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第一轮伊拉克油气田拍卖多数流标的缘由,就不能不先了解此次招标的“服务合同”与以往常见的“产品分成合同”之间的区别。“产品分成合同”本质是资源国保留资源所有权,中标者可以通过提供作业服务,利用生产出的原油进行成本回收,并获得一定比例的产品分成。在“服务合同”中,中标者无法获得产品分成,只能在成本回收后获得一定的服务回报,这笔费用相对固定,并随着进一步的开发而逐步递减。毫无疑问,国际石油巨头当然偏爱“产品分成合同”,而且,在“产品分成合同”模式下,中标项目的储量能计入上市公司储量,提高股票对投资者的吸引度。然而,西方石油巨头们呼风唤雨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随着最近几十年来石油民族主义的苏醒,中东石油国家已经不再容忍“产品分成合同”。▲ (张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