,这次犯罪高峰的产生更是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针对这一重大社会现象,有很多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中国犯罪率上升的原因。仅就社会学、法学和经济学领域内的研究而言,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导致中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很多法学家和很多地方政府的报告中也将农民工进入城市导致的流动人口增加作为中国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从理论上讲,收入差距的扩大确实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及犯罪率的上升,国外也有很多实证研究发现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增加犯罪。然而,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否必然是中国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则是一个需要更严谨分析的实证命题。同时,也确实有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城市犯罪分子中,流动人口确实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例如,有学者针对北京市和上海市的调查都发现,流动人口犯罪的比例从90年代中后期到2000年以来在保持着上升的趋势。但是,对于中国犯罪率的上升,我们认为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如果说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确实导致了中国犯罪率的上升,那么一个自然的推论就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使得更多的农民走向犯罪。但是,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以及其他发展中经济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城乡之间的长期分割以及居民的社会流动性较低。也就是说,城市居民更加富裕这一事实对于处于农村居民而言可能完全与自己无关,甚至,对于那些处于偏远地区的农民,他们甚至并不知道城市居民到底过着一种什么样的生活。这种情况下,他们为什么必然会更倾向于走向犯罪呢?

再说,即使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可能导致农村居民走向犯罪,这里也依然要区分是什么类型的犯罪。从理论上讲,收入差距的扩大可能会使得低收入群体更可能走向侵财犯罪,但是未必会走向暴力犯罪;如果这两方面的怀疑都成立的话,对中国犯罪率上升问题的探究就转到了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上,也许一个可能的机制是: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更倾向犯罪。

农民工进城后未必会更倾向于犯罪

但是,笔者认为,农民工进城后未必会更倾向于犯罪,理由在于:

第一,如果说农民工进城(导致流动人口增加)增加了犯罪率,那么根据逻辑关系就应该能够观察到农民工的数量与犯罪率之间的相关关系,但是,当把农民工的数量犯罪率的数据进行对比时却发现:在2000年前中国就已经出现过农民工进城的高潮(大致在1994年左右),然而那时中国的犯罪率其实保持着非常平稳的趋势,甚至根本就没有上升的趋势。

第二,笔者还发现,中国的犯罪率在2000年前的增长速度基本上还是平缓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农民工其实已经由80年代初期的不足10万迅速增长到2000年人口普查时的1.44亿,也就是说,农民工规模在2000年前如此快速的膨胀并没有伴随着犯罪率的膨胀。

第三,可以观察到中国的“第五次犯罪高峰”的出现是在2000年前后,但是,我们并没有观察到在2000年左右农民工进城的数量有非常明显的跳升。

第四,已经有很多实证研究和统计数据表明,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要比他们在农村地区就业的收入水平更高,在他们的福利水平得到了很大改善的情况下,他们为什么会更倾向于犯罪呢?同时,现代科技在城市的广泛应用(例如摄像头)会提高犯罪被抓获的概率、城市中的高楼及防盗门防盗窗增加了盗窃犯罪的难度、投入城市中的警力密度相对较高等等因素,这些都会起到降低犯罪率的作用。

总之,流动人口在城市犯罪中的比例较高只是一个静态的事实,并不能解释中国犯罪率的动态上升趋势。

犯罪率和城市失业率上升直接有关

我们的研究表明,中国犯罪率的上升,与90年代城市部门的改革而引起的城市失业率上升直接有关。这些改革一方面可能会直接促使部分失业的城市居民走向犯罪,另一方面促使城市地方政府采取了对农民工更加严厉的歧视性政策以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这种城市倾向的就业政策导致进城民工失业增加,失业后他们就更脆弱,从而更容易走向犯罪并推动中国犯罪率的上升。

中国早期实施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的加剧了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在这一背景下,城市政府有激励保护本地城镇居民的就业,当90年代城市部门的改革催生了大量城市失业时,城市政府就更有激励采取对农民工就业更加严厉的歧视性措施,而且,中央部委实际上也希望地方政府优先解决城市失业问题。例如,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都颁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劳动力就业做了若干限制。

该规定第5条的内容是:“只有在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用人员,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和工种;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

通过观察中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数据,可以发现中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在整个90年代都保持着上升的趋势,而且在2000年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跳跃。这种情况下,迫使城市政府从20世末开始采取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更加严厉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北京市的劳动管理部门多年来都在制定和公布《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在2000年,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从1999年的5个增加到8个,限制性工种从34个增加到103个。上海市自1996年以来对外来劳动力的清退与限制力度加大,从2000年起,要求单位新招用外来劳动力的需要先进入上海职业介绍网络招用本地劳动力,在招不到的情况下才可招用外来劳动力,招到外来劳动力后,须由单位统一办理就业证。

为了进一步限制企业对外来劳动力的使用,还要求各单位按实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人数缴纳务工管理费和管理基金,以提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成本,降低企业对外地劳动力需求。

三个方面降低犯罪率

在降低犯罪率方面,笔者认为,政府可以有所作为,主要措施包括:

首先,要努力消除城市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上对于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促进劳动力市场更好地发育,而不是通过设立收费、各种证件、遣返等的行政制度来管理民工,这些制度对于那些找到工作的农民工而言会增加他们的就业成本,非但起不到积极的意义,反而使那些失业的农民工雪上加霜,在边际上更容易将他们推向犯罪。

其次,要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城市部门和农村部门的就业机会以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失业问题,才可能看到中国犯罪率的显著下降。

第三,要尽快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与救助体系,特别是覆盖失业农民工的救助体系,从而降低他们走向犯罪的可能性。当然,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这些方面已经展开了积极的行动,但是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加上近年来的经济危机促使大量农民工失业,所以,可以预期中国的总体犯罪率在最近几年可能还会保持着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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