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办法都有哪些具体要求,起名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个体工商户可不起名一户只准用一个名称
办法首先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比如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威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是指县(市)工商局以及太中城市的工商分局。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原则上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所在辖区的工商所登记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作字号不得用“中国”等字词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名称相同者先到先得擅用袍人名称将罚款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先到先得。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在对名称的使用中,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名称核准后保留半年
个体工商户在申办名称时,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比如。开办餐饮店之前需要先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但不收取费用。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工商部门应当场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保留期满,自动失效。
行业协会定垄断行规最高罚50万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规定,行业协会如果通过制定发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业协会规则等组织本行业达成垄断协议。最高可罚50万元,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撤销。
《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主要规定了禁止经营者以协议方式进行垄断。根据规定,除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默契、协调一致等协同行为也被认为是垄断协议,属于禁止的范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5种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经营者与交易人不得达成4种垄断协议,包括限制交易区域等。如违反规定,除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垄断协议还未实施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行业协会的4种行为视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制定发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召集行业协会成员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沟通、讨论、协调等便利条件,等等。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可提请有关部门撤销登记。
捐赠不兑现将首次公布黑名单
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在京正式发布。近日,中国慈善排行榜编制、发布者、中国社工协会副会长刘京透露,不兑现承诺、捐款不到位者,将在此次排行榜发布时被曝光。
2008年被视为中国慈善元年,冰灾、地震,社会各界纷纷捐款,创造了捐赠超过1000亿元的奇迹。“但是,没有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还很多”,刘京表示,在灾害面前,很多企业通过媒体发布捐款数额,但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在收集去年捐赠数据时发现,还有很多企业承诺的捐款仍没有到位。
对于这些没有兑现承诺的企业,刘京表示,将把它们列入“黑名单”。并在此次排行榜公布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大家需要知道真实情况。”
至于具体有多少家企业因不兑现承诺、捐款不到位列入进黑名单,刘京表示,目前不方便透露。
“缺陷产品”不主动召回生产者最高可罚50万元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对社会关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召回后不免除生产者赔偿责任
送审稿规定,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如违反这些规定,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的行动不免除其所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收到人身伤害投诉生产者要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送审稿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接到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
药品发生伤害的风险较高不适用缺陷产品召回条例
送审稿规定,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该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说明中表示,药品较其他一般产品而言,一旦存在缺陷,发生伤害的风险严重程度和频次都要高得多。对于一般产品适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召回实施的步骤、程序不适用于药品的监管。从国外立法实际来看,大多数也都采用7对药品单独立法进行管理的方式。同时考虑到条例依据的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军工产品的排除,在本条例中对药品、军工产品予以排除
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共分为10章共104条,分别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外,法律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平常邮件损失不予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邮政法。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挂号信损毁按收费的三倍赔偿
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做了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新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赔偿责任向用户作出明确提示
从实际情况看,不少用户事前不知道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邮政企业也未向用户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发生损失后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用户很不满意。
因此,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适用本条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快递企业应建立收寄验视制度
新邮政法从多个方面完善邮政安全监管:
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快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
邮政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
新邮政法将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新修订的邮政法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最高检举报新规增加网络渠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便民利民的又一举措。
增加网络传真等渠道
一是拓宽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二是实施阳光执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举报线索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对网上举报,要通过网络进行答复。对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明确了救济渠道。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打击报复者可究刑责
举报人为了自身安全,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高检院将就举报保护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