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军
观点聚焦:如果其他部门也仿效云南法院这种做法,纷纷聘请自己的“特约新闻观察员”,“圈养”起御用记者,社会舆论监督还会存在吗?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成为危害社会的恶魔,如今,堂堂法院,手中象着法律的利器,再加上有“圈养”记者护航,为公的法律监督会否从此沦为无从监视、无德无天之地也未为可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
乍一看,人们会认为这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强化舆论监督,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一种“画地为牢”的做法。据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所聘用的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还附带了不少的“特殊要求”,包括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不影响司法的公正判决,不超越司法程序,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不恶意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特约新闻观察员如做出不实报道,或利用该身份谋私、给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停止英特约新闻观察员工作。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提出这样的“要求”实质上是在让特约新闻观察员“带着脚铐跳舞”。
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受聘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是白尽义务,还是“另有薪水”,据说是“白尽义务”,但据揣测,他们肯定不会是“忙无效之劳”,肯定要得到一定的报酬。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些特约新闻观察员将没有自己的“话语权”,发啥样的文章,恐怕要完全听从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安排”,因为“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人家给了你报酬,你就得听人家的使唤,完全没有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要报道,也只能是一些所谓的“正面新闻”,负面新闻恐怕就“拜拜”了,这是其一。
其二,这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拒绝媒体采访的一个“妙方”。因为有了特约新闻观察员,必会在今后的监督中厚此薄彼,从而堂而皇之地以种种理由拒绝其他媒体记者的采访。省高院规定各级法院对“观察员”的采访“应当给予支持、协调、配合”。那么其他记者在采访中难道就不支持、不协调、不配合?其他的媒体就很难打入其中进行采访。这无形中等于谢绝了其他媒体的采访,将舆论监督权从大众记者的手中剥离到极少数人手中,要采访只能由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来完成,这些被“圈养”起来的记者能做多少监督还真是个问题。
从另一方面讲,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做不符合法制要求。记者进行采访,那是记者正当的权力,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舆论监督权不是哪个部门、哪个领导授予的,而应该是记者正当的职业权利。为几个人发许可证,意味着其他记者的采访机会缺失或减少,造成新闻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且采访对象有了拒绝的“官方理由”。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上级部门用新闻记者的特许采访间接地督促下级工作,媒体在一定意义上是为部门服务了。媒体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它应该为社会服务,而不应该成为部门的御用工具。
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做崇尚法典的典范,而不应该玩弄法律。试想,如果其他部门也仿效这种做法,纷纷聘请自己的“特约新闻观察员”,“圈养”起御用记者,社会舆论监督还会存在吗?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成为危害社会的恶魔。如今,堂堂法院,手中拿着法律的利器,再加上有“圈养”记者护航,为公的法律监督会否从此沦为无从监视、无德无天之地也未为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