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龙 检察官
四、犯罪嫌疑人家庭财产来源
1.工薪、社会保障所得。前者指单位发放的工资、退休金、退役金和各种津贴、补贴、福利、奖金等。
2.劳务、知识产权所得。前者指兼职或者随机性劳务所得;后者指稿酬、版权费,专利、专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所得,知识产权折价、折股额等。
3.投资所得。(1)金融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证券、期货或者其他金融产品交易价差收益;商业保险投保收益(保单价值、获付、获赔和受偿总额超出所交保险金总额部分);委托理财收益,等等。(2)经营所得——个体经营、合作合伙经营或者随机性经营盈利所得。(3)其他投资所得——珠宝、古玩、字画和其他收藏品交易盈利,“炒房”盈利,等等。
4.继承遗产、接受捐赠所得。前者包括继承不动产、动产、贵重物品、货币、金融资产、其他债权等。如因此担债,则应以遗产与债务之差计(遗产足以还债时)。后者指因家庭成员嫁娶、生子、生日、升学、参军、出国、升职、伤病、丧事、受灾等接受礼金、贵重礼物;其他一次性接受捐赠(包括遗赠)数额。
5.受偿所得。国家赔偿、政府补偿、商业赔偿与补偿(不包括商业保险获付、获赔和受偿收益,这部分收益已计入前述金融投资所得)、其他侵权损害赔偿与补偿所得均指超出实际财产损失部分。
6.受奖、偶然所得。前者仅指非经常性奖励,不包括与单位考勤和工作绩效挂钩的经常性奖励(该奖励列入工薪所得)。后者比如彩票中奖、拾获所得等。
7.借贷情况。通常只计涉及现金和金融的非经营、非投资借贷。经营、投资借贷应分别计入各自成本计算盈亏。租用、租借的房屋、场地、设备等特定物不计入财产来源总额,也不计入持有财产总额。
8.非法所得。包括已经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犯罪所得和其他违法所得。只是怀疑、只有线索或者当事人声称而未经查实或者无法查实的不能计入。
9.其他所得。在讯问和询问中要以此为兜底,断了当事人以此来虚构财产来源的后路。
在实践中,反侦查意识强的当事人惯于虚构或者夸大债务、继承、受赠、投资、经营、劳务甚至偶然所得,因而必须讲究谋略和技巧,运用相关证据瓦解其攻守同盟,戳穿谎言,敦促其放弃对抗,陈清实情。
五、犯罪嫌疑人与特定关系人财产关系
1.犯罪嫌疑人与家庭成员财产关系。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财产支配关系的查证十分重要。要针对具体案情,尽力查证能够划分的特定时点、事件或者大额财产,尽量剔除与犯罪嫌疑人无关的财产及其来源和支出,以缩小查证的时空范围,提高查证效率和准确度。比如,在对家庭财产及其来源与支出的查证上,犯罪嫌疑人结婚、离婚通常是较有查证价值的时点。当事人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有无约定,也势必查明。对于这两个时节点的情况主要查明:结婚时间,结婚收支盈亏情况,有无形成债权债务,当时家庭财产情况,有无约定财产所有权或者债的归属等;离婚时间,当时财产情况,财产(包括债权)分割和债务承担情况,子女抚养费分担情况等。如有再婚史或者多次婚史,则要查明每次结婚和离婚时的上述情况。当然,多数情况下,对于结婚、离婚时财产的准确数额及其来源、支出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要想取得充分证据予以全面证实也不无困难。尽管如此,选择这两个时点进行查证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只要能获知当事人当时“净资产”的大概数额,就能比较有效地压缩当事人胡编乱造巨额财产来源的时间和空间,从而降低查证难度。
类似地,在实践中因案制宜选择特殊的时间节点,对简化查证工作颇为有效,应当细加捕捉。比如,若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曾因医治重疾、天灾人祸或者投资失利,而使家庭经济捉襟见肘甚至负债累累,则以此为时间界限,弃前查后,定将大为简便并且更趋准确。
2.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特定关系人财产往来情况。有的犯罪嫌疑人与情人、“二奶”等特定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巨额财产往来,就应将其列入重点查证范围。犯罪嫌疑人由此支出的,计入其支出总额;从中收入的,计入其财产来源总额;共有财产照实、依法划分归属。同时,还要注意查明这类人员有无为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处置重大财产和凭证的情形,有无以他人身份、虚假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持有财产或者支付大额开支等情形。
六、对犯罪嫌疑人持有来源不明财产数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来源不明财产数额=持有财产总额+支出总额-来源明确财产总额。
2.计算原则。毫无疑问,计算的应然原则当为准确无误。但囿于对这类案件的取证通常无法达成全面的精确,因而在实践中通常采取“宁纵不枉”的实然原则。即对于数额能够框定在一定范围内但无法查证准确的,持有财产数额和支出数额就低不就高,而来源明确的财产数额则就高不就低。比如,在办理林某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针对林某某辩称利用节假日外出讲学,有22次收取报酬没有凭据的情况,侦查人员按照林某某列出的清单,向涉及的10个单位一一调查邀请林某某讲学的真实性和每次报酬的大致数额。然后比较邀请单位和林某某提供的每次讲学报酬的数额范围,确定以最高数额为准计为林某某的讲学收入。
3.计算口径。计算口径通常以前文所述持有财产、财产支出和财产来源各项归口合计。但有时也不可拘泥,而应针对具体案情,以尽量准确和简化为要,灵活恰当地选择其他计算口径。比如,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先后投入120万元“炒股”,至案发时亏损67.56万元。对此,可有两种计算口径:(1)严格依案发时的实际状况,将亏损的67.56万元计为其支出,其账户上的股票市值和资金余额合计52.44万元计为其持有财产;(2)直接将其投入的120万元全部计为其支出。侦查人员选择了第2种口径计算,因为它简便。当然,从该账户追赃的数额则必须以实计。再如,对于婚庆收支,既可分别计入财产来源总额和支出总额,也可以两者之差直接计入来源总额(差为正数时)或者支出总额(差为负数时)——当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婚庆收入和支出的分别数额的陈述相差较大,而对两者差额的陈述却比较一致时,就应采此差额计算口径。
4.实物财产计价规则。如前所述,对持有财产的计价应当尊重事实,力求准确,准确计价确有困难的通常从宽——就低不就高。但对当事人作价或者声称价畸低,或者无偿取得,或者价格不明的特定实物计价,则应视情而定,分别以取得价、市场均价或者法定机构估价计,而不能一味就低。
(1)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应以取得价计,它与取得时或者立案时的市价相比增值或者减值部分不计:①以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符合政策的优惠价、公开竞价、真实并公开的商业优惠价等合法价格取得的;②前项之外,以不明显低于取得时同地同品质市场均价的价格(比如不低于80%)取得的。
(2)为规避法律而以明显低于取得时同地同品质市场均价的价格(比如低20%以上)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以取得时同地(或者最近地)同品质(或者品质最接近)标的的市场均价计;当时市场均价无法查定的,以立案时的市场均价或者法定机构估价计,而不能以取得价或者当事人声称价计。
此外,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声称的畸高收入来源,可参照上述计价规则的精神,反向认定。
办案札记
“狡兔”的克星
俗话说“狡兔三窟”。许多贪腐案件对此多有印证。作为检侦人员,必须得多谋善断,倾力破案,勇当“狡兔”克星。但是,我从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在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的环境下,法治与科技的有机结合才是贪腐的最大克星。如今,在一些方面已很成功――比如,公民身份、出入境通关管理等早已实现全国联网,司法查询方便而高效。而在许多领域,比如银行、证券、房产、通信等,虽然信息技术的应用非常广泛和发达,但其业务查询却迟迟未能全国联网,有的甚至同城都没联网。
以如今的科技水平和法治基础编织一张严密反腐网络的时机已经成熟。第一,严格公民身份号码管理,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二,公民办理身份和经济事务一律以身份号码实名登记,所涉文件、证照编号一律以身份号码为基础,加上办理机构的法定编码(这一编码须全国统一标准编制,以法律法规发布);第三,建立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收支、财产、从业和其他个人重大事务定期和即时申报、公示制度;第四,建立公民身份和经济信息保密和依法查询制度;第五,建立公民身份、经济信息以及公职人员申报事项全国联网系统和查询平台;第六,建立违反上述制度的惩处(包括治罪)制度。到时,“狡兔”恐怕十有八九会望而却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