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精神,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0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4个。另设置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6个。具体设置和调整如下:
机构设置
一、保留的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副厅级]牌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省政府机构个数)、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
二、调整的机构
1、组建省农业委员会。将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乡镇企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内设相关处室负责有关工作。
不再保留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乡镇企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事业局。将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2、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贸易和口岸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管理职责和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
3、组建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交通厅的职责与省建设厅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4、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省建设厅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5、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6、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卫生厅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将原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并相应对食品监管队伍进行整合。
7、组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组建省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不再保留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8、组建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局。
9、将省广播电视局更名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0、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1、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仍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12、将省知识产权局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省煤炭管理局的职责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煤炭管理局。
14、不再保留省物价局,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物价局的设置问题,省编委已另文报中央编委。待中央有新的批复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15、不再保留省招商引资局(省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其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
三、部门管理机构
1、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2、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3、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4、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5、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卫生厅管理。
四、清理和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农业办公室并入省农业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省铁路建设和运输领导小组的铁路建设办公室、省西电东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我省自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再保留,其日常工作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省编委办公室在审核各部门“三定”规定时要按照上述原则,认真清理撤销省政府自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将其日常工作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建制。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建制。
鉴于2000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能均发生了一些变化,参照国务院重新核定各部门“三定”规定的做法,对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重新核定。
部门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限额及人员编制
一、部门领导职数限额。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实施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9]4号)规定,省政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2~4名。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省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限额按中编发[1999]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的意见》(省通字[2000]第25号)精神执行,即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配备1正2副~4副。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职能任务的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可配备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农艺师等),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等政法部门可配备政治部主任。上述职务按部门副职配备。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配备政治委员。
省政府工作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设置。部门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专职纪检监察员、机关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配备。上述职务按部门副职配备。部门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专职纪检监察员不占部门领导职数。
机构改革后,现有领导干部超过职数限额的,力争在3年至5年内逐步调整到部门领导职数限额内。
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限额。省政府各部门内设处室领导职数一般按机关行政编制数的30%核定。处室领导职数一般设1正1副或2副。4人以下的处室一般设一职;5至8人的处室可设1正1副;9人以上的处室设1正2副,人数较多的处室副职可适当增加,但不能突破核定的部门处室领导职数限额。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处级领导职数单独核定,不占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人员编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大部门制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在“三定”中要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变化不大的部门,要重点解决好机关人员行政、事业混编问题;撤并、整合、重组的部门,人员编制一律上收,集中统一调配。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遵循人员编制总量控制、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省政府各部门的人员编制。
调整、更名、保留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
1、将省农业科学院调整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将省大中型水电移民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省水利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的职责划入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
3、保留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贵州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文史研究馆、省设备成套局 (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档案局 (省档案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4、保留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省政府管理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以上单位除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副厅级建制外,其他均为正厅级建制。
撤并整合部门下属机构管理关系的调整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撤并、整合、重组后,原部门下属机构的管理主体相应发生变化。为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将涉及撤并整合以及职能调整部门下属机构的管理关系明确如下:
一、教育机构的调整。涉及撤并、整合、重组部门管理的教育机构相应划入新组建部门管理,时机成熟后,逐步划归教育部门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调整。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的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建材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省冶金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原省信息产业厅管理的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及其他同类型检验检测机构调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合。
三、产业工会的调整。将省国防工会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省煤炭工会设在省能源局。
四、其他机构的调整。1、原省农业厅下属机构除省农业科学院调整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外,其他机构调整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2、原省农业办公室下属机构除省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调整由省财政厅管理,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省扶贫开发技术指导中心调整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管理外,其他机构调整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3、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下属机构调整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4、原省乡镇企业局下属机构调整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5、原省信息产业厅下属机构除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外,其他机构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6、原省煤炭管理局下属机构调整由省能源局管理。
7、原省人事厅下属机构调整由省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8、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属机构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9、原省环境保护局下属机构调整由省环境保护厅管理。
10、原省交通厅下属机构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管理。
1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省节能检测中心(省散装水泥服务中心)、《贵州能源》编辑部调整由省能源局管理,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调整由省知识产权局管理,其他除检验检测机构以外的机构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12、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下属机构除省核工业局合并到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外,其他机构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13、原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下属机构省轻纺招待所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14、原省建设厅下属机构除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局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管理外,其他机构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
1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机构仍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各市 (州、地)、县(市、区、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16、省物价局下属机构随省物价局机构调整而相应调整。
17、原省招商引资局下属的省对外经济协作中心、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的省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管理和质量监督所予以撤销。
其他未涉及机构撤并整合以及职能调整部门下属机构的管理关系,在核定各部门“三定”规定时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