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2009-09-18 08:50
关键词:金融资产报酬证券化

丁 宁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已逐渐得到应用。我国也已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与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相关的准则、规定。本文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根据准则的相关规定,初步探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关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会计处理问题。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披露

0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转换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通过对特定资产的控制权、收益、风险的分散和组合,连接了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其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随着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建元”和“开元”两只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产品的正式发行,中金公司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以及广发证券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逐步推出,资产证券化这个国际金融领域先进的创新金融工具,在我国正式揭开了面纱。本文拟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出发,结合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浅析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关于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等相关问题,初步探讨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1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问题

判断基础资产的转移是属于“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核心问题。通过实现“真实销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一方面可以通过“破产隔离”制度,以及信用增级措施提高SPV的信用等级,实现发起人低成本融资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将基础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改善发起人的财务报表结构,增加发起人的流动性,以及提高资产收益率,降低其继续融资的融资成本。因此显然只有在“真实销售”会计处理下才能更好的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国际上对于“真实销售”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风险报酬分析法是以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确认真实销售的标准。而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因此又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该方法以资产控制权是否实质转移作为确认真实销售的标准。我国早期的关于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规定,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而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规定的颁布,我国对于“真实销售”的会计处理原则进入了风险报酬分析法为基础,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补充的阶段。对于资产终止的确认标准既有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判断标准,也有以对金融资产的实际控制作为判断标准。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在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对于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飞速发展,如提供担保、证券持有人保留追索权、发起人持有次级权益、看跌期权、看涨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出现,在实践中已经很难推出风险和报酬几乎全部转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对于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资产转移,即发起人保留了金融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应通过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判断,即通过判断发起人是否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来确认是否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在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标准时,不但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且要考虑发起人对于该金融资产是否仍保留一定控制能力。

2資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问题

如何对发起人因资产证券化交易所获得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所保留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损益进行计量,是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难题。

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

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也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目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而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由于该资产既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对于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3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问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通过设立SPV(特殊目的载体)来实现法律和会计上的“真实销售”;实现其法律上的“破产隔离“和会计上的“移表”的作用。而SPV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是能够实现会计上“移表”作用的关键。如果特别目的载体被视为发起人的子公司,那么,就应被纳入发起人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这时,分别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发起人和特别目的载体,将被视为一个经济实体:两者之间的交易将成为经济实体的内部交易,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作抵消处理。其结果是,不管发起人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真实销售处理,还是作为有担保的融资处理,对合并报表结果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将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我国目前尚未对SPV合并问题制订特殊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

由于SPV的设立、运行以及权益的分配方面与一般的公司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判断是否控制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在判断发起人是否控制SPV,不但要考虑发起人对SPV经营决策等的控制力还必须考虑发起人对于SPV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以及相关的风险承担情况。因此,我国在判断SPV是否属于合并范围时,不但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去判断,还必须根据发起人在SPV中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以及是否保留SPV的风险进行综合的判断。

综上所述,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的出台,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的方法,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有章可循。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工具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不断的创新性,使得我们在会计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

猜你喜欢
金融资产报酬证券化
职场不公平,所有人都变懒
金融资产的分类
狼的报酬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一年
不良资产证券化研讨会编者按
20省国资证券化目标超50%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探究
新闻浮世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