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勇
扶持中小企业,中央财税政策再发力。落实财税政策,地方政府如何接力?
最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下称“《意见》”)发布。该意见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力度。
前一阶段,更多的财政资金与信贷投入多为大企业所得。同时,对于中小企业的部分扶持措施并未落实到位,影响了政策的效果。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仍然很严重。而经济的真正企稳需要启动民间资本,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做大还是做强
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方式多种多样,财税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意见》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二是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这些要求切合中小企业实际。下一步主要是落实问题。
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与政府有各自的活动范围。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权属于企业自身,政府越俎代庖,盲目干预,只会扭曲市场行为,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财税扶持措施的落實只能在公共财政框架内完成。
财税扶持中小企业,需要适应不同种类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中小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一部分中小企业经过发展会成为大企业,对这些企业来说,中小规模只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阶段;一部分中小企业可能会在长期内维持既有的规模,因为这样的规模已是这种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合适的规模;一部分中小企业则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这是新陈代谢的正常结果。因此,财税扶持中小企业不是要让所有中小企业都做大规模,而是做强中小企业,让不同行业、不同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最大程度地释放活力。
设立条件还是指定企业
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上,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中小企业。
然而,不同的中小企业竞争力不尽相同,必须接受市场竞争的选择。政府所能做的是创造条件,让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并不是给所有中小企业提供大锅饭。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无疑最需要帮助,但此类企业很可能不是政府扶持的重点。政府设立担保基金,担保条件的设定应借助公共决策程序,在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前提下确定。
在中央财政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的同时,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地方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必须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行。地方财政要设定支持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而非指定具体的企业。中小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通过竞争,财政资金的运作效率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提高。一般说来,地方财政所设定的基本条件应该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一致,即将鼓励的重点放在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扩大就业等方面。
税收环境的优化利用
在税收扶持方面,首要是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仅仅是企业的法定税收负担,还包括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率的提高,同样税制下,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也相应地提高。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应是财税部门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着眼点。
减轻税负还应作为设计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意见》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属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举措,属于短期税收政策。税制应服务于中长期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设计,还应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配套。优惠的税收制度设计应结合产业政策进行,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中小企业容易得到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相应地,中小企业也能获得相对更好的生存条件。
税收扶持中小企业应是一整套税制体系综合发挥作用的结果。《意见》对中小企业的进口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作了规定。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用好用足中央所赋予的税收权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上采取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地方财税的自由空间
不管是征税,还是收费,都构成了企业的负担。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现实下,地方政府所能做的是尽可能降低企业的收费负担。
地方政府应及时清理各项收费,以尽可能降低企业的收费负担。手续未齐全的收费均应取消,手续齐全的收费也应重新审查;同时,公共服务应回归由税收融资的本来面目,减少相应的收费项目,更要规范政府行为,杜绝“经营性收费”的存在。对此,我们应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让政府行为处于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此外,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全面掌握同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收入情况,通过综合预算(全口径预算),取得政府各部门收入的全面信息,在发挥各部门积极性的同时,对各部门的收入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在此基础之上,各级政府就很容易取得企业实际税费负担的综合信息,从而对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给出更准确的评价,以此真正实现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目标。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