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红 蔡伟伟
摘要:生态正义是为了与生态社会阶段相适应而确立的价值取向,是从环境正义中提炼升华出的新的价值理念体系,它具有强烈的社会性与法律性,仍然是人与人之间在生态问题上所应确立的基本价值观;生态正义实质上是在把人看做生态系统一员的基础上,在人类内部按照责任与能力公正地分配环境权利义务的一种正义观,其核心是环境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目标不仅要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正义;生态正义
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93-02
一、现状与困境分析
人类对大自然的总体需求与污染物排放量,早在1980年前后就已超过了地球的可承受能力,于是西方国家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尽情开发自然、大量排放废物、盲目奢侈消费的基础之上,他们通过技术优势和军事力量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占用了全球资源,他们将企业总部和研发中心留在自己环境良好的城市,而将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更是透过一系列国际组织以及衍生出来的法律、条约和协议,控制了全球化市场,而占九成人口的贫弱国家在无知和无奈中变成了被富国操纵的市场和廉价劳力原料的供应地。当世界粮食大量投放于发达国家喂养畜禽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人为了生存与吃饭,使更多的森林、草原沦为耕地,更多的江河被截流灌溉,更多的土地被荒漠化,据统计,有17亿以上的人没有适当安全饮用水供应,30多亿人没有适当的卫生设备,目前地球上的动植物物种消失的速率较过去6 500万年之中的任何时期都要快上1 000倍,100多年前地球每4年灭绝一种动物,现在每年灭绝生物四万种[1]。发展中国家虽然可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但却没有足够的技术资金去治理污染,而且新能源技术也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限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即使依靠资源和廉价劳力优势,使GDP得以骤增,但很快却因为能源环境制约而不能持续,并且由于沿袭了传统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模式,其结果是带来了内部社会更大的不公平。
二、传统价值观和人性内在矛盾的局限性
(一)价值角度
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传统法对价值的定位一直来源于对人类自身利益(而且主要是眼前利益)的判断,没有清楚而深刻地认识到与人类的长久存在密切相关的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和整体价值。他所强调的是人类利益优先,而将人类以外的其他物质只作为人类利益的客体来看待。于是传统法律在其基本理念上就缺乏对环境利益保护的思想,以致传统法的任何手段和方法都只能以保护人类的权益和利益为主,环境的利益在此只能作为人类利益的“反射利益”而间接的受到保护,即使在某些称之为“环境法”或“环境保护规范”的立法中,由于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不知不觉地受到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类型的环境立法的形式与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法的目的不相符合的问题。有学者指出,传统部门法不合环境保护目的性的根源在于传统的伦理观对自然和环境之固有价值认识的缺陷,它们是现代环境法得以兴起的法律缺陷的根源[2]。可见,传统价值观导致危及人类生存之自然基础的严重后果,比如,到20世纪后期,生态的严重失衡,自然资源的日趋缺乏以及世界范围内的粮食、水、能源等的危机,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它们制约发展的端倪。
(二)人性角度
人性存在着由安全到舒适、由物质到精神、由低到高的生存发展需求,这就决定了环境不仅要满足人类的生理生存需要,还要满足其更高级的舒适环境的精神需要。为满足这些需求,人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能力大大增强,规模大大扩展,追求对自然的征服,追求利益最大化。这种 “急功近利”的人性又影响到发展观,人类把发展单纯看做一种经济现象,把财富的增长甚至财富的增长速度看做衡量发展的基本尺度,忽视了经济增长与自然、社会、人的协调一致,从而导致经济发展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分裂,比如,发达国家利用政治经济优势掠夺环境资源,造成富国愈富、穷国愈穷;当代人不计成本,实施“生态赤字”政策,导致了环境恶化和资源枯竭的危险后果,使未来人类的环境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使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存发生了危机。
总之,潜在的急功近利是当今价值主流,人们重视眼前和局部利益,重视自然的物质属性,而轻视生态和精神属性。这种人性的弱点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生态正义观的确立有利于人类克服偏重于环境的经济属性而忽视精神尤其是生态属性的弱点。
三、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思考
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黑人为主力军发动了一场新的民权运动,反对把黑人和少数民族社区用作污染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工厂厂址和有毒废物填埋厂。1987年小册子:《必由之路:为环境正义而战》,首次使用了“环境正义”来呼唤这场运动。1988年纽约大学出版社《环境正义》一书,从环境法的角度阐释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环境领域的公平、安全、效率等问题。199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又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促使环境公平概念为公众接受。此后,围绕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出现了一系列的概念,如环境非正义、环境不公平、环境民主、环境种族主义和歧视等,它们唤醒了黑人和少数民族的环境公平要求,有力地把这场运动向纵深发展,导致一系列相关的准立法和立法活动。例如,阿肯色州《在强影响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选址中实现环境公平法》、《1993年平等环境权利法》、克林顿总统的《第12898号行政命令——在执行联邦行动时为少数民族居民和低收入居民实现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模范法典》[3]等。尤其是199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会上通过的重要文件就是《环境正义原则》,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推到了高潮。另外,在全球的环境保护实践中实际存在着“富裕的环保主义与生存的环保主义”、“提高生活质量的环保主义与生活的环保主义”的对立。当第三世界、第四世界的环境保护运动被纳入“环境正义”的视野,“环境正义运动”就不仅涉及更广泛的地理范围,而且他的议题也仅仅从关注对有毒废弃物的不平等处理,发展为关注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掠夺、对全球土著人的迫害、跨国企业对全球资源的撷取以及性别不平等等种种现象。
美国的这场运动引发了弱势群体(有色人种、穷人、后来扩展到第三世界国家)的社会政治运动,得到大众与学者的声援。然而这一切又强烈地促使了人们对生态正义的呼唤,不断向纵深发展的环境正义运动由人们从不自觉的行为发展到有意识运动,其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与不断发展完善都在孕育与呼唤着生态正义,并为其诞生创造着理论与实践条件,同时为生态正义的确立提供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与强有力的理论验证。生态正义理论来源于环境正义运动的实践,是从实践升华为完善的理论成果。
四、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新境界
可持续发展是由人推动的运动,只能建立在社会公平即社会正义和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基础上,这样才能调动和维持可持续发展主体即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失去公平性也就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环境公平问题居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心地位。换言之,只有解决了“可持续”这一环境公平问题,才可以解决“发展”这一环境效率和其他(如安全)等问题。公平既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决定全局成败的关键因素,而作为生态正义的应有之义的公平问题与可持续性发展观不谋而合。可以说,生态正义作为环境法律制度的首选价值目标,将对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列入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的清单,并将自然资源利益的代内公平分配向代际公平分配延伸,使之能永续为人类利用。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观也使人们从更广阔的思维平台理解正义,以前对正义的讨论一直局限于当代社会内部,可持续发展观使人们从更加广阔的思维平台理解正义:从当代人的权利和利益过渡到现代与未来各世代的权利和利益,从国内社会扩展到国际社会。
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新境界将生态正义的确立提上日程,这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可持续发展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当代人误解甚至有意曲解了,有些发展美其名曰可持续发展,可实际上并没有做到以确保后代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以确保生态的可持续性和生存环境的逐渐改善为前提,而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为压倒一切的原则,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资本的最大化,是迅速地消耗即将告罄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严重污染环境并使环境状况在总体上日趋恶化,而在治理环境、开发替代资源等方面的投入却少得可怜。这样一种发展由于有了“可持续”的美名做掩饰而更具有危害性,因为它能够轻易地使人们丧失忧患意识、危机意识、理性判断以及对生态系统和子孙后代的责任感,而建立在生态整体主义基础上的生态正义观能够克服可持续发展的以上弱点。汤因比在概括人类的历史时曾指出人类历史有两个主要过渡时期,第一个时期始于10万年前,从无意识到自我意识的过渡。第二个同样重要的过渡时期发生在现在,我们的继续生存要求向新意识过渡[4]。生态正义观就属于这种新意识,将正义行为的概念扩大到包括对自然本身的关心,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而不是单纯地从人类自身的利益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正义借鉴与参考了可持续发展观中的合理成分,同时获得其他价值理念的支持而超越了可持续发展观并建构了自己的领域。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3.
[2]汪劲.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J].现代法学,2002,(2).
[3]文同爱.美国环境正义概念探析[C].武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论文集,2001.
[4][英]汤因比.突破[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99.
[责任编辑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