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力 杨国柱
摘要:从WTO成员所发布的TBT协定和SPS协定通报的总体特点,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TBT和SPS通报情况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认为发达国家日益增长的SPS措施是影响我国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道德壁垒、信息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将是今后较长时间内最难突破的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走向制度化、广泛化、扩散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我国相关产业的应对能力。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趋势;措施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Chines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YANG Hui-li,YANG Guo-zhu
(Weihai College of Management,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Weihai 264209, China)
Abstract: The paper presents an analysi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otifications under TBT and SPS Agreements issued by the WTO members. With the increased tendency of TBT, the paper puts forwards some countermeasures. China need face the SPS measures issued by developed countries. It is very hard and takes a long timeto break through the new barriers in future, such as ethic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BT, which are systematized, widened and spread,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competence inthe relevant industries by establish the effective forewarning and quick response mechanism to the TBT.
Key words:technical trade barriers;notification;tendency;measure
(注:收稿日期:2008-04-30
作者简介:杨慧力 (1974-),女,山西原平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管理学院,讲师,哈工大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国际贸易;杨国柱(1973-),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技术经济,国际贸易。
基金项目:山东省教育厅软科学课题《技术贸易措施体系的快速反应机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J05W64。)
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更隐蔽、更强大的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的限制和影响不可轻视。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的要求,成员国在实施TBT或SPS具体措施前,有义务向WTO的TBT委员会或SPS委员会通报。因此,及时对WTO/TBT-SPS通报特别是对可能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通报进行分析,掌握WTO成员的关注焦点和采取措施类型的趋势,有利于我国预测和把握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动态变化及发展趋势,为应对其挑战提供指导。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通报概况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随着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安全指标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技术性贸易壁垒正在受到越来越多WTO成员的青睐。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TBT协定)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SPS协定)两种形式。从1995年至2007年WTO/TBT-SPS通报统计来看,TBT和SPS通报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通报总量呈上升趋势,SPS通报增长迅速
从总体趋势上看,WTO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加速上升趋势,TBT和SPS通报保持增长态势。1995年至2007年,WTO成员总计向WTO累计通报了18 585件TBT和SPS措施。1995年TBT与SPS通报量仅为587件,2007年增加到2 484件,比1995年增长了3.2倍,平均每天就有6.8件TBT与SPS通报。其中,TBT通报量稳步增长,如表1所示,1995年TBT通报量为389件,2007年达到1295件,比1995年增长了2.3倍。到2007年底,WTO成员累计通报了9 901件TBT措施,其中,发达国家累计通报了4 659件TBT措施,占总量的47.1%;发展中国家5 242件,占52.9%。发展中国家的TBT通报总量超过了发达国家。
SPS是从TBT协定框架中分离出来的主要涉及农产品食品、环境和人身安全方面的协定。SPS通报量一直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这成为WTO通报的一大特点。如表2所示,1995年SPS的通报量仅有198件,从2001年开始SPS通报量首次超过了TBT,此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2007年达到1 189件,比1995年增长了5倍。至2007年底,WTO成员总计向WTO通报了8 684件SPS措施。发达国家在SPS领域占有优势,通报量为4 644件,占总量的53.5%;而发展中国家为4 040件,占46.5%。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通报增长呈现不同特点:发达国家通报量增长以SPS为主,SPS通报占发达国家通报总量的6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通报增长以TBT为主,TBT通报占发展中国家通报总量的60%以上。
(二)通报涉及每个行业,机电产品和农产品食品是通报重点
从通报行业类别看,TBT和SPS通报涉及每个行业。1999年到2007年TBT通报数量最多的产品领域依次为:机电产品,累计通报2094项,占总通报量的28%;其次为农产品食品,累计1 706项,占22.8%;第三为石油化工产品,为948项,占12.7%(见表3)。这三类产品与人类的生活最为密切,对人类安全、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最大,也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产品,因而受到WTO各成员的格外关注。尤其是农产品食品,2004年以来通报量增长迅猛,2007年的通报量远远超过机电产品,位居第一位。其中,有关农用化学品(农药、兽药、农兽药)的通报仍是WTO成员关注的热点。
资料来源:根据TBT信息网(www.tbtinfo.org.cn)和《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布数据整理得到。
注:TPKM是指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组成的独立关税区
资料来源:根据TBT信息网(www.tbtinfo.org.cn)和《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布数据整理得到。
农食产品行业和机电仪器行业是我国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的重灾区。2006年我国农食产品行业和机电仪器行业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分别为45.04%和41.97%。化矿金属、纺织鞋帽、玩具钟表、交通工具和橡塑皮革行业的相应比例也都高于20%。农食产品行业企业受日本、欧盟、美国、韩国、东盟等国家和地区措施的影响最大,尤其以日本最为严重。
注:其它包括环保(转基因产品、有机食品、环境法规、标准)、包装、标签、服务业、安全、法规、标准等。
资料来源:根据TBT信息网(www.tbtinfo.org.cn)和《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布数据整理得到。
(三)发达国家仍旧是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角
由于具有较高的经济和技术水平,发达国家从开始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就居于主导地位。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在国际贸易中技术领先的发达国家总会设立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往往对产品出口国提出相对更高的技术要求,造成对出口国的技术壁垒。虽然 ,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引进与实施,自1999年以来发展中国家的TBT措施通报量就超过了发达国家,但是,发达国家在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首先,从通报数量最多的前三位国家和地区来看,TBT通报发达国家(美国、荷兰)占据其中的两席,SPS通报前三位(美国、欧共体、新西兰)全部都是发达国家,其中美国的SPS通报数量远远多于其他国家,共计2 336项,占所有国家通报总数的26.9%。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国家间技术差距的体现,发达国家和地区更有能力采取措施。
其次,在差异性大、技术复杂的SPS领域,发达国家占有绝对优势。发达国家1995-2007年的SPS通报量占总量的53.5%,发展中国家仅占46.5%。发达国家的SPS措施往往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发展中国家受限于科研发展水平,在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领域还很少涉足,所制定的措施在深度、广度以及措施间的内在联系性上也难以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近年来,发达国家相继采取的一些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已经或将持续产生重大影响。例如,目前农兽药、动植物检疫、转基因、农产品特别是畜产品的质量标准成为各成员国关注的焦点。在这些方面,美国、欧盟、新西兰、日本等发达成员居于领先地位,我国和其他发展中成员普遍处于被动应对境地。对我国产品出口影响较大的也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2006年,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和东盟,分别占我国因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直接损失总额的43.59%、23.67%、19.07%、5.34%和2.96%。因而可以说,发达国家日益增长的SPS措施是我国今后应对的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所以会成为各国争相使用的贸易政策的有效工具,是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合理性、隐蔽性、歧视性、灵活性、双重性、针对性和争议性等特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利益集团,出于不同的目的和政治用意,使用不同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如今走向制度化、广泛化、频繁化和复杂化,这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内的发展趋势。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走向制度化
由于技术创新,尤其是高灵敏度检测检疫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这就给一些国家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国际贸易限制甚至贸易歧视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利用人们对人类生命安全及环境问题的关注,对进口产品的要求越来越苛刻,其技术性贸易措施已从个别限量指标发展成为名目繁多的限制或禁止指标体系,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一些发达国家正在朝制度化方向发展。制度化是指政府以协调为中心,干预为主导,磋商为手段,制定长期制度对贸易活动实施管理,这些措施彼此关联、彼此配合,具有综合性、关联性、系统性强的特点。如欧盟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REACH法规),美国的《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预备应对法》,以及日本2006年5月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这些法规都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一个涵盖产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趋向制度化、法律化的标志。它反映出近年来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已从对单一产品的技术要求转向对体系要求,从微观技术化向宏观制度化层面转变的趋势,预示着新一轮贸易壁垒措施将由技术“微调”上升到法规体系的重大调整。由此可见,与此前一些相互之间不关联且临时性的贸易保护措施相比,如今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具有规定内容彼此关联,彼此配合,具有综合性,制度化强的特点,势必将影响我国整个出口行业及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二)从自愿性措施向强制性技术法规转化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可分为强制性措施与自愿性措施。许多自愿性措施,如ISO9000、ISO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都是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的。但近年来一些自愿性措施正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美国规定对美国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运行HACCP管理体系,进入美国的机电产品须获UL认证,药品须获FDA认证;进入加拿大的大部分商品须获CSA认证;进入日本的很多商品须获G标志、SG标志或ST标志;进入欧盟的产品要通过CE、CS等产品质量认证。从目前情况看,这个趋势正在加强,发达国家的强制性技术法规的要求也在水涨船高,这将进一步加大我国产品的出口难度。
(三)从针对具体产品向生产经营全过程延伸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种类已达2 500多种,其涵盖的范围日趋广泛,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牵涉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和处置等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最典型的例证是发达国家强制推行的HACCP管理体系。HACCP的宗旨是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危害消除在生产过程中,而不是靠事后检验来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建立HACCP体系的目的是控制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危害,食品加工企业可以通过它确保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更加安全。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起源于美国,最初用于保证航天食品的安全卫生。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在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广泛应用,现已成为世界上最权威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之一。从人类安全和环境保护角度看,HACCP体系有其合理性,但从贸易角度看,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近期内很难达到,势必影响其产品的出口。
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更多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而对于满足更高层次消费需求的产品质量标准,满足日趋严格的生产加工运输要求等的技术规范的制定相对滞后。如何适应国际市场对于产品质量的更高需求,达到国际上日趋严格的从生产到最终消费整个链条各环节技术规范要求,这是我国在加强产品安全的同时应当进一步考虑的问题,这对于今后我国保持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四)从生产和贸易领域向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扩张,新的壁垒形式层出不穷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是从生产领域开始的,逐渐扩张至贸易领域,当前已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领域扩张到金融、信息等服务以及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在WTO新一轮谈判中,除了WTO有关协议有明确规定外,许多多边、区域和双边的环境保护协议、贸易与环境协议、贸易便利化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自由贸易和投资协议等都涉及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我国几乎所有的出口商品都面临技术壁垒,不仅像纺织品、服装、农产品、机电产品等传统产业,而且一些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如计算机软件、电信产品等都受其困扰。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涌现出一些新形式和新特点。
1.道德壁垒
道德壁垒包括社会责任标准和动物福利标准。前者是关于人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及劳工权利的标准,后者是关于动物生存权利、福利的标准。新近出现并被日益关注的全球首个“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标准,就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到劳工标准、保护人类健康、维护人权和社会责任上,且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我国出口到欧美的服装、纺织、玩具、鞋帽、家具、运动器材及日用五金等都遇到了SA8000标准的限制。对畜禽产品的生产过程推行动物福利标准也会对我国食品和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信息技术壁垒
信息技术壁垒是伴随电子商务、“无纸贸易”日新月异的发展而形成的,是发达国家在通关、检验检疫、电子单证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目前,一些国家已开始强行要求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进行贸易,美国、欧盟都已作出决定,要求采用EDI方式办理海关业务,若采用人工报关的,海关手续将被推迟受理。这又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一个新门槛。
3.技术壁垒与专利壁垒交叉使用
现在欧盟和美国一方面设立技术壁垒,要求进口国企业的产品要达到其设定的技术水平或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却把该标准水平下的技术申请了专利。这就是技术壁垒与专利壁垒的交叉使用。该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如果别国企业想出口这样的产品,就要给对方交纳极高的专利使用费,出口利润不但大受挫折,而且成本问题就会使该产品很难再走出国门。在高新技术领域,DVD、彩电、电池、手机、数码相机等遇到的问题均反映了这种趋势,每类产品、每项标准、每种技术壁垒措施背后,知识产权都成为其重要支撑。在农产品领域也面临这样的问题。如日本2003年7月8日起实施的《种苗修正法》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农产品的,个人侵权者会被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时,可最高处以1亿日元的罚金。我国出口的水果、蔬菜、花卉许多种苗是从日本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种苗修正法》对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带来了重大负面影响。2003年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许多以知识产权为支撑,或直接以知识产权构筑技术壁垒,构成了技术含量更高的双重技术壁垒。
4.绿色壁垒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所谓绿色壁垒,就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境标准、卫生标准和法规,对来自其它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设置各种人为障碍,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形成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以保护生态环境名义实施限制或禁止贸易措施名目繁多,绿色壁垒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2007年8月正式生效的欧盟EUP环保指令(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指令),涵盖了所有用电的产品,涉及到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护、回收和后期处理一整条产业链,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新产品时就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它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此举对我国2/3的机电出口产品造成重大影响,不仅增加了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还提高了设计和制造成本。这种貌似公正,实则不平等的环保技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目前,虽然上述新的壁垒形式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效力上不及那些已深入人心的标准、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它们代表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新的发展方向。这些新的壁垒涉及的范围更广、手续繁杂、措施严厉、扩散性更强,更易产生连锁反应。种种趋势表明,新的贸易壁垒形式将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最难突破的壁垒。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扩散及仿效效应加强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较之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更为广泛和深远,是因为它具有明显的扩散及仿效效应。一旦一个产品被实施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就会产生连锁反应,从个别产品扩展到整个行业甚至多个行业,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多个国家甚至全球。近年来国外越来越多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行业性封锁,一个产品不合格,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会受到影响。2003年欧盟出台的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及REACH制度涉及3万种产量1吨以上的化学品,对广泛应用化学品的纺织、服装、鞋、玩具、家具、家电、通信等我国主要出口产品产生巨大影响,同时,对我国化工及下游行业就业也产生严重影响。
此外,一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容易引起他国效仿。2002年1月30日,欧盟理事会以我国浙江舟山地区的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通过《关于对产自中国的进口动物产品实行某些保护性措施的决议》(200/69/EC),暂停进口产自中国的供人或动物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禁令由虾仁扩大到所有动物及含有动物成分的产品达100多个品种。欧盟的这一措施很快引起美国、匈牙利、俄罗斯甚至沙特阿拉伯等国的仿效。
三、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
尽管我国在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已经开展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非关税壁垒的制定和实施正在不断强化。而我国产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落后,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法规体系不完善,制定程序和管理工作不规范,这些都很难满足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要求,致使外贸受到巨大损失。我国政府、行业和企业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努力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降到最低点,确保我国外贸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实时高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建立和完善技术壁垒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是防范和化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之一。成功应对技术壁垒的关键在于能否获得并利用相关的信息。我国于2002年初建立了进出境检验检疫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目前,上海、广州、深圳、浙江、山东等省市的相关机构开展了不同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服务,取得了一定效果。今后应将此机制尽快扩大到全国性的技术性措施系统,要将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以制度形式加以规范,使工作更加科学、有序和高效。
首先,各省市要建立动态的、完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数据库和信息传递平台,准确作出危机的早期识别和诊断。及时发布相关产业和重要出口产品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预警预告,向有关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及市场准入信息,使我国的出口商品适应国际标准或进口国的要求,避免陷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陷阱。预警体系是个动态适应的过程,要随时空变化调整各类参数及相关措施等内容。各类数据、指标要准确、及时、全面,尤其是预警指标体系要分类科学、层次清晰、可以量化。各类预警信号产生的标准要具有客观性,应能结合经济数学模型和神经智能网络系统等进行定量化处理。要本着从简单到复杂的逻辑,提高系统运行的适用性和可靠性。
其次,依据WTO的有关规则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评议,协助企业行使正当权力。WTO成员国提出TBT和SPS通报或修订通报时有至少60天的评议期,此时这些法案只是草案,还处于立法阶段。我国可以在这期间会同相关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中介组织,组织广大外贸出口企业对可能影响产品出口的国外发布的最新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评议,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评估、技术标准国内外评估、协调和解决渠道及政府协调工作机制,为政府提供前瞻性解决方案。对国外不合理的要求,提出抗辩理由,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和积累,建立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策库,为企业提供突破壁垒的可行性方案。建立处于不同状态的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紧急措施,如反指控策略、谈判、应诉以及紧急救助等。通过沟通企业与各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咨询服务机构、检验认证机构等的联系,建立咨询平台,组织专家解答企业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方面的培训。我国企业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时,能及时快速调用标准数据库和专家库的资源,得到具体指导和帮助,并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将所受到的影响或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最后,针对目前技术壁垒与专利壁垒交叉使用的情况,应该加快和推动政府层面的专利预警与应急机制建设步伐。目前,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虽然开始重视专利预警机制建设,但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省市对专利预警与应急方面的工作还没有足够的重视。 建立专利预警与应急体系一定要目的明确,一是要对产业和企业或者产品可能出现的与专利有关的威胁开展预先研究,在产业或企业可能遭遇的风险和侵权诉讼时发出前瞻性警示信号;二是对可能出现的专利危害与风险做出快速反应;三是通过具体的对策措施增强相关机构或企业抵御专利风险的能力。
(二)建立或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认同并达到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条件和处理国际纠纷的重要基础。从长远看,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是跨越技术壁垒的重要途径。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产品质量、档次低,国际标准化程度也比较低。我国出台的能够和国际接轨的法规只有60%,而国外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在不断进步。因此,应积极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及时制定和调整国家标准,使出口产品适应和满足国际标准或进口国的要求。(1)我国政府应大力推行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抓紧制定我国有优势、有特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标准,尤其要加快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标准的制定。(2)要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或体系,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将我国的合理要求,包括我国先进的、具有优势的技术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中去,促使企业把生产和出口的各个环节纳入国际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这样不仅能跟踪国际标准动态,使国际标准反映我国的利益和要求,还有利于我国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陷阱。
(三)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根源是国家间的技术差异,应对技术壁垒的关键是消除技术差异,不断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来提升产品的质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是冲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企业竞争力的高低越来越取决于企业的创新能力。因此,我国应坚持以技术创新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大科技投入,把发展高新技术、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发展环保经济和节能经济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创造新的比较优势。不能把产业结构自愿锁定在低端环节,走依附型、加工型工业发展道路,要创造动态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带动高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树立中国产品优质价廉环保的新形象。要制定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标准,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污染排放惩罚制度,通过立法扶持绿色产业,走保护生态环境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四)加快构建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我国应在建立并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筑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这样,一是可以加强我国企业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认识,改进生产以适应各种先进标准。二是可以防止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加工贸易和投资向我国转移高污染产业,也可使他国减少歧视性的技术规定,保护国内市场。三是可以强制使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不能进口或出口,这样更有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经济调控,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如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新化学品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海外废弃材料出口商申请登记规定,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强制性认证(CCC)标志,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强制性无线加密WAPI标准和电信设备、化妆品、医药品、医疗设备的重复检测标准,农业部发布的生物技术安全、检测和标签的法规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这些措施对我国市场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但是,这些措施还未形成体系,缺乏系统性、内在联系性和连续性,今后我国应参照国际通用做法,抓紧建立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实际的、规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和有潜在竞争优势的民族工业。
(五)充分利用WTO的特殊条款和非歧视原则
我国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特殊条款”,把遵守规则与运用规则有机结合起来。世贸组织许多规则是各成员国在谈判中相互妥协的产物,存在不少灵活性。在所有的世贸组织各项协议中,都有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优惠待遇条款。《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12条规定;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须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以保证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与特殊的差别待遇,发展中成员方有权延期执行该协定。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根据有关协议条款,在一定时期内暂缓履行某些义务,为我国改进管理和提高技术赢得时间。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世贸组织其他协议一样,均遵循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该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在技术法规方面,从任何成员方境内进口的产品应给与的优惠不得低于给与国产相同产品和产于任何其它国家相同产品的待遇。”此规定即包括国民待遇又包括最惠国待遇的要求。依据该协议的规定,在产品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和检疫制度等方面应实行非歧视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如果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受到不公正的歧视待遇时,我国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关于组织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条款,进行磋商和裁决,为我国出口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R].《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2007(9).
[2] 商务部.《2006年度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R].2007.
[3] 鲍小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差异[J].世界经济研究,2005(10).
(责任编辑:吕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