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言
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立法形式加以实现
为规范棉花加工交易活动的质量行为,针对当时国内棉花掺杂掺水严重的情况,1933年10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的棉业统制委员会,起草了《取缔棉花掺水掺杂暂时条例》。1935年7月,国民党政府予以公布。1936年3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修订后的《棉花掺水掺杂取缔条例》。规定棉花含水、含杂标准和最高限度,对棉花内掺水掺杂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等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近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社会文明还没有达到很高程度的历史阶段内,要发挥效能,要达到规范纤维质量行为,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保证交易各方正当权益的目的,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并通过立法规定各有关方面权利义务,才可能加以实现。
旧中国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在变革中一度形成监、检机构职能分离,中央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
1933年10月,国民党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下属棉业统制委员会成立,棉业统制委员会下设棉花分级室,研究制定我国棉花分级标准,推广棉花分级检验工作。这是对纤维质量检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935年10月,棉业统制委员会设立了中央棉花掺水掺杂取缔所(所址在上海),并在10个产棉省设立了棉花掺水掺杂取缔分所,其任务:一是取缔棉花掺水掺杂,查出在棉花中掺水掺杂者,送交法院处理;二是推广棉花分级检验。
由此可见,当时国民党政府在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立棉业统制委员会,负责全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内部设立棉花分级室和中央棉花掺水掺杂取缔所,分别负责标准制定推广棉花分级检验等技术管理工作,以及对棉花质量监督执法的领导管理工作。有关地方检验机构(包括商检机构)从事纤维质量检验工作,有关地方执法机构(棉花掺水掺杂取缔分所)从事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在客观上形成监检机构分设,分别履行技术检测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能。
1937年7月,国民党政府实业部为统筹办理全国棉花检验事宜,由国产棉花检验委员会筹设棉花检验监理处,该处接收中央棉花掺水掺杂取缔所和棉业统制委员会棉花分级室,主管各省市棉花水杂检验及棉花分级事宜。方拟推进工作,抗日战争爆发,棉花检验监理处随国民党政府西迁,终因经费困难,宣告解散。
1947年,国民党政府农林部棉产改进处成立棉花检验所,并与产棉省如江苏、浙江、河南、湖北、陕西合办棉花检验所,其任务一是制止棉花掺水掺杂;二是实行棉花分级制度。由此,又回到监检合一的监管机构职能模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识到,我国近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产生的客观必然性。虽然由于连年战乱、军阀割据政令不一,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纤维质量监督体系,但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到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行政管理性质,管理权限、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等等。归根结底纤维质量监督管理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面临如何适应纤维产业、纺织业和相关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如何符合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今天依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