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珊雅
摘要:“自由是什么?”如果我们对“自由”把握不好,我们很难对“自由”给予正确的理解。因此从自由的含义着手,撂讨自由的本质。
关键词:自由;目的;手段;平等
中图分类号:D0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214-02
自由可以分为:政治自由、经济自由、道德自由、意志自由(思想自由)、行为自由,本篇文章主要提及的自由指的是政治自由、意志自由、行为自由,以政治自由为主。
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是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卢梭)还是新自由主义(以哈耶克为代表)都致力于对自由的深刻探讨。
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他的自由思想。在洛克看来,自由、生命、财产——人生而有之的自然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这三者中,自由是第一位的,是最为本质的东西。作为理性人,自由是与生俱来的,先于我们的存在。洛克指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他同时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可见,洛克眼中的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法律束缚自由,并非是要限制自由,而是保障自由更好的得以实现。
孟德斯鸠(1689~1755)在《论法的精神》中将自由划分为两个层面:政治自由与行为自由。他认为“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盂德斯鸠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承继和发展了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以权力约束权力,即分立和制衡来防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对于公民的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这种安全(政治上的安全)从来没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了”。可见,孟德斯鸠的公民自由观主要体现在对公民行为的限制,他认为虽然公民是理性,但是自觉性明显不够,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公民行为的限制来保障社会整体的自由与安全。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的开头就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像是奴隶。”自由与枷锁看似是极为矛盾的东西,为什么会同时出现在人类社会中?以此展开了《社会契约论》:为了保障自身与自由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相互敌对的人们协议订立了社会契约。个人将其全部的权利让渡,人成为真正的人。安全的人,破坏社会契约的行为就是过当使用自己的权利,违背公意,应该受到公意的谴责及制裁。可见,人们设立枷锁的真正用意在于限制我们自己的行动,来保障我们自己的利益。
从以上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人是理性的,而自由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是人类生存的形而上的理论预设。“人生而自由”——自由先于人的存在。在自由这一点上,人人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古典自由主义着重强调了政治上的自由,在政治的大框架内讨论自由的本体论、认识论问题。在我看来,古典自由主义者,将自由看成是一种目的性价值取向——这是他们对这个世界做出的一个很大胆的很具创造性的判断。特别是对中世纪的宗教神学与黑暗统治以深重的一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此时的自由主义者几乎将“自由”与“限制”看成是两个对立的存在,“限制”是外在于“自由”的东西,虽然“限制”是更好的保障“自由”的实现,但实际上,他们认为,这是以一部分“自由”的失去为代价的。这种二元对立的看法,后来也成为了新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批判的重点。
提到新自由主义的时候,就不能不提及被公认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哈耶克。他对自由的定义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这种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受普遍的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状态。这里的正当行为规则指的是“乃是那些在每时每刻都能够对每个人确受保障的自由领域之边界加以确定并因此能够对你‘的和俄的作出界分的规则”意思就是说,自由指的是,在人的行为可能性中设了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应该合乎“法律”——不是立法——在此之内,人可以随便行动)。“对于一个自由人组成的大社会来说,一个政府能够给予的最美好的东西都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在政府否定之外的行为,就是我们绝对自由的空间——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真正的自由乃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强制不存在的。
哈耶克指出人根据自由的信念和知识来作出决策。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状态与一个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的状态形成对照。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是自己的一种预期“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能否有权利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为,自由预设了个人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城,亦预设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也就是说,虽然法律给我们设了一个圈,但这个圈在另外一种意义上恰恰是对我们自身的保护。
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格林的贡献也不小。他撇开了自由伦理主义化的倾向,而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自由。格林理论的闪光点在于他对自由了双层划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在以往的对自由的的界定上更为侧重于类似于“消极自由”的定义,积极自由的提出可以弥补这一缺憾,同时也为政府干预市场作了一个理论上的辅垫。格林也因此被公认为是新自由主义提倡积极自由的奠基人。
早期新自由主义者或是从共同善或是从和谐社会,或是从伟大共同体的政治设想下考察不平等现象,但他们就如何处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回答。对此,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体现了强烈的平等关怀,这也是晚期新自由主义哲学关注问题的转向。“法治应该是保障自由的,但是如果法律所规定的自由含糊不清。界限不明。人们就会对行动自由产生一种可以理解的担心,从而导致对自由的限制。”
新自由主义跳出了古典自由主义专注于个人的自由式研究。新自由主义也很少谈及国家从哪里来、集体从哪里来等诸如此类的本体论探讨,而更注重在社会大环境下探讨自由可能会对社会产生的正面的效果或影响。简言之,古典自由主义关注“自由是什么”而新自由主义则关注“自由干什么”。但自由主义的发展都无一例外的将“自由”作为这个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价值目标。只是古典自由主义站在人之上探讨“自由”,而新自由主义则站在人之中探讨“自由”。
其实手段和目的不可能绝对的作出划分。因为我们在实现某种目的的时候,常常也以此为手段。但如果一定要对“自由”作划分的话,我认为古典自由主义更倾向于“自由是目的”——与当时注重理性研究。本体论研究,崇尚信仰有很大的关系;而新自由主义则更侧重于“自由是手段”——与现代的哲学已经进行了古典到现代的转向,而此时的研究也渐渐的细化。重视实证主义,语言学解释等等有关。
综上,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各方对自由的看法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他们只是把“自由”一这一存在,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罢了。另外。几千年来的哲学始终笃信的一条是;自由与平等、博爱等普适性的价值观念一样。都是架构我们社会的一个感情或是理性基础,抽掉任何一个普适价值都会使我们的社会显得不完整。而这些普适价值正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