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社会文化不是一般泛泛的概念,而是一个特定的学术概念。五四时期是社会文化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发生变化的具体内容丰富多彩。本文截取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作为阐述的对象,以反衬五四时期社会文化演变的缘由、特质、意义和一般规律。
关键词 五四时期 社会文化 演变
〔中图分类号〕K2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142-07お
社会文化是指外在的社会生活与其内在的观念意识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一般说主要有四大类型:一是社会生活变化引起观念意识的变化;二是观念意识变化引起社会生活的变化;三是社会生活变化但观念意识未变;四是观念意识变化但社会生活未变。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不同情况对人们的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汲取哪些经验教训,这些就是社会文化学或社会文化史要解决的问题。社会生活与观念意识在不同的时代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和内涵是不同的,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演化。五四时期是社会文化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发生变化的具体内容丰富多彩。本文以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作为阐述的对象,以反衬五四时期社会文化演变的特质和一般规律。
(一)观念意识的变化
五四时期新观念勃兴,在婚姻、家庭、女性、性伦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观念。
1.五四时期提倡的婚姻观念意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由恋爱。强调恋爱与婚姻的统一,把爱情和婚姻视为“光色与绘画”、“节奏与音乐”的一体关系。(注:陈望道:《自由离婚的考察》,《陈望道文集》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57页。)主张婚姻以爱为基础,恋爱而后成婚姻。倡导要自由恋爱,建议多建公共娱乐体育和休闲场所,为自由恋爱提供条件和机会。(注:林长民:《恋爱与婚姻》,《平民教育》第46号。)第二,自由结婚。把婚姻完全看成是个人的事情,是由个人的情感决定的。婚姻不应该受到外力的干涉,他人无权决定当事人的婚姻大事,要废除中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俗,倡导在双方自由意志基础上的“互相结合”。(注:汉胄:《对于一个男女结合宣布式的谈话》,《觉悟》1921年6月7日。)第三,自由离婚。男女结合是共同生活的开始,但双方的感情能否持久,是否有变化都还不能确定,双方一旦失去了往日的爱情,是否还要维持既往的婚姻。有人对此提出了自由离婚的主张,认为“夫妇间没有爱情,就可离婚,不必要什么别的条件,”(注:易家钺:《家庭问题》,商务印书馆1920年,第109-110页。)并认为要解救无爱情的夫妇,“离婚”是拯救双方“幸福的神”。(注:崔溥:《救济无爱情的夫妇惟一的方法:“离婚”》,《共进》第26号。)第四,再嫁自由。寡妇和全社会都要破除“褒奖条例”和“贞节牌坊”的迷信,是否再嫁完全是“一个个人问题,”(注:胡适:《贞操问题》,《胡适文存》第1集卷4,第670页。)不能因为传统舆论而断了再嫁的念头,有了再嫁的意愿,就要“一往直前”。(注:陆秋心:《婚姻问题的三个时期》,《新妇女》第2卷第2号。)第五,同姓结婚自由。中国有同姓不婚的习俗,要打破这种传统的观念意识,主张只要没有血统关系,完全可以“同姓结婚”。这些新观念对中国传统婚姻中由父母、媒妁把持婚姻决定权、男婚女嫁要考虑经济利益,形成买卖的婚姻特征、男女婚姻地位上的不平等、婚姻的目的是“种的蕃衍”、婚姻要有的繁文缛节的婚礼等传统观念进行抛弃。
2.五四时期提倡的家庭观念主要体现在:第一,建立新的家庭关系和生活方式。主张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亲子之关系,专为义务的而非权利的,”⑤⑥⑧(注:李平:《新青年之家庭》,《新青年》第2卷第2号。)“父母都当居朋友底地位,去发展他们底正当爱心”。(注:谢维鹏女士:《家庭底改制》,《妇女评论》第46期。)主张自立的人格,“家庭之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子女须具自立之人格。勿妄想父母之遗产”。
⑤主张勤俭节约,家务要“主人躬自为之,”⑥反对“儿女之浪费,”反对“重虚文而不求实际”的“虚假行为”。⑨(注:启明:《中国家庭制度改革论》,《青年进步》第25期。)第二,建立小家庭制。认为只有实行小家庭的分居制才能健全家庭成员的精神生活,去掉家庭成员的依赖心。其具体主张又分“分居”和“异财”两种。“分居”即主张建立“仅许一夫一妻,及未婚之子女”⑧的新式小家庭,从而脱离老一辈和大家族而独立生活。“异财”即主张“各人均得有其私产”,⑨“成年者有财产独立权”。(注:《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暂行草章》,《北京档案》1986年第2期。)第三,主张改造社会与改造家庭共举,“把家庭问题归纳在社会全体的改造方案内,欲他们联带着一齐改造”。(注:沈雁冰:《家庭改制的研究》,《民铎》第2卷第4号。)家庭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为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认为家庭问题的改革只有靠改造社会——即废除私有制,打倒阶级的过程中逐渐得以变革,而最终达到家庭改造的目的。以此来替代传统家庭观念中的“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注:《新唐书•孝友传》第18册,中华书局1975年,第5579页。)的不藏私财、平均分配消费的观念而造成的依赖和懒惰意识与“明知公益之事,因有家而不肯为;明知害人之事,因有家而不得不为”(注:鞠普:《毁家谭》,《新世纪》第49期。)的家族利益观所造成人们的狭隘自私;打破传统家族恪守的“父母在不远游”,“荣古而虐今,贱近而贵远”所造成的封闭守旧和“以自己为中心向外推,愈推愈远”(注:沙莲香:《中国民族性》(一),中国人民大学1989年版,第268页。)的人际网络及其“尊卑次序谨严,”(注:钱文选:《钱氏家乘•家训•钱氏家训•家庭》。)的家族尊卑观造成的人们亲疏有别心态与等级界限意识。
3.五四时期提倡的新女性观念意识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形体观上把传统的“女子既为男子私有之物,但供男子玩弄,故穿耳、裹足、细腰、黑齿、剃眉、敷黛、施脂、抹粉、诡髻、步摇,不惜损坏身体以供男子一日之娱”(注:康有为:《大同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3页。)的取悦于男性的形体观改变为保持“不假修饰自然的美丽”,(注:胡怀琛:《女子当废除装饰》,《妇女杂志》第6卷第4号。)“美观要天然生成,不能用强力制造”(注:《解放画报》第1期。)的女子形体观。第二,树立自立观,把“妇以夫贵”、“女子主内”的女子传统寄生观改变为女子要“谋经济独立”(注:沈求己:《现在女子急应革除的恶习》,《解放画报》第1期。)的女子自立观。第三,把“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妇德”观改变为大兴女学,促进国民文明,“大学开放女禁”,“中学男女同校”的女学观。(注:梁景和:《近代中国陋俗文化嬗变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34-237页。)第四,提倡女子参政观,将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的“男不言内,女不言外”(注:《礼记•内则》,《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462页。)的观念改变为“欲求社会之平等,必先求男女之平权;欲求男女之平权,非先与女子以参政权不可”(注: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360页。)的女子参政观。第五,自重观。把女子的“男贵女贱”观改变为女子“不要自己太看得轻了,我们这些大女子、大英雄,倒实实在在有干出大事,造出世界的资格”,(注:君剑:《女子之责任》,《竞业学报》第6期。)“缺了有才的男子不行,缺了有才的女子也不行”(注:《女子无才便是德》,《中国新女界杂志》第3期。)的女子自立观来改造中国历来不支持女子读书受教育所造成的女子愚蒙无知和女子依附于男权的劣质。
4.五四时期提倡的性伦观念意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式贞操观。包括被强暴的女子不必自杀;社会要怜惜失身女子,不要轻视她;打破“处女迷信”。(注:胡适:《论女子被强暴所污》,《胡适文存》卷4。)第二,“男女社交公开”观。男女都有独立的人格,都有自由交往的权力,男女社交公开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实践基础,也是极其正常的社会现象,所以应“破除男女界域”,“增进男女人格”。(注:杨潮声:《男女社交公开》,《新青年》第6卷第4号。)第三,“性教育”观。“要风化好,是在解放人性,普及教育,尤其是性教育”,(注:《鲁迅全集》第1卷,第258页。)性教育包括对传统性禁忌心态习俗的批判,探讨性教育的方法,宣传性教育的内容。而中国传统性伦的观念意识却呈现出:第一,强调贞操。“贞操”是中国传统社会要求女子单方面实行性禁锢的一种道德观。“妇人贞吉,从一而终”,(注:《周易•恒》。)“把贞节看得比妇女的生命更重,……是她第一生命”。(注:吴敬梓:《儒林外史》第464页。)第二,突出“男女授受不亲”。中国传统文化有一套严格的男女授受交往方式,要求“男女不杂坐,不同揓枷,不同巾栉,不亲授”;(注:《礼记•曲礼上》,《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240页。)男女七岁“不同席。不共食”;(注:《礼记•内则》,《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471页。)“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注:《礼记•内则第十二》,《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462页。)第三,性禁忌观。“中国向来看两性关系是非常卑下而且秽亵;以为男女之间,除了严防以外,更无别法。”(注:周建人:《性教育的理论与实际》,《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5册,《民国丛书》第1编第18册,第174页。)“一般道学先生,假仁义道德之面具,称女子为魔鬼,视两性如毒蛇;对于一切两性生活,不特不问其是否重要,且闻人谈及两性生活,不禁掩耳而走,退避三舍。于是上行下效,所向风靡。大部人民,对于两性生活,无不存秘密、轻蔑、鄙视、侮辱之观念,而社会制度、┓缢住ⅹ习惯,亦无不力主两性之秘密,反对两性之公开”。(注:林昭音:《两性教育之研究》,《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3册,《民国丛书》第1编第18册,第85-86页。)
以上我们仅从婚姻、家庭、妇女、性伦四个方面为例阐述了五四时期新产生的观念意识与中国传统观念意识。两者比较,反差殊大。
(二)思想大论战
五四时期新观念意识并非一帆风顺就产生了,它经历了一场针锋相对地思想论战。这场论战显现出自身的突出特征。
1.基本在社会文化变革的所有领域都存在着思想论战。在婚姻、家庭、女性、性伦领域都反映了这一点。在婚姻方面,有主张废除“订婚”、(注:企留:《废止“订婚”的提议》,《觉悟》1922年9月3日。)“征婚”(注:卞焕章:《征婚与自由恋爱》,上海《时事新报》副刊《现代妇女》第29期,1923年6月26日。)形式的,也有赞同采用“订婚”、(注:CCT:《废止订婚的误解》,《觉悟》1922年9月14日。)“征婚”形式的;有主张“自由恋爱”、(注:《我底恋爱观》,《陈望道文集》第1卷第66页。)“自由结婚”(注:徐彦之:《男女交际问题杂感》,《晨报》1919年5月4日。)的,也有反对“自由恋爱”、(注:刘巧凤:《我的婚制解放谈——自由恋爱》,《解放画报》第6期。)“自由结婚”(注:冰村:《两个女子的婚姻问题》,《共进》第23期。)的;有主张“晚婚”的,也有主张“早婚”(注:纪裕迪:《对于青年早婚的意见》,上海《时事新报》副刊《学灯》1923年6月15日。)的;有主张“废除婚姻”的,也有反对“废除婚姻”(注:
1920年春夏之交,上海《民国日报》副刊《觉悟》开辟了“废除婚姻制度”的讨论专栏,进而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废婚”大论战。)的。在家庭方面,有主张“生育节制”(注:瑟庐:《产儿制限与中国》,《妇女杂志》第8卷第6号。)的,也有反对“生育节制”(注:力子:《生育节制释疑》,《妇女评论》第39期。)的。在女性方面,有主张“男女教育平等”的,也有反对“男女教育平等”的;有主张“大学开放女禁”(注:《中华新报》1920年1月1日。)的,也有反对“大学开放女禁”(注:陈望道:《和时代思潮逆流的江苏省议员<禁止男女同校>提案》,《妇女评论》第71期。)的;有主张“中学男女同校”(注:徐植仁:《我对于中学男女同校的主张》,《觉悟》1921年12月29日。)的,也有反对“中学男女同校”(注:《北京附中实行男女同校后一年来经过之概况》,《平民教育》第51号,1922年5月10日。)的。在性伦方面,有主张“性教育”(注:周建人:《性教育的理论与实际》,第173页。)的,也有反对“性教育”的;有主张“男女社交公开”的,也有反对“男女社交公开”(注:雁冰:《男女社交公开问题管见》,《妇女杂志》第6卷第2号。)的,有主张新式“贞操观”(注:胡适:《论女子为强暴所污》,《胡适文存》卷4。)的,也有固守传统“贞操观”的。
几乎在所有的社会文化领域都展开了思想论战,它深刻揭示了几个问题。其一,固定化了的社会文化,一旦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就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随着时代的进化,即便它本身的不合理性或野蛮性日显突出,仍然有相当的人群会欣赏或崇拜它。其二,主张变革传统社会文化的知识精英,有的对现实社会生活有着深刻地体悟,有的对西方文明有所了解接触或有些认同,有的对社会生活有新的向往和追求,有的对社会和人生有着更深刻或独特的思考。相反,主张固守传统社会文化的人们,有的对社会生活的负面感受体悟不深,有的不愿认同西洋文化,有的陶醉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方式之中,有的对社会和人生习惯于以往的惯性思考。其三,这样的两股人群面对社会文化是否变革的时候,都会自觉地站出来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表明自己的文化立场,所以一场思想文化论战就成了一种必然。社会文化的变革是伴随着思想论战而同时进行的,这是一个普遍规律。在思想文化人群中如此,在普通民众中亦如此。其四,思想论战在言论和论战结果上很难分出胜负,有的论战不┝肆酥,有的论战出现暂时的趋同,但思想论战最终影响着人们的观念,最终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五四时期社会文化的演变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围绕中国传统文化展开的论战。五四时期由倡导社会文化变革而发生的思想论战是围绕对某些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而展开,这是对传统文化某些观念是否采取“破”或“立”的态度问题。诸如:关于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的论战,反映了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关于寡妇再嫁、自由离婚的论战,反映了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关于晚婚、生育节制的论战,反映了对“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关于女子参政、女子求学的论战,反映了对“外言不入于阃,内言不出于阃”、“女子无才便是德”等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等等。总之,论战双方围绕着对某些传统文化观念的态度而展开的思想交锋,反映了论战者对传统文化中某些落后和野蛮的思想观念是否采取变革的态度问题。
对于传统文化,一般而言,时人主要采取两种态度,一是继承发扬,二是批判变革,这是传统文化自身功效决定的。那么当时对于传统文化的某些观念应当采取什么态度,其标准就是社会生活的实践。即传统文化的某些观念有益我们的社会生活,就当继承发扬之,反之,就当批判变革之。并非无条件的坚持传统文化就好,也不是无条件否定传统文化就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化是要继承的,文化又是需要创造的,它的唯一标准就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实践。从这个角度思考,我们可以评判五四时期社会文化的思想论战了。坚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坚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坚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坚持“女子无才便是德”,坚持“男女之大防”、“男女授受不亲”等传统文化观念,有助于对五四时期人们社会生活的质量有所提高和改善呢,还是有碍提高和改善,我们如何看待和评价这个问题,就比较容易了。我们在任何时代去评价文化问题,都不应仅凭个人的好恶而不加分析的全盘肯定或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