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公民选举平等是三十年改革开放实践的必然

2009-09-25 09:46吴国富
学理论·下 2009年7期
关键词:改革开放

吴国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拥有平等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然而在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出台时候,当时中国的实际国情却使得城乡居民应该拥有的一人一票和一票一值的选举无法真正实现。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拥有了实现国家根本大法所赋予公民的根本权利的条件,同时中国的国情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也有了相应的实现城乡公民选举权利完全平等的必然。

关键词:平等选举权;改革开放;实践必然

中图分类号:D621.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7—0031—02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選举人大代表”。这项建议引起了大众的高度关注,被普遍认为将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提升农民表达自己意志和参与立法的能力,将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政治保障、立法保障和权利保障,并进一步推动选举权平等。在十七大提出这项建议不久,党中央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村建设的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民的联系。

长期以来,与城乡经济二元化体制相对应,城乡选举权也存在着巨大差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还存在着人们所说的“四分之一条款”,即农村选举产生的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通常是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即4∶1。这种体制不仅适用于全国人大选举,而且也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实际上,农村与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一个变化的过程。1953年2月11日通过的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定为在全国是8∶1,在省级选区是5∶1,在县级选区是4∶1。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二部选举法即现行选举法,这些比例没有变化。1995年2月28日,我国第三次修改现行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选举权的1/4,即全国和省级选区的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分别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被统一为4∶1。这就使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当然,这样规定都是从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如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选举法的修改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这将是我国《选举法》的第四次修改,并且将是里程碑式的修订。

根据我国历年来人口普查、抽查以及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我国城镇和乡村的居民人数比例,1954年是13.26∶86.74,1982年为20.6∶79.4。而到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6.09∶63.91,到2007年年底,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比为44.9∶55.1,近几年来比例平均每年消长一个百分点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势头,到2015年我国的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比例很可能会达到甚至于超过50∶50。[1]这就是我国城乡人口比例不断变化的实情,是我国基本国情的一个体现。如果不顾中国当时的国情,只为追求平等而实行城乡公民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话,那么人大代表的组成就使得人大无法切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具有的各项职责,更无法承担其为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所发挥的作用。

按相应的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紧密相关的,它的产生是基于当时的国情,因此它的发展和完善亦是国情改变了的要求。而三十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也使得这一要求有了实现的基础。

首先,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城市和乡村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差距也随之而不断扩大。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农村人口的素质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几年中央政府推动的大学生进入各基层进行工作的政策,大大提升了农村人口的素质,特别是明显推动了农业户口居民的政治和文化素质。这些不仅使农村人口的政治权利意识得到培养和加强,更使农村人口的参政议政意识得到提升。经历了三十年的经济发展,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和收入大幅增加后,不断培养了他们对自身政治权利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和法规的敏感性。这使得农村人口更加关注国家政策,并对其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这些就使得他们的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加强,希望自己的要求得到表达的愿望也不断高涨,而这些变化对于深处高位的决策者制定出正确的政策拥有直接的参考价值。这就要求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得到切实改善和提高。

其次,在新时期新条件下,从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出发,我们党和国家不但拥有了进行农村建设的实力和精力,而且确实把工作重点更多地向农村工作倾斜。这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实事求是、高屋建瓴的战略决策。而为了顺利地实现这一战略,也要求要推进基层民主,畅通高层和基层的交流通道,使上听及时下达,下情及时反馈到高层决策者,这就需要人大代表发挥更大更直接的代表和传达民意的作用。这个不同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农村实情,相应地就要求人大代表的比例配置原则得到改善。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情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其中农村情况的变化尤为明显。然而,三十年的历程使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农村的各项改革和发展不管是速度还是质量都明显滞后于城市,并且农村一直为了大局而无私地支持着城市的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关注农村的协调发展,特别是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将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看成是我们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三农”问题的解决,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要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包括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等的利益,应当与城市居民享有的平等的权利,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近些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已经相继通过取消农业税、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义务教育等措施进一步维护了广大农民的经济上、文化上的权益,也通过村民自治等形式扩大了农村的基层政治民主,但是农村发展到现在,农村的实际情况已经向我们党和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必须改变以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比例为特征的城乡居民政治上不平等的局面。保障人权已被写入我国宪法,保障农民的作为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选举权平等非常重要。我们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能忽略广大农民的政治权益,不能忽视广大农民的感受,使农民的心声能够得到表达,意志能够得到体现。这一切都要求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得到提高。

再次,这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的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建设由于文化知识水平和其他各方面的差别而只能从城市人口入手,而如今,国情发生的变化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始渗透到农村层面,在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和制度的同时,重点进行农村领域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意识的培养。虽然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例不断缩小,农村人口的知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相比与城市人口,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发展,对农村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在三十年积累的基础上,农村的发展质量和速度已经成了决定中国整体发展的一个瓶颈因素。如何突破这个瓶颈以保持国家的高速度和稳定的发展,变得尤为重要。要推进农村的发展,维持农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稳定,法治就变得极端重要。没有法治就没有稳定,没有农村的法治也就没有农村的稳定,而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农村的健康发展,没有农村的健康发展,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这就使农村法治建设成为了现时代国家的发展大计问题。农村法治建设作为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一环,是相互扣紧的各环中的一个,是不能被忽视并且是无法不被重视的。十七大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意识到了这个国情,因此专门地对农村建设以重视,从选举平等权开始,逐步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完善。

最后,这是我国在新时期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是深化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1848年,马克思在其著作《共产党宣言》中就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如今,我国的无产阶级革命早以完成,争得的民主该怎么推广、推进和深化就成了我们现在进行政治改革的重要问题。而人大代表的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使城乡人民拥有同等的民主选举权,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大举措和重大进步。农村的政治组织形式经过三十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以后,不仅使农村居民具有了相应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知识,也使农村政治组织形式的探索有了比较成熟的形态,这些都为将农村的改革纳入到国家的民主進程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此,实行城乡公民以相同的比例平等地选举人大代表是农村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在逐步推进农村民主进程中迈开了第一步。这一建议的实现不仅可以解决农村人口不能和城市人口享有平等的选举权的问题,使广大农民的利益和意志在国家权力机关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有利于顺利将大量农民工转变成工人,巩固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切实保障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同时它也必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进步,是我国政治改革过程中重要的一步。三十年改革开放中的政治改革和民主进程在变化了的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拥有了再迈步的平台。选举不等于民主的全部,但普遍和平等的选举确实是民主的第一步。

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现在还只是一个建议。要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成国家意志,还需要做大量实际而有效的工作。不但需要立法和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也需要农村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的艰辛探索。

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历程,造就了现在自强自信的中国。要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富强和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的历史性大业,就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事业,推进社会各个方面事业的发展。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实现这个伟大的历史性事业进程中,选举原则的改善只是一个步骤,需要同时配合其他各方面改革的推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在这一进程中,绝不能偏一废十,而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使各方面的建设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今年着手修改选举法逐步消除城乡比例差别[N].人民日报,2008-04-02.

[2]马克思、恩格斯.马恩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72.

(责任编辑/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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