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金融:解决小企业融资可行途径

2009-09-27 07:07陆岷峰周慧琦
银行家 2009年7期
关键词:小企业民间贷款

陆岷峰 周慧琦

小企业在各国普遍存在并且不断发展,它们创造了值得骄傲的经济和社会财富,是“经济的腾飞翼”和“技术创新的开拓者”。但小企业规模小、偿债能力弱、融资难一直是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最大的瓶颈。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已经成为支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因素。

小企业融资难是由小企业自身条件所致

小企业在金融资源分配中没有获得与贡献相对匹配的金融支持。据统计,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企业自有资金等内源性融资占比约为60%,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等外源性融资占比不到1%,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占比为21%,其他渠道融资占比约为18%。在公司上市、发行债券、筹借外资等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小企业只能主要依靠向商业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方式。但2007年以来,小企业获得银行间接融资的难度大幅增加。据统计,各大商业银行2008年第一季度贷款额超过2.2万亿元,其中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总量中的占比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

优质的小企业贷款并不难。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小企业融资状况是有区别的。许多资信状况良好、资产收益高、经营规范、机制灵活的小企业,往往也是银行竞相追逐的大客户。其中,小企业中较为成熟的企业,如已成立三年以上或有一定发展实力的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并不难。正是这些企业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呈逐年上升态势。截至2007年末,全国小企业授信户数达381万户,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扩大了近五倍。

大部分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始终没有根本解决。真正贷款难的小企业是那些成立不久、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或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与竞争力,或是产品市场不稳定或根本没有市场的企业,或是那些产品将要退市的夕阳产业。这类融资难的小企业具有的共同特点是风险大、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如果按照商业银行法和现行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任何商业银行都不可能对这些小企业发放贷款。但是他们在客观上又存在资金需求,因此在制度压抑与需求冲动之间就产生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通道——以地下金融为主体的非商业银行小企业融资体系。而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高风险也只有通过地下金融收取的高贷款利率才能形成一个贷款的可持续性机制。

地下金融的生存特点

地下金融,也被称为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指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而游离于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交易活动,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地下金融发展的基础主要是非制度信任,包括私人信任和不同层次的社群信任。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其外延相当宽泛。

民间融资高利率是民间金融存在的经济基础

当前民间融资的价格以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标准,主要参照借款主体的性质和用途的不同而确定。央行的调查显示,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在12%左右,其中农户间借款利率一般在10%左右,个体工商业户利率相对较高,一般在18%左右,中小企业内部集资的利率一般在12%左右,以典当行和私人钱庄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22%~60%左右。浙江的温州2003年利率基本维持在9.6%左右,2004年6月以后利率维持在14.4%左右。

民间融资多以信用为基础,突破了现行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的约束与限制

民间融资是一种“关系型融资”,信用的基础是人际关系和相互信任。据人民银行温州支行调查,温州近90%的民营中小企业借款是信用方式,60%的个人在借款时只备借据,借出方可临时通知收回,借入方也可要求展期。超过20%的个人借贷无任何手续。民间的关系型融资在一定范围内规避了资金供求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好地适应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小、

频、急”等特征,而这些正是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

民间融资活动:人与非人的两种角色扮演者

由于民间融资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认同,并逐渐地“浮出水面”。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措施实施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促进了民间融资流动更加活跃,使得由过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地区,企业间融资频繁,一些有实力、信用度高的企业民间融资相对容易,成本较低,且数量较大,出现了融资后的二次融资行为。

地下金融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优势

地下金融具有信息优势

地下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甄别上以及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地下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不用费力去了解借款人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便利使贷款人能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使得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正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

地下金融的隐形担保机制

地下金融在担保方面的灵活安排缓解了小企业面临的抵押担保困境。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一些不被正规金融机构接受为担保品的财产仍可作为担保品。另外,在地下金融市场上还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同时处于信用关系和社会关系之中,这种社会关系会给双方带来精神或物质收益。这种社会关系一旦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就成为一种无形的担保。

充裕的民间资本需要合理的投资途径

截至2008年12月,我国居民存款达到近22万亿元。由此可见,市场并不缺少资金,而是缺乏一个良好的投资渠道将资金供求双方联系起来。而地下金融这种形式正打通当前不顺畅的融资渠道,为民间资本提供一条合理的出路,实现资金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配置,实现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双赢。

地下金融已成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实际主体

从理论上讲,地下金融在支持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正规金融无可比拟的优势,而事实上,小企业采取民间金融融资的做法也非常普遍,而且在某些地方已经做的很成功。民间融资在解决小企业融资难上已承当了主力军角色。2006年1~3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在全国27个省份进行了抽样调查和访问,以进一步掌握中国未观测金融的规模、结构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等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以存贷款总额作为衡量指标,2005年中国未观测金融总量约为2.9万亿元左右。东部10省区企业、中部8省区企业和西部9省区企业的非正规融资占正规融资比重的平均值分别为42.41%、41.39%和38.31%,全国27省区的平均值为40.7%。从全国的平均水平看,企业全部融资中,约有28.9%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途径。

地下金融:解决中国小企业融资难的路径选择

地下金融地位合法化

地下金融是正规金融的一种重要补充,地下金融在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要更好地发挥我国地下金融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作用,就必须正视它的存在和它所起的作用,正视它所存在的问题。同时,要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引导监督作用,尽量避免直接行政干预地下金融的运行,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和制度法规环境,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最终使市场机制在地下金融的发展中起调节作用。

加强立法,明确地下金融合法地位。应在法律上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制定有关民间融资的市场准入、退出、组织机构、经营行为、风险防范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出台诸如《民间金融法》或《民间金融管理条例》、《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地下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政策,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纠纷,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于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只有从法律和政策上承认了地下金融的合法地位,才能使其隐藏的金融风险便于监控。

建立监管体系,降低地下金融风险。由指定机构对地下金融进行管理、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来增强监管效果。由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统计局及行业协会等机构,最大限度获取民间金融活动的相关数据,通过各种渠道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建立起有效的监测制度与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地下融资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应根据金融组织规模大小、业务范围、财务状况和资质高低等方而档次不同,分成不同的类别,确立合适的标准,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

尊重市场,承认地下金融高利率的合理性。地下金融主要面向民营或小型企业,由于小企业一般缺少抵押物,具有较大风险,同时小型企业不像国有企业那样,背后有国家财政的隐性担保,因此地下金融在向小型企业提供贷款时,一般会将风险因素考虑进去,所谓高风险高收益,地下金融一般要求较高的利率。事实上,利率定价的灵活性也是地下金融的经营特色,这是一种符合市场规律的行为。如果不承认地下金融高利率的合理性,那么地下金融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就面临着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这种风险大于收益的状况会使得地下金融组织的经营难以为继,不得不退出市场,不利于地下金融的长期发展。

积极创造地下金融的政策环境

降低税率,提高利率。小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按道理讲,企业不该因规模大小而税率不同,但由于小企业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职能与责任,因此对小企业的融资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具有社会属性,因而更需要政府和政策的支持。具体来说:

第一,对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降低向地下金融贷款的成本。由于小企业一般缺乏担保物,地下金融向其贷款必然蕴含较大风险。本着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小企业贷款应向地下金融支付较高利息。但小企业普遍资金不足,经济效益较差,很难支付地下金融的高额利息。为了避免出现“商业银行不给贷、地下金融贷不起”的状况,政府应对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免一部分税收来降低小企业成本,也算是对小企业贷款的变相补贴。

第二,通过适当提高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引导地下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并轨。地下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最大差别在于,地下金融更有可能通过无担保贷款获得更高收益弥补其承担的高风险;商业银行要求严格的担保物将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也意味着放弃了高收益。政府可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管理,根据小企业贷款的不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价格,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以确保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和发展动力,来促进小企业贷款的持续发展。同时,也使商业银行产生对小企业贷款的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与民间借贷形成竞争,压缩了民间金融的盈利空间,引导地下金融向正规金融靠拢。

拓展民间融资新渠道。首先,政府要充分尊重民间资本的投资欲望和热情,及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并引导建立非银行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可通过搭建有效的投资载体来吸纳社会资本,然后投入到小企业中去,如建立民间投资公司、民间信托公司、产权交易所、产业基金会以及民间租赁公司等。其次,可借鉴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经验,如成立“小额贷款组织”,把对普通农民的信贷扶持拓展为对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即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以小额贷款组织为突破口,来撬动民间资金,把民间资金引导到一个正确轨道上,合法地开展金融活动,把新建小额贷款组织的目标客户拓展到小企业。再次,创新融资方式,因地制宜创立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民间融资方式。如以企业融资为主的“北方模式”,以钱庄、标会、钱中为主的“浙闽模式”等。

构建商业银行、地下金融、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专项资金(天使投资)四位一体的小企业融资体系

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可以为基金成员企业搭建一个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基金成员企业的创业投资、短期资金融通及担保等金融服务。同时,以资金为纽带,强化基金成员企业的合作,形成规模效应,提升竞争能力。建立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一种激励小企业创新的形式,其重点用于信用重点项目扶持、融资担保、人才培训体系建设等,有利于激励小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把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内在需求,从而实现小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一样,也是向高风险、高收益、具有巨大增长潜力项目的早期投资,是一种提供追加价值的、参与性很强的、长期的权益资本投资。天使投资是纯粹的市场经济产物,主要是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回报。天使投资的这种天性给了小企业真正公平的融资环境,将会极大地鼓舞小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小企业蓬勃健康发展。天使投资在我国刚刚起步,需要制定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天使”们的利益,构建类似行业协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对其加以引导管理,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的发展,使天使投资成为融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

地下金融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高水平的社会信用文化。因此,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是地下金融更好发展的社会背景。

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信用意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合同法》、《破产法》等有关法规的执法力度,严格保护并落实小企业转制过程中的金融债务,地方政府要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者在办理和审查营业执照、企业领导人出国、企业股票上市和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方面严格把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不守信用企业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名单。建立健全小企业信用体系,培育企业家的信用意识,提倡和宣扬信用观念,在良好信用环境下,改善银企之间的关系。建立小企业信用信息大平台,信用平台应解决依法披露、资源整合、技术平台与接口以及资金的问题,通过信用平台实现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

小企业自身要努力增强信用意识,提高自觉还贷意识和行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银行;同时规范自己的开户行为,实行基本账户结算制度,使存款、贷款、结算以及经营活动都置于银行的监督、了解之下,使银行真正感到企业经营思路明确、资金流向清楚、归还贷款主动、贷款回笼彻底,让银行放心地为其增加贷款。

总之,地下金融是解决我国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尽快将地下金融机构合法化,构建适合其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商业银行、地下金融、小企业发展基金和专项资金四位一体的小企业融资体系,促进我国小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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