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喜梅
摘要: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是道德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道德回报问题的实质就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问题。在道德生活实践中,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被人们长期回避或予以否认,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进程。维护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建立道德回报机制,营造惩恶扬善的道德环境,是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道德回报;道德权利;道德义务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202-02
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是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的重要组成成分,任何道德主体都具有道德权利,任何道德行为都具有回报性。但受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在实际道德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只有不求权利的道德义务和不要回报的道德奉献才具有高尚的道德价值,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被人们尽量回避或予以否认,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进程。
一、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的含义
1.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最一般最基本的人类权利,它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现象在道德领域的表现。道德权利指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由道德赋予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不可干涉的享有和要求某种利益的资格或名分,是道德主体在道德生活中具有的人格、尊严和应享有的道德自由、权力和利益。他反映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具有的道德行为的自由度、按照道德所享有的利益、道德主体的主体地位,是主体追求和维护合理利益而享有的具有价值合理性和道义支持的权利[1]。
2.道德回报。道德回报是一定道德关系中的人们,把利益作为对个体行为善恶责任或其道德品质高低的一种特殊道德评价和调节方式,即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在自觉或自发地评价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和效果的善恶的基础上,对行为主体进行的物质、精神的奖励和褒贬[2]。它是道德主体通过一定作用和影响的道德行为而获得相同性质和相同程度的奖惩和褒贬的道德过程。它分为赏善和罚恶两个方面,赏善是给那些实行道德的行为的道德主体以物质上的奖励和精神上褒扬,罚恶是给那些实行不道德的行为的道德主体以物质上的处罚和精神上的贬损。正如亚当·斯密说:“对我们来说,一个行为,如果它是感激的恰当的和被人认可的对象,那么,该行为一定应受奖赏;而另一方面,一个行为,如果它是怨恨的恰当的和被人认可的对象,那么,该行为一定该受惩罚。奖赏是回报、是补偿、是以德报德,惩罚,也是回报、是补偿,只是方式不同,它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3]
二、道德回报: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1.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具有内在一致性。道德权利是道德主体的基本权利,它是道德主体在道德活动中的基本要求,它具体包括:(1)道德主体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2)道德主体人格平等权;(3)道德行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权。自由、平等、利益是它的基本构成要素,这种要求实际上就是一种道德回报。
道德回报,是道德主体履行了一定道德行为后而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和满足。它包括:(1)道德主体作为道德施予者应当得到道德领受者的道德回报,(2)道德施予者应当得到相当程度的道德回报[4],从根本上看,这是道德主体在道德行为之后应获得的道德权利。
道德权利是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后的基本要求,道德回报是道德主体通过道德活动而获得的尊重和报答,二者是内在一致的。一方面,维护道德权利是获得道德回报的前提条件,道德主体只有能够自由地选择道德行为,在道德关系中得到起码的尊重,作为一个平权主体能够承担道德责任,才能要求被社会和他人公正评价,才能要求获得道德回报,才能享受道德回报。另一方面,倡导道德回报是对道德权利的尊重与维护,道德回报是对主体道德行为价值的评价和报答,在本质上是对“道德人”的尊重,肯定道德回报的积极意义,完善道德回报机制,又是对道德权利的保障和维护。
2.道德回报问题的实质就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在道德生活中只承认和强调道德义务,忽略道德权利,或者说道德权利没有取得合理的地位。道德只要求人们履行义务,却不强调履行义务后的道德回报,导致义务与权利、奉献与补偿、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造成道德评价与道德赏罚不公。
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是一对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独特性质。这种独特性质主要表现为道德义务对于道德权利的先在目的性,也就是说,道德义务从它产生之日起,就不以获得某种权利为目的前提[5]。道德义务是道德主体发自内心信念的活动,是自觉自愿的行为,这是道德行为崇高性的具体体现,也是道德义务区别与其他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表明,道德义务不是作为获得道德权利的手段而存在的,也不是以获得道德权利为目的工具,同时,道德义务的承担,也不能以他人是否对等的承担此种义务为前提条件。但是,道德义务先在目的的特殊性,不能将它理解为道德义务是脱离道德权利而孤立存在的,更不能由此得出道德义务是与道德权利分离的结论。道德权利在道德活动中不应成为道德主体的道德动机,不能成为履行道德义务的前提条件,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应该得到相应的道德权利,应该要求得到相应的道德回报,这是道德关系维护和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说:“我们有责任以善来回报一种美好的恩惠,而且在此之后,我们应当率先表现出自己的美惠”[6],履行义务就应当得到公正客观的回报,这应当成为一条客观普遍的道德法则。道德回报体现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一致性。
三、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的现实意义
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在道德生活中长期被有意无意的忽视,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状态:德行成了有德之人的重负,缺德倒成了无德之人的通行证;奉献社会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报偿,无德者不履行义务反而占有享受他人的奉献;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有德之人,却给了不正当竞争者以投机取巧的机会;善行得不到善报,恶行得不到惩罚,甚至善行恶报,恶行善报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现象极大的伤害了道德主体的道德情感,严重影响了道德建设的进程。面对日益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强调维护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倡导建立道德回报机制,营造惩恶扬善的道德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突出了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的主动性和自觉能动性。在传统道德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只强调道德义务、道德责任,道德权利缺乏应有的地位,更谈不上要求道德回报。道德主体在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中毫无个性、自由和权利,失去行动的主动性,在道德行为中是被动的、消极的,没有权利要求社会和他人对道德行为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更不能要求道德领受者的道德回报,哪怕受到损失和伤害也只能自己承受。这种状况使道德主体在行为之前顾虑重重,空有满腔正义却无法付诸行动,极大的打击了道德主体道德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肯定了道德客体对道德主体的有用性,道德主体在履行道德义务后有权要求对自己的道德行为作出公正评价并得到相应回报。这一行为突出了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的主动性和自觉能动性,对道德主体的生活和活动有积极意义。
2.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体现了对道德主体道德人格的尊重。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的道德主体是生活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利益是人选择行为的出发点,在面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选择时,人们出于道德良心和道德原则,舍弃了个人的利益得失做出超功利的选择。这一超功利选择虽不以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为动机和前提,但道德行为后果的施受者,也就是他人和社会,应该给行为者高度评价和一定补偿.德行不期望报酬不应该成为不应得到回报的原因,许多的行为事前无法约定报酬也不应该约定报酬,事后的补给报酬是对奉献者的人格尊重。这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地位和利益。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使道德主体因为高尚的行为、公正的评价以及适当的回报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被重视的愉悦感和道德人格实现的满足感。
3.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是道德建设的必要条件。自古以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就是善良人们的美好心愿,但现实往往是不尽人意的,行善的人总是或多或少地牺牲了自己的利益而成全了社会或他人,行恶的人却总是牺牲了社会或他人而成全了自己,行善者经济拮据、生活穷困,行恶者却日益富足、洋洋得意,社会道德生活中的不公正使人们对道德建设失去信心,道德建设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口号下流于形式。道德权利能促使人们充分发挥在道德行为选择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觉自愿地趋善避恶、扬善抑恶,道德回报则能够激励和强化这一行为,在社会上形成示范作用,动员和引导更多的人参与道德建设,提高群众性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参与的普遍性,在全社会形成惩恶扬善的道德氛围,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成为一种自然规律,在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从而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素质。所以,道德回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手段。
维护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保障道德行为的道德回报,是当前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但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片面扩大道德权利而不履行道德义务,另一种是将道德回报狭隘地理解为物质回报。只有正确理解道德权利与道德回报的深刻内涵和交互关系,才能在道德生活中充分发挥二者的积极作用,促进中国的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林心雨.浅析道德权利的本质[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板,2001,(4).
[2]易钢.道德回报理论初探[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
[3][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72.
[4]康化椿.论道德回报[J].社会科学研究,2004,(2).
[5]易钢.道德回报理论初探[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02
[责任编辑 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