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 晓
近日,媒体报道了河南省民权县大沙河砷污染事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事件中,造成污染的企业成城化工有限公司是受到“重点保护”的企业,不经县里批准,所有执法部门都不准到企业检查。
近几年,一些地方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对贡献大的企业予以“重点保护”。但许多时候,这种保护措施,不仅没有改善当地投资环境,反而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像造成砷污染的这家企业,每年仅给民权县财政贡献上百万元,而治理污染的投入已高达数千万元。这些巨额损失往往要由社会来埋单。
有“重点保护”的企业,自然就有“少保护”或“不保护”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明显的不公平待遇,可能会造成未受保护企业遭受更沉重的负担和干扰。这几乎相当于默认一些政府部门对未保护企业的违法行政行为。
而有些受到“重点保护”的企业,不仅拥有特殊待遇,还可能会超越于法律监管之外,进而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近几年发生的一些矿难、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事件,不少都发生在“重点保护”企业。
因此,保护是对合法经营企业的保护,是依法的保护。目的是让企业的合法经营不受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滋扰,保证企业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生产和经营,而不是一进入“重点保护”范围,就能凌驾于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之上;保护应当是对所有企业的保护,而不是局限于一些纳税大户,漠视更多的中小企业利益,这是对市场环境的破坏;保护是对整个投资环境、经营环境的保护,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让所有守法的企业和个人都不受干扰。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尤其需要规范政府行为,减少一些干预,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政府不能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就背离科学发展观,更不能为了一时的发展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政府工作的职责所在,也是改革的当务之急。
(张凤祥荐自2009年4月2日《人民日报》 本刊有删节图:廖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