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彬 李 越 陈喻伟
摘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律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能发挥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要求方面的媒介和传导的作用。新修订的《律师法》在要求律师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职能的同时,要发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能。因此,将律师业务和律师职业的社会职能两个因素加以综合分析,找出二者之间的联系和规律,对更好的发挥律师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律师;社会学;社会稳定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205-03
一
早在2002年就有学者指出:“当前,中国再次进入社会不稳定时期。突出表现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经济结构调整;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下岗洪水和‘失业洪水;世界上最显著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世界上最严重的腐败及其最大的经济损失;世界最大范围的生态环境破坏。”这些问题,给我国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中共中央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并三次提到了律师,这在党的历次中央全会文件中是从未有过的。
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是与国家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律师行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时,全国律师不足300人,“目前,我国的律师队伍发展到了14.3万多人,有3 415名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职律师达到2 649人。”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律师法》,特别要求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发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两项社会职能。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律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能发挥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要求方面的媒介和传导的作用。当代社会学作为一门是从社会发展的整体出发,通过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发展规律的综合性学科,已经从过去主要研究人类社会的起源、组织、风俗习惯,逐渐转变为以研究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中的组织性或者团体性行为的学科。从社会学的角度将律师业务和律师职业的社会职能两个因素加以综合分析,找出二者之间的联系和规律,对更好的发挥律师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
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一些有利益冲突,但尚未酿成纠纷的事件中,律师对当事人的引导、决策与判断的影响,会直接关系到这些利益冲突是否会进一步演化为社会纠纷。在此情况下,律师自身也是直接影响与制约社会纠纷发生的因素。在社会学看来,律师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群体或机构的成员存在,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各种民商及行政活动,根据法律规范提出法律意见,目的在于防范和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这方面特别重视,几乎所有的企业行为都要求律师先给出法律意见,在确定没有法律上的风险,才考虑其他具体事务。律师行业全面、有效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加强对律师业务活动的前瞻性研究与引导。
中国改期开放30年,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到向民商、行政多个诉讼领域和多层次的非诉讼领域拓展,从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到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很多律师还担任了大公司的独立董事,律师服务范围发展到为技术贸易、环境保护、跨国贸易和融资等高端产业提供专业服务。目前,国内的法律服务方式正逐步和国际接轨,在企业上市等大的经济活动中,要求律师事先出具法律意见。
但是,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2005年和2007年两次开展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调研活动”结果显示,“在业务开拓方面,大多数律师事务所还是选择经常与老客户联络,通过客户推荐介绍这种比较传统的方式拓展案源,局限性也比较明显。” “调查和统计数据表明,北京律师业在专业化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大多数被调查律师事务所(45.01%)要求律师选择专业化发展方向并且所里予以业务支持。70%的律所设立了一个以上的业务部门,71.35%的事务所的律师均具有1—2个专业特长或专业方向。但是,这种专业化发展远不能令我们满意。一方面,12.55%的律所中大部分律师都没有明显的专业特长,更多律所的专业化可以说并未成熟完善;另一方面,仅有8.24%的律所制定了专业发展的规划,也就是说,至少90%的律所并没有做好长远发展的准备。” “从调查结果看,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主要是诉讼为主,非诉为辅,选择此项的占43.66%。其他的为:非诉和诉讼业务基本持平的占20.65%;非诉为主,诉讼为辅的占16.30%;基本均为诉讼业务的占13.41%,基本均为非诉业务的占5.98%。整体来看,诉讼业务还是占主要地位。如果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则办理传统的民事业务、商事业务、刑事业务最多……”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结构还不够合理,国内律师业务形态还处于诉讼代理及辩护为主的初级阶段,复合型人才比较短缺,尤其是在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领域迫切需要律师介入。如“美国针对中国大陆产品实施的‘337调查,自2002年以后开始骤然增多。从2002年至今,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大陆产品的‘337调查已达65起,占同期调查总量的48%。”但国内能够提供该项法律服务的律师数量极其有限,使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
2007年,《法人》杂志社在全国律师中开展了律师营销调查的结果显示:“73.9%的被调查者赞同产品是律师的生命线,产品的持久性和律师生涯的持久性休戚相关的看法,19.6%的被调查者听说过‘法律服务产品的概念,但目前还没有推出这样的产品,9.0%的被调查者已经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并没有十分重视,而6.5%的被调查者则没有听说过‘法律服务产品的概念。”“47.9%的被調查者表示会以相应的专业、资源和团队为基础有针对性的进行营销,比如,破产法的出台必然会带来很多破产案件,了解相应市场,及时做出准备,36.6%的被调查者主要定位于高端客户,但是也做一些低端业务,36.1%的被调查者通过亲朋好友的介绍一步步积累客户,不进行客户选择,10.3%的被调查者对客户进行较为严格的筛选,只是针对高端客户进行营销。在客户的选择上,少数律师只针对高端客户营销和提供服务,定位高端但不放弃低端的被调查者与不进行客户选择的被调查者所占比例基本一致,均占被调查者的1/3。这种比例反映了目前律师市场的现状,即高端、侧重高端兼顾低端、不分高低端的三种层次。”
“事实上,法律服务并不为社会创造额外的价值,它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而只是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和调整机制的一种,即俗语所说的是分蛋糕的而不是做蛋糕的。”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法律服务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公民消费法律服务新产品,既有可能遇到有供给而无需求,也有可能遇到有需求无供给。从世界各国来看,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往往是与全社会法律消费水平成正比的,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律师全方位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师业务越发达,则表明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个人或集团购买力越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费水平越高。正因为这样,随着律师业务面逐渐扩大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各种非诉讼业务的成熟和发展,律师承担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作用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律师业务形式的初级化,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上介入能力和介入程度的不足,属于典型的供给不足,直接影响了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职能的发挥。
三
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个命题的提出,也赋予了律师更大的责任。
法律服务的最优结果应该是没有使任何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同时使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合理增加,这是法律效益最大化的理想状态,经济学上称为“帕累托最优”。在我们这个大量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的时代,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重要手段,律师成为了排解社会纠纷重要缓冲带。改革开放以来,律师的确一直在发挥着平抑与缓释、促进与推动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各种新类型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同时跨国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律师无论在专业领域、工作方法、业务范围、工作时间、工作空间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但能否较好地同时履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三项责任,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行业整体专业素质的提升和业务范围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