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慧
一
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讨论与实践中,经常出现“保护”与“保存”这样两个概念,并且往往在它们之间划上等号,认为“保存”即是“保护”,或者说“保护”的主要途径在于“保存”。笔者以为这是一种误解,需要认真加以辨析。
所谓“保存”,重点在“存”,实际针对得更多的應是那些在现实中已濒临灭绝又无法继续传承的民俗事项。它的做法应该是:调动一切现代科技手段,尽可能把那些残存的活动内容全景式地采制下来,归类存档,最终是要为后人留下一份可资记忆的资料。这部分传统,从内容来看,从被记录保存的那一刻起,就同自己赖以存活的生命机制以及相关的生态环境相脱离,由动态转为静态,从而结束了生命流程。此种做法当然属于“保护”中一项措施,而且也自有其必要,不这样做将会对某些特定的遗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但这实在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其对象和效用都是有限的。倘若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将之视为“保护”的主要途径,甚至以此代替“保护”,那就不啻抓住芝麻丢了西瓜,而且必将累及无辜,使那些本来还有生力的民俗事项受到损害,从而事与愿违。
从根本上说,“保护”是针对对象生命系统生态整体的保养与呵护;它以“养”为目标,着眼于对象的生命活态,意在推动传统的延续与发展。这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的主攻方向。一个民俗事项,如果没有继续发展的可能性,那么它的消亡也是时代和历史的必然,并不需要感到可惜和悲伤。(当然对此还是需要用科学手段作为资料加以保存和保留的)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将“是否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保护的重要条件。但限于认识的偏颇,我们一般在审视传统保护的时候,对对象是否具备持续发展的可能性这一点,常常缺乏足够的重视,疏于研究和挖掘;只是习惯性地将目光盯住那些濒临灭亡的对象,以为对它们的“保存”就是“保护”;即使对于那些目前尚具生命力仍在继续的传统,也仅以维持旧制原貌“保留”为满足。应该说,这种理解与“保护”的实质还有一定的距离。
保护,实际上是人类面对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危机所提出的一个拯救的关键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多样性,保护的手段、措施也不尽然一致,“保护”也就包含着丰富的内涵。这里仅就其本质及其基本原则,略陈管见。
上述分析表明,关于“保护”的本质实际存在着两种思路。一种把对象视为单纯的静止的存在,把“保护”理解为对这种存在的具体保存和维护。这种认识,引出就地修补、异地转迁、采集保存等常见措施,有些正在造成消极性后果。另一种,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特征的深入把握,将对象视为有生命的活态存在,认为“保护”的本质要义在于维护和强化其内在生命,增进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可视为这一认识的代表。它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指出:所谓“保护”,就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里不仅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标——“生命力”,确定了保护的具体内容,而且特别强调要“确保”其实现,表现出真正的远见卓识和对人类文化建设高度的负责精神。这才是当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的固本求生之道。
二
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六项原则需要注意:
1.生命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都是一种生命的存在,有自己的基因、要素、结构、能量和生命链,因此,要确实维持和增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必须首先探寻它的基因谱系和生命之根,找到它的灵魂和脉搏,即贯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这应该成为整个“保护”的基础工程。只有这一点做好了,守住了对象的生命之本。联合国规定,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条件之一,要求这一文化必须深深扎根于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历史中,能够作为一种手段,来体现一个地区的文化特质和价值,对社会团体起到促进作用,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倘若不顾于此,舍弃对核心价值观这一灵魂的发掘与保护,也就等于从根上肢解了它的有机生命,文化也就不再是活的文化,所谓抢救和保护,也就会徒具形式。
2.创新原则。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目前,为数不少的在市场炒作下出现的伪民俗即是;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是传统价值观与现代理念交合转化的新生态,尽管外形已有所不同,其内里始终保持着基因谱系的连续性。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细观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史,贯穿其中的正是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其自身而言,最关键的是保护和激发它的创新能力。
3.整体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它要求在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事项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当然这个环境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但那只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依然保持着自身的生态平衡。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社群),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都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但是,尽管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却又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整体固然可以是众多局部的有机整合,但任何局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体。
4.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个问题:当某一特定事项需要及时保护甚至抢救时,与所在地民众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发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里也有两重意思:一是必须关注和尊重人(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追求经济发展和生活,是人类天然正当的要求,不然便违反了人性,也违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保护遗产决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条件。不然便是本末倒置的愚蠢行为。二是必须明白,只有(特定民族社区的)人,才是(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无可替代的能动主体,要相信他们的聪明智慧和守护民族文化的责任感。因为说到底,无论“生命”、“生态”还是“创新”,一种非物质文化的全部生机活力,实际都存在于生它养它的民族(社区)民众之中——在精神和情感上他们之间是结为一体的。一个特定的社群,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享用和传承主体,他们决不会在满足经济物质生活需求的时候,忘记自己的传统文化。因为那是他们的精神之根!
5.主体协调原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主要有四种: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一般说来,由于地位和动机的差异,他们会各有自己的立场与诉求,各有自己的长处与短处。政府的介入以权力为依托,具有某种强制的功能,处于决策、组织、统筹的地位,构成一种主导力量。也因此,如果认识或措施上出现偏失,将会酿成大面积损害。民众(传承和享有者)置身实践的中心位置,是“保护”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也最焦虑、最矛盾,因而是意见、建议、诉求最多的一方。如何保护、发挥好这支关键力量,成为一个焦点和难点。工商业者大多是出资者,他们很自然地两眼紧盯着投资的回报与利润,但他们手中有资金又是可以发挥作用必不可少的一方,因此需要很好的协调与引导。学术界情况比较特殊。他们不求政绩,远离利润,地位相对超脱,是一支可靠的科学力量。但他们一无权,二无钱,三不具体参与,虽然资源(智力)丰富,却力量分散、作用有限。必须把四种力量协调整合为一种最佳合力,才能避免能量内耗,兴利抑弊,创造出良好的保护机制。
6.教育原则。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民间性和生活性特征,它的保护就不只是哪一个时段、哪一个部门、哪一部分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经常性的事。这就应向全社会尤其是青年人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提高整个民族的保护意识,从而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代代相继。教育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加强管理和科研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技能方面的能力。这样才能兼顾普及与提高,形成上下互动的良性循环,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实践中不断扬长避短,走向科学和完善。
需要特别指出,判断一个具体的民俗事项(传统)是否可持续发展,关键看其是否还具有新的生长点。而正确认识这一点,首先需要找准它的“根”,因为这是决定其所以是此而非彼,所以得生而非亡,所以这样发展而非那样发展的生命根据。这种根,于事项外部,表现为最基础的核心结构;内在精神,则凝为最深层的核心价值观。可以发现,凡能延续至今的任何一个传统,必定具有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内容,不然便只能作为古董被保存。因此,“根”的识别与守持和新生长点的发现与开拓,便成为民俗保护的两项关节之点。
作者单位:牡丹江市群众艺术馆
(责任编辑/彭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