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伟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期。其中农民群体性事件占相当大的比重。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引起了学术界的“群体性事件研究热”。不少政治学、社会学的博士论文,也都在这一领域选题。《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研究》是宋维强的博士论文。
宋维强把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有一定数量群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集体上访、游行示威、静坐请愿、非法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行为,对政府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干扰乃至破坏正常秩序的事件。”这一定义有待商榷之处在于:把民主国家中已经制度化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与“非法集会”、“聚众闹事”相提并论。
对于参加不了党代会、人大和政协的绝大多数普通公民而言。上访是最重要的“体制内政治参与”方式。集体上访是农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形式,但上访本身却是个悖论:其一,上访是一种非法治的中诉和救济方式。信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不能直接监督行政或司法部门,而只能将民众的来信转给所涉地区的政府部门,因此不但不能保证民众上访中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甚至可能因转信给地方政府而导致上访者遭到压制和打击报复。其二,尽管上访行为本身是信任政府的表现,但这种信任却首先通过对上访代表或上访组织的信任来表达。政府则往往认为,上访代表和上访组织与自己“争夺群众基础”、“挑战政府权威”,许多官员们甚至把集体上访视为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操纵和利用的“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各级政府对集体上访活动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准备采取压制乃至打击措施。
1973年,艾辛杰发表了一篇比较美国40多个城市的抗议活动的论文,他发现,抗议活动在这些城市的发生频度与城市中民众对当地政体的影响力之间有一个曲线型关系:当一些城市的民众对当地政府的影响力很大或者很小时,抗议活动在这些城市发生的可能性就很小;而当一个城市的民众对当地政府的影响力处于一个中等状态时,抗议活动发生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泰罗将“政治机会结构”定义为“那些比较常规的、相对稳定的、能改变人们社会运动参与度的政治环境”。而泰罗进一步提出了导致政治机会结构变化的四个基本的结构要素:其一,原来被政体排除在外的社会群体,由于某种原因对政体的影响力增大,这就为这一群体中的某些人发起社会运动创造了机会。其二,旧的政治平衡被打破。其三,政治精英的分裂。其四,社会上有势力的团体成了一个社会运动群体的同盟。
宋维强则指出,随着政治机会结构的逐渐开放,政府对农民的集体行动不再单单采取压制的方式,而是在某些情况下对农民的这种行为采取容忍和克制的态度。这样,在农民产生集体行动的需求,而且集体行动能够带来明显收益的情况下,农民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而当政治机会结构的开放性达到一定程度后,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反而会降低,因为农民日益组织化,可以通过利益集团政治活动、社会运动等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不必诉诸成本高昂的体制外集体行动
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与1960年代的西方社会有相近之处,却也有根本的不同。宋维强的《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研究》一书,用源于西方的“集体行为与社会运动”理论,用“农民生存状态”(“相对剥夺感”)、“政治机会结构”、“社会资源”等概念,分析了农民群体性事件为何发生,及其发展趋势但在一个“强国家——弱社会”或者蒂利定义的“高能力的非民主国家”里,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制度性根源将长期存在。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或者说中国语境下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地考验着从基层到中央的各级政府。
轮训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公安局长,反映了高层对于群体性事件高发的警惕和重视。“三农”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后者的严重性正日益凸显。能否妥善处理农民群体性事件,影响到公众的政治信任度,更關系到整个党政体系的权力合法性基础。群体性事件从体制外转向体制内,从暴力化转向和平化,是中国政治稳定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