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医患矛盾日益突出 亟须出台管理办法

2009-10-28 07:01
浙江人大 2009年10期
关键词:医闹责任保险医患

樊 鹏

代表建议

来自医疗卫生行业的省人大代表龚遂良,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要求省政府尽快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建议。

龚遂良指出,近年来我省医疗纠纷事件居高不下,冲击医院、干扰医疗秩序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还产生了职业“医闹”,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就医秩序和就医环境。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社会冲突,是社会民生危机的反映,如何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

龚遂良认为,现有的医患纠纷应对方式和处理机制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实生活中,患者及家属一般不愿以司法途径解决医患矛盾,更倾向于“私了”。其间,不仅双方会因为价码问题长时间僵持不下,还将牵涉到双方的大量精力。而事实上,就算成功“私了”,也不能说明医院确实出了医疗事故,仅仅是医患双方经谈判博弈形成的一个结果。

为此,龚遂良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就此问题立法,通过制度化的手段,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他建议,建立人民调解机制,成立一个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调委会专门处理医患关系,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赔付依据和标准,给医患双方算清“明细账”。同时,还要建立保险理赔机制,通过设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使医患双方成功化解矛盾。

办理结果:立法工作紧锣密鼓多条建议欲破难题

对于代表上述建议,省卫生厅及时与省司法厅进行了研究,认为制定《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确有必要。经过前期的立法论证、调研、征求意见,组织起草了办法草案上报省政府,就如何预防、处置医疗纠纷提出了一些思路。省卫生厅认为,一旦该办法出台,将是破解医疗纠纷难题的重要制度性保障。

如何预防纠纷?省卫生厅提出,要构筑医疗纠纷预防网,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新闻机构、医疗纠纷调委会等多元主体在医疗纠纷预防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化,使上述多元主体能及时根据职权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实现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目标。

中国医师协会已经把聚众静坐、贴大字报、围堵办公室、在医院摆设灵堂、打砸医院财物、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等行为归纳为“医闹”的典型表现形式。针对这些“医闹”事件,省卫生厅欲通过立法对其作出明确限制。并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而对于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现场处置民警应当依法移放尸体。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必须按规定处理程序予以处理。为此,办法首先必须对处理程序进行明确。省卫生厅提出,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要求相关主体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做好与患者的沟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及时封存现场实物和相关病例资料等。接下来,再由医患双方代表人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协商。

省卫生厅认为,纠纷处理过程中,也可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介入,除了能较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能有效发挥第三方的劝导作用,使纠纷更容易得到解决。建立人民调节机制可以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渠道多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多样化。

而为了减轻医疗机构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省卫生厅提出,可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保险业务,是由医疗机构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分担医疗机构职业过程中因医疗过失而产生的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据介绍,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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