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芳 过建春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组织的发展对湖南农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因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进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对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促进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016-02
为更好地了解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农业部南亚办专项“中国热区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研究”课题组于2007年8月—9月,12月,对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调研考察。
一、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1]
(一)基本情况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呈加速发展态势。截至2007年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11 647个,其中专业合作社5 645个,专业协会6 002个,比上年增加1 209个,涵盖农村种、养、加、旅游、劳务、运输、信息、技术、销售等多个领域。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会员发展到167万个,带动农户394万户,分别占全省农户总数15.2%和35.9%。
(二)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
1.专业大户带动型。这类合作组织共有4 461个,占总数的38.3%,由农村能人或专业大户带头办起来的,他们生产经验丰富、技术全面、熟悉市场行情。他们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带动周边农户生产同类产品,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管理、统一销售,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动型。这类合作组织共有2 051个,占总数的17.6%,依托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专业生产情况牵头兴办,这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既为村、社干部,又是当地专业生产大户,起到组织和带头的双重作用。
3.龙头企业带动型。全省共有这类合作组织1 142个,占总数的9.8%,主要是由某一实力较强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凭借自身优势寻找销售市场,然后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向农户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指导农户按标准生产,并回收或销售产品。
4.技术服务部门领办型。全省共有这类合作组织3 226个,占总数的27.7%,主要是依据各技术服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一方面可以发挥其技术服务优势,另一方面可促进其职能转换,推动部门体制改革。其中农技部门领办652个,占20.2%;畜牧部门领办787个,占24.4%;科协部门领办484个,占15%;供销部门领办467个,占14.5%;林业部门领办400个,占12.4 %;水产部门领办184个,占5.7%;水利部门领办152个,占4.7%;农机部门领办100个,占3.1%;其他类型767个,占总数的6.6%。
二、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的作用
1.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将千家万户的农民联系在一起,变小生产为大生产;另一方面,又将农民与龙头企业连接在一起,架起了生产、加工、销售的桥梁,延伸产业链,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据不完全统计,凡是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其相关产业的规模年均增长都达到30%以上。安仁县坪上乡具有20多年的食用菌生产历史,以前由于组织程度低,生产规模一直在2 000多公斤左右徘徊。2002年组建了食用菌协会以后,实行“公司+协会+农户”的模式进行生产,2003年生产规模迅速提高,到了2007年达到8 000多吨[2]。
2.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使湖南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得到明显提高,较好地改变了单家农户闯市场的弱势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难、卖难”问题,保护了农民的利益。麻阳县柑橘协会较好地为会员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统一注册了“麻阳牌”柑橘商标,柑橘销售价比周边县市都要高,冰糖橙每公斤高0.4元,脐橙每公斤高1元左右,有效地抵御了市场风险[1]。
3.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开展技术服务,及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加快了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祁东县生猪养殖合作社仅2004年就聘请各级专家16人进行科学养猪讲座,使合作社379名成员获得了国家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证。
4.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自我决策、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负盈亏,不仅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到了肯定和尊重,而且政府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抓配套服务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会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即使遇到了困难和问题,也主要通过内部进行协调解决。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开展有效的内部对口帮扶,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路子。隆回县宝庆龙牙百合合作社,采取“富裕户帮贫困户,社内户带社外户”的办法,帮扶了8 000多户农民脱贫。
三、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覆盖率低,作用发挥有限,带动能力不强。由于起步较晚,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层次相对较低,对于农户的覆盖率还很低。截至2007年年底,会员和带动农户仅分别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5.2%和35.9%。而且,组织的发展还带有明显的封闭性。现阶段,湖南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一个村或者一个乡的范围内几十户农户组织起来的,跨乡、县甚至跨省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不多见。据农业部南亚办专项“热区农民组织化程度现状研究”的调查资料显示,到2007年底,村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2 423个,占总数的20.8%,乡范围的有6 709个,占总数的57.6%,跨县的有1 281个,占11%,跨地区的有967个,占8.3%,跨省的就更少,只有163个,占总数的1.4%。
2.规模小,经济实力不强,缺乏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目前湖南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规模小,缺乏资金、资产,综合实力不强,自我发展后劲不足。据随机对39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统计,平均每个组织的成员为135人、固定资产只有3.8万元。
合作经济组织要能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与发展,对内必须能为会员解决参与市场竞争所必需的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社会化服务问题,对外必须具备开拓市场、创立品牌的能力。这都需要一定的资金和经济实力[3]。
3.组织运行机制不规范不健全。尽管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在其章程中规定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理事及理事长的职责等内容,但在实践中,组织内的责权利并不明确。实际运行过程中,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集中在依托组织和少数“能人”那里,社员大会多流于形式,而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则成为摆设甚至有的根本就不设置。
理论上来说,农民组织应该是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然而,调查表明,真正由农民自己创办的合作组织数才4 461个,占总数的38.3%,其他主体如基层政府、农技部门等外部力量介入过多,影响组织正常运转。
4.外部发展环境不宽松。虽然2007年7月国家正式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在这之前成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成立时无法界定它属于哪种性质和类型的经济组织,或是注册为工商企业,或是注册为社会团体,相当一部分甚至不进行注册登记。就本次调研来看,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44.5%进行了登记,还有55.5%未登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1 013个,占8.7%,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有2 399个,占20.6 %,在农业部门登记的有1 421个,占12.2%,在其他部门登记的有349 个,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