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沛 王尚翠
[摘要]湖北的中小型水利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在国家政策影响、管理体制束缚和企业自身局限这三方面的作用下,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资金短缺、设备不足、核心竞争力缺失、人力资源匮乏、管理制度滞后等问题。通过对主要问题的成因分析,可以拿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相对可行的政策建议,以此来促进湖北中小型水利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水利施工企业水利建设湖北省
中图分类号:TV-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220087-01
湖北省中小型水利施工企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资金短缺、设备不足、核心竞争力缺失、人力资源匮乏、管理制度滞后等,这些问题有些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有些是管理体制的束缚,有些则是企业自身原因使然。这三个方面的影响对企业交叉作用,在不同时期显示出不同的影响力,是湖北省中小型水利施工企业在发展中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国家政策影响
九十年代末,随着国家水利建设投入的加大,在国际气候的影响下,水利建筑行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摆脱了计划经济状况下工程建筑模式,放弃了依地方政府下达任务组织工程施工的方式。专业施工队伍,即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加快了发展。水利建筑市场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模式“四制”。招投标法开始实施后实行招标投标制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一般在10%至15%。“四制”的引进无疑规范了水利建筑市场,同时催动了企业的发展,确保工程质量,还不同程度的节约了工程资金。然而,从运行的情况来看,国家在保护企业利益方面出现了明显的政策滞后。
在湖北水利建筑市场,以中小型水利施工企业承接一项总价1000万元的水利工程为例:前期投标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约占总价1.5%,即15万元;如顺利中标,投标保证金归还企业,但此时需缴纳的招标代理费基本与投标保证金等额,所以此时企业投入的资金仍为1.5%;企业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需按工程总价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此时企业投入资金为总价11.5%;开始施工后,业主将付给企业工程预付款,前期1.5%的费用可在此时列支;施工完毕后,履约保证金归还企业,如工程款给付及时,此时施工企业可收到扣除总价10%质量保证金的剩余900万元工程款,也就意味着此时企业获得了100万元,即总价10%的债权。通过以上事实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企业在一项水利工程中的利润率为10%,那在完成此项工程后,企业获得的现金流入量为0;如果利润率低于10%,现金流入量为负数;利润率大于10%,现金流入量为正值,其数额为利润率大于10%部分。
此外,水利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规定应于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一年后归还,但项目法人在单元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上的时间大都超过一年。在以最低价中标的项目上,有的业主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没有按规定的10%,而是按20%甚至30%收取履约保证金,在湖北水利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下,多数施工企业也只能委曲求全,这种情况无疑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债权。
二、管理体制束缚
2003年,随着湖北长江干堤建设的基本完成,湖北的水利建设投入逐年下降,与此同时,国家也加大了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力度。2003年3月30日,按照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所有省直机关的企业必须在3月底之前与主管部门脱钩”的要求,湖北省水利厅精心组织,在通过企业职工大会表决后,省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与疏浚公司、水利建设三公司三方的原法人代表在汉签订合并重组协议顺利完成脱钩重组。此前,省水利水电建设总公司一公司、二公司已完成合并重组。至此,湖北省水利厅直属的5家施工企业与主管部门完全脱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截止2006年,全省水利企业改制脱钩面达到了90%以上。改制工作启动以来,湖北的水利施工企业出现了新气象。许多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引入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湖北省的中小型水利施工企业大都脱胎于某个水管部门的下属单位,受事业单位传统管理模式思维方式严重影响。不少职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里,尤其等、靠、要思想严重,缺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进取意识。不少中小型水利施工企业在与主管单位未脱钩前,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正式职工与系统内其它单位的职工一样,都是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由于施工单位条件差,大多优秀人才都愿意调到主管局或者其它单位,而企业还经常成为机关富余人员的分流地,久而久之,造成了企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人力资源短缺。
三、企业自身局限
湖北省的中小型水利施工企业在内部控制管理上都不同程度存在以下情况:管理高度集权,经营决策缺乏科学评议的过程;过分依赖员工的道德品质、经验和素质,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管理层次不明,员工岗位模糊,职责不清;奖惩不明,没有良好的员工激励机制。这些问题如不予以解决,势必制约企业发展,严重的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生存。
同时,由于施工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显得软弱无力,集中的体现就是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合同管理。由于一项水利工程的验收周期较长,在工程验收和决算上企业都要看业主的眼色行事,企业又不敢冒丧失某个区域市场的风险,一般情况下,企业很少能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一旦与业主出现争执,多数对企业不利。例如某水利施工企业公司承接某水利工程,合同约定180天完工,但最后实际工期为300天。竣工结算时,业主以工程延期为由对施工企业罚款100万。施工企业则以工程有追加变更为由抗辩,不同意扣款并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全部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施工企业应当赔偿业主因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的损失80万,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工程量追加导致工期顺延的计算方式做出约定,即使有追加,工程实际工期也远远超过合理工期,且施工企业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法院判决对企业极为不利。以上便是施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合同管理,从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最具代表性的一个事例。
但随着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的逐步规范,水利建设对施工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湖北省水利建设的投入效果的良好体现需要高素质的水利施工企业去保障,湖北省中小型水利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湖北省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也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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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玉柱,企业如何实施人本管理,施工企业管理,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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