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东 李敬岩 岳桂英 王 铁 田砚军 李红艳 崔宏状 刘淑丽 蔡 义
摘要分析了彰武县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据此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指导农村土地工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关键词土地纠纷;原因;对策;辽宁彰武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21-0375-01
1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1)部分迁入郊区农户土地未确权,至今未获得土地。在彰武镇东郊、建华2村出现的1988年迁入户于1997年地改时仍无承包权,即未实行人均分地,使得类似情况的农民至今仍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未获得土地征占补偿。长久下去将出现大批“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人群,成为社会性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必然会对整个县域甚至国家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2)村、屯地界权属不清,享受粮补后要求收回土地重新发包。由于多年来农民种地需要交纳税费,一些农民对土地不重视,私自串换、流转,造成权属不清。享受粮补后要求划定界限收回重新发包的案件多有发生。
(3)私自开荒占为己有。由于近年天旱,阿尔乡的鱼塘承包经营户在周边扩边展沿私自开荒,长期不缴任何费用。粮补政策实行后,集体重新上账,收回重新发包,触及了这部分农民的利益,产生矛盾纠纷。
(4)2轮土地延发时,外出务工或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弃权。因为税费及种地收益小,老虎村出现外迁人员要求退地现象,但村里未回收,税费取消,粮补政策实施致使村里又要求这些农民退出承包田。
(5)新增人口机动调整不及时。西六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土地,2轮延包没留够机动田,集体无地可包,农民不满。村集体对这类问题难以解决,加之协调不力,造成群体上访。
(6)2轮延包时分地不均。由于种粮效益低,加之征收税费,一些地方对种地不重视,有些村干部图省事,谁种就把合同签给谁,还有个别地方村组干部办事不公,出现关系地、人情地现象,损害农民利益。
(7)征地补偿不合理。阿尔乡、章古台、福兴地、兴隆山、西六等乡镇由于土地流转中不签订合同,现有征占土地补偿不合理,容易发生纠纷。
(8)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满堂红乡出现村委会所签合同无效现象。
2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对策
(1)明确权属。分清集体经济组织的预定地、机动地、册外地、开荒地、荒地、边角地及尚未发包的土地并明确地界。
(2)落实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好2轮土地延包。坚持依法、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于2轮延包后具有土地承包权但因各种原因未获得承包地的,可以将清查出的未发包土地、机动地,按《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无地人口。确实无地可包的采取候地办法处理,有地时按序发包,发包给新增人口土地数量,不得多于统一组织承包时人均土地面积。
(3)规范土地流转手序。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土地流转,双方达成协议,发包方要备案。对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应经过发包方同意。
(4)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按《土地管理法》《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占用农民承包田的补偿,在人均分地产平地平的地方可以实行占认补谁;在人均分地但产平地不平的地方,可按统一发包时人均享有的标准产量来折算补偿。分地严重不均或统一经管、专业承包、大户承包的地方,可以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均应享有的土地份额来计算补偿。
(5)热心调解可以化解矛盾纠纷,有些大规模群众性事件的参与者,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由于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积累下不满情绪而借机宣泄。集体经济组织、县乡各级调解工作的经验表明,出现土地纠纷做好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是重要的,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基层干部一句生硬的话,造成农民的怨气,从而扩大了事态。
(6)发挥信访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反复调解无效可以通过信访解决,先由乡镇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县级复查,市级复核为最终处理意见。
(7)抓好协调,突出仲裁工作成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单靠农村部门是很难完成的,涉及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时要积极与林业、水利、土地、民政部门配合,在组织领导上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调节要贯穿整个案件始终,对确实无法调节的,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法果断裁决。
(8)法律诉讼解决,减少社会不公,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对立和心态失衡。要在办案秩序、法律文书和案件执行上加强与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特别是要加大执行力度,对无正常理由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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