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权利,男性不列为保护对象。所以,当一个16岁的少年被三少妇“轮奸”后,留下严重后遗症的他却遭遇了法律真空,他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7月12日晚上9时许,河南省驻马店市某高中高二学生、16岁的魏涛来到学校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坐在他身边的是一位30来岁的女子。
11时许,女子关掉电脑要走,不料“哧”的一声,她的裙子被椅子上的铁钉挂了个长口子,露出了内衣。众人一片哗然,还有人吹起了口哨。女子羞红了脸,旁边的魏涛急忙脱掉自己的衬衣系在女子腰间,遮盖住了裸露的“春光”。
女子感激地看了魏涛一眼,告诉他自己名叫康艳丽,今年31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她的老公宋端民在医疗保健器械公司供职,一年前被派往孟加拉国分公司,她在家做全职太太。
相互认识后,康艳丽邀魏涛来自己家玩。康艳丽独自住着一处带院的二层小楼。得知魏涛在市区没有什么亲戚,康艳丽真诚地说:“你是个好孩子,做我干弟弟吧!以后有什么困难,尽管跟姐姐说。”
魏涛乖巧地喊了声:“姐!”康艳丽心花怒放,接着说:“等姐的电脑修好了,以后你就来这里上网,别去网吧了。”
2008年9月10日晚上8时,魏涛又来康艳丽的家中上网。此时,康艳丽刚刚结束一场聚会,餐桌上杯盘狼藉,她穿着性感的短裙醉醺醺地趴在沙发里,猛地拉魏涛紧贴自己坐下来,魏涛从没有如此近距离地接触过女性,他语无伦次地说:“我,我不会……”
魏涛脸上发烫,感觉她丰满的胸脯有意无意地摩擦着他的胳膊,全身燥热不安,稀里糊涂地任她一杯一杯地往他嘴里灌。渐渐地康艳丽的手开始在他身上胡乱抚摸起来。魏涛也不敢动,最后康艳丽冲动地将魏涛压在身下……
从那以后,魏涛被康艳丽迷得神魂颠倒,经常在她家一呆就是几天,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2008年9月27日上午,魏涛和康艳丽正亲热地偎依着玩网络游戏,突然有人敲门。来的是两个时常和康艳丽一起玩的女伴,一个叫孙琪,另一个叫钱莉,两人都是家境殷实的全职太太。
孙琪、钱莉看到魏涛,相视一笑。孙琪凑到康艳丽耳边,悄声问:“这男孩是谁?长得这么帅呀!”康艳丽早已看出了她们的心思,私下里告诫魏涛:“她们两人私生活很不检点,你一定要和她们保持距离,否则,姐姐就不喜欢你了。”魏涛听话地点点头,此后他有意躲着孙琪和钱莉。孙琪却已经盯上了魏涛。2008年11月9日,孙琪得知康艳丽外出办事、魏涛独自在家后,便精心打扮一番,把老公从外地买回的春药丙酸睾酮装进手包后,开着小车向康艳丽家疾驰。
魏涛毫无防备地将孙琪让进来。两人聊了一会儿天,孙琪趁魏涛起身去厕所,迅速把春药倒进魏涛的饮料。随后孙琪拉魏涛坐在身边,以查资料为名打开了一个黄色网站,顿时一幅幅不堪入目的图片出现在两人眼前。此时,魏涛的药性开始发作,他盯着孙琪两眼发直,呼吸急促,满面通红。孙琪见状快速脱掉自己的衣服,迎了上去……
半小时后孙琪被折腾得精疲力竭。魏涛虽然十分疲乏,但由于药性太猛,他仍然竭尽全力纠缠不休。孙琪抱起衣服躲进另一个房间。此时,魏涛已和孙琪多次发生性关系,但生殖器一直不能疲软下来,他仍然浑身燥热、全身通红、四肢针扎般疼痛……
痛苦的魏涛拨通了康艳丽的手机:“姐,你快回来……”然而,回到家的康艳丽使出浑身解数,足足忙了一个小时,魏涛的症状仍不见缓解,依旧痛苦难当。
无计可施的康艳丽,突然想起了好友钱莉。钱莉当全职太太以前是护士,也许她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康艳丽急忙给钱莉打电话,要求她立即来自己家。
很快钱莉来到康艳丽家,康艳丽咬牙切齿地对她说:“孙琪趁我不在家,给小涛下了春药,你当过护士,快进去看看,他还在那里直嚷嚷。”钱莉听后惊愕地张大了嘴,忙跑进房间查看情况。不料钱莉一进房间,魏涛就扑上来脱她的衣服。钱莉挣扎了一会儿就屈服了。20多分钟之后,魏涛突然昏倒在地……
康艳丽吓坏了,好一会儿才反应过来,她一边掐魏涛的人中,一边对钱莉喊道:“快打120,快打120!”
半个小时后,魏涛被送进了医院,经过抢救和紧急治疗才从休克中苏醒过来,阴茎也逐渐软下来。通过化验,医生给出的结论是魏涛服用过量的丙酸睾酮,导致蓄积中毒,加上体力消耗又太大,最后休克。经过几天的治疗,魏涛逐渐清醒过来。面对众人的询问,他始终闭口不言。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魏涛的身体逐渐康复,但却留下严重的后遗症:阴茎再也不能勃起。院方诊断:严重的性功能障碍。
魏涛的父母闻讯后,将其送往多家医院诊治,但收效甚微。医生无奈地告诉他们,过量服用丙酸睾酮,可以导致性功能障碍,严重者丧失性功能,目前尚无有效治疗办法。魏涛的母亲抱着儿子痛苦不已,嘶喊道:“天啦,我就这一个儿子呀,他才16岁,还是个孩子呀……”
魏涛的父母报了警,驻马店市警方传唤了康艳丽、孙琪及钱莉,3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均供认不讳。然而警方在对这一案件如何定性时犯了难,办理此案的余新林警官介绍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权力,男性不列为保护对象。所以康艳丽3人难以构成强奸罪。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康艳丽3人也构不成聚众淫乱罪。因为聚众淫乱罪构成的要件是,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3人以上,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发生的淫乱行为,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本案中孙琪具备首要分子特征,但是后来两名女子先后都与魏涛发生性关系,可孙琪并不知情,她主观上没有蓄意召集另外两位女子一起参加淫乱活动。因此,本案也不适用聚众淫乱罪。
“根据现行刑法,康艳丽、孙琪、钱莉均不适合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应该可以认定其为‘猥亵罪吧?”没想到魏涛家人的这个想法再次遭到了法律人士的否定。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对应本案,康艳丽等3人,显然没有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
魏涛父母在河南省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典量的建议下,以“刑事附带民事”向法院提出诉讼,并以“故意伤害罪”将康艳丽3人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