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栏就各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纤维标签法规进行系列探讨
系列二:美国纤维标签法规要求及更新
在美国市场,主要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对于纺织产品标签要求进行立法和监管。对于纺织品的标签有《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The 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15 U.S.C. § 70)》以及《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的实施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6 C.F.R. part 303)》和《羊毛产品标签法(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8)》以及《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16 C.F.R. part 300)》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要求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纺织品和羊毛制品都应该加贴标签,标签的主要内容包括:纤维名称和含量、产地国以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毛皮制品,又专门有相关的法案和实施条例(《毛皮产品标签法(Fur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9)》以及《毛皮制品标签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and regulations under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6 C.F.R. part 301)》)。由于篇幅有限,而纺织服装用纤维通常涵盖天然植物纤维、动物纤维和合成纤维,本文仅就纺织纤维制品和羊毛制品的纤维成分标签要求进行以下分析:
1.适用范围
16 C.F.R.303 适用于以下产品:服装(除帽子和鞋子)、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帷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与揩碗布、烫衣板罩与衬垫、雨伞与阳伞、絮垫、带有头标的旗子或面积大于216 in2 的旗子、软垫、所有纤维、纱线以及织物、家具套与其他用于家具的罩布或床罩、毛毯与肩巾和睡袋。而不适用于:《羊毛产品标签法》中规定的产品,家具装饰用填充物,由于产品结构需要而加入的内层或夹层、填充物,经硬挺整理的装饰带、服装的贴边或衬布,地毯的底布,地毯下面的填充物或衬垫,缝纫线及绣花线,鞋子和套鞋类中的纺织品,帽子、提包、包装和包装带,灯罩,玩具,女用卫生产品、胶带布、尿布等一次性使用的非织造布产品,带子、裤的吊带、臂章、永久性打结领带、吊袜带和卫生带,尿布衬垫,涂层织物。
16C.F.R.300 所指的羊毛产品为含羊毛的所有产品(包括回收羊毛),包括服装、毯子、织物、纱线和其他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帽子和拖鞋虽然没有被涵盖在纺织品法规的管制范围中,但如果含有羊毛,则被该羊毛法规管制。而不适用于对地毯、小块地毯、垫子或家具装饰布的制造、装运、以装运为目的的交付、销售,也不适用于进行上述活动的个体。
2.关于纺织纤维的名称
不管是天然纤维还是化学纤维(除特例外,纺织产品中含量为5%或以上的纤维应进行标注),法规要求标签上标注的名称都应该是其通用名称。
天然纤维使用纤维的通用名称包括cotton(棉)、silk(丝)、linen(亚麻)和wool(羊毛)等。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天然纤维因其产地、纤维子类别或加工处理等差异,而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同种纤维的卓越性能,可以附加标注如下:
1) 棉纤维:有Pima cotton, Egyptian cotton, Sea Island cotton 等,当含量为100%时,例如,可标注100% Pima cotton;但是含量不为100%时,必须标注出所有成分。例如50% Pima cotton,50% other cotton。
2)毛纤维:Wool 只用于标注初次使用的白绵羊或羔羊、安哥拉山羊(Angora goat)、克什米尔山羊(Cashmere goat)、骆驼(camel)、羊驼(alpaca)、美洲驼(llama)、骆马(vicuna)等动物的毛。回收或再用的羊毛必须标注“recycled wool”。毛发或毛纤维,可用动物的名称连同fiber(纤维)、hair(毛发)或blend(混纺)等词来表示。例如:80 percent Rabbit hair,20 percent Nylon(80%兔毛,20%尼龙)。如cashmere, mohair 等因其特殊的优异性能,可以具体标注其毛纤维种类。
在标注化学纤维时,FTC 认可按照16 C.F.R. Part 303.7(Generic names anddefinitions for manufactured fibers)罗列的纤维名称,同时也承认国际标准ISO2076:1999(Textiles-Man-made fibres-Generic names)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当部分纤维在两个文件中的名称不一致时,采用任何一个均可。例如ISO 用viscose 为粘胶纤维的通用名称,而16 C.F.R. Part 303.7 用Rayon。
3.关于纤维成分的标注方法
标签法规规定仅需对纱线、织物、服装和其他家用产品中的纤维成分进行标注,如果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物质,如塑料、玻璃、木材、金属或皮革,则不需在标签中列出。
1) 单一纤维的标注:如果产品只由一种纤维组成,可用All 或100%标注,如“AllWool”或“100% Wool”;
2) 5%规则:通常情况下,只需标注重量百分比在5%及以上的纤维,5%以下的纤维可用“other fiber”或“other fibers”来标注,不必具体列出这些纤维类别的名称和含量。值得注意的是,羊毛和回收或再用羊毛的标注除外,功能性的纤维除外。
3) 纤维标注顺序按照纤维含量的大小进行标注,如:55% Cotton,45% Rayon,此外对于特殊部件或纺织品种类,有以下要求:
(1) 附件的标注:当附件或装饰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产品对附件或装饰纤维成分没有特殊说明时,产品成分标签应该标注为“装饰品除外”,并用上文所述纤维成分的标注方法进行标注;但在产品其他部分有特殊说明,则标签上必须标出装饰品的成分。当附件或装饰图案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由多种纤维组成,则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注。
(2) 装饰物的标注:当装饰物部分的纤维含量超过产品重量百分比的5%时,应对其纤维含量进行标注,并说明其的纤维含量。当装饰物组成产品的一个独立部分时,应对此部分的纤维含量进行标注,并说明其的纤维含量。当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不超过5%,应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且在标签或发票上加以说明。
(3) 起绒产品的标注:对于起绒或其制成品,其纤维含量可用以下方式在标签上说明:应将织物正面或绒毛的纤维含量与背面或底布的纤维含量分开说明,表示出纤维各自的百分比,并标明正面与背面的比率。
(4) 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组分的合成纤维(可能是喷丝前混合或喷丝后回合的产品)应:a. 采用适当而真实的叙述性的术语,来表示所要求的纤维成分的信息,如“两组分纤维”或“多组分纤维”;b. 用指定的通用名称,按纤维成分质量优先的顺序,来说明纤维中的成分;c. 说明每种纤维成分的质量百分比。
4.纤维含量允许偏差
1) 纺织品:纺织品法规规定标签中标注的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3%,超出允差范围则构成误导,除非公司可以证明该偏差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但当纺织品是由一种纤维组成时,则不适用此规定。
2) 羊毛产品:羊毛法案及法规中虽然未规定羊毛产品中允许的偏差范围,但当偏差是由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时,法规认为这种偏差不构成误导行为。但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FTC 对羊毛产品采用纺织品的3%的允许偏差。
5.关于纺织品标签的要求
1) 所加贴的标签应使欲购买者易于看到、看清和看懂。
2) 纤维含量信息的排版或字体应大小相同,且醒目程度相同。
3) 信息不能具有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不能减小、削弱法规要求的信息或与之发生冲突。
4) 要求标签固定在每一件纺织产品上,当有特殊要求时,则固定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整个营销过程中,标签应是醒目的且持久地固定在产品及其包装上。
a. 带有衣领的纺织产品,必须有标示出原产国的标签,该标签固定在后领窝内侧中部,或固定在接近衣领内侧中部的另一个标签的位置上。纤维含量及注册标注号(RN)或公司名称,可标示在标有原产国的标签上,或标示在固定于服装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上。
b. 不带衣领的纺织产品,所要求的信息应标示在醒目并易接触到的标签上,或标示在产品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上。
c. 包装的袜类产品,当包装上有标注,且信息同样适用于包装中的每一件产品,且以包装出售时,则不要求在包装内的每一个袜类产品上都要加上标签。(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