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法制理论与实践

2009-06-29 09:10张炜达梁星亮
理论导刊 2009年3期
关键词:延安时期毛泽东中国共产党

张炜达 梁星亮

摘要:党在延安时期的法制理论与实践,包括反帝反封建的、保障人权的立法思想、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依靠群众的法制路线和廉政建设的法制思想等方面。延安时期的法制建设,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结合中国国情的法制建设,其所形成的法制理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理论,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延安时期;毛泽东;中国共产党;法制理论;法制实践

中图分类号:A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3-0008-03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军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同时也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这个时期,中共中央、各革命根据地和各个解放区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了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法制建设的实践,是整个革命与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法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理论,也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探讨延安时期的法制理论与实践是有重要指导和借鉴意义的。

一、反帝反封建的立法思想

延安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前,日本帝国主义就侵占了东北三省,进而侵占了中国大半土地。中国面临亡国灭种之灾。要生存,就要反帝反侵略;要救国,就要抗日。因此,中共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总方针就是“抗战高于一切,一切服从抗战。”在抗战期间,边区就是按照这个指导思想进行立法和司法的。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就制定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纲领明确规定了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的任务及其实现这一任务的基本政策。陕甘宁边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中央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这一纲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取得了抗战救国的巨大成就。本着拥护团结,坚持抗战,争取最后战胜日寇的方针,本着三民主义与抗战救国纲领的原则,根据陕甘宁边区的环境与条件,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在1939年2月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该纲领规定,团结全边区人民,共同抗战,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争取中国人民的独立与解放。为了进一步巩固边区,发展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达坚持长期抗战,增进人民福利之目的起见,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该纲领的基本精神仍然是“团结、抗战、救中国”。

马克思主义为中国人认识封建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这一思想武器直接影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整个过程中党所采取的政治经济政策。毛泽东把它看作是“在中国革命的时期内和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的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关于反封建的内容,体现在当时的许多法律法规中。以土地立法为例,无论在土地革命时期和解放战争后期的“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还是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解放战争初期的“和平土改”,始终体现了反封建主义的思想。1934年公布的《川陕省平分土地须知》规定:“彻底没收地主阶级……的全部土地、房屋、财产、耕牛、农具等,并烧毁其契约。”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第3条规定“确定土地私有制,人民经分配所得之土地,即为其私人所有。土地改革以前之旧有土地关系,一律作废。”为实现耕者有其田起见,1946年12月13日,依据陕甘宁政府第二次委员会之决议,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1947年9月,《全国土地法大纲》第1条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第2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

二、保障人权的立法思想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纲领之一就是保障人权。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陕甘宁边区是民主的边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把保障和实现各民族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因为,只有边区社会安定、革命秩序稳定、人权有保障,革命政权才能更加巩固,人民才能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努力生产、支援抗战。

当时,在革命秩序初步确立后,抗日战争的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抗日战争转入了最艰难的相持阶段,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抗日人民的积极性,同心同德,克服困难,支持抗战;另一方面,国民党反动派连续掀起反共反人民高潮,这又要求我们党毫不动摇地坚持统一战线,反对顽固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发展进步势力,争取抗战的最后胜利。在这种情况下,把一切抗日阶级、阶层人民的权利,通过根本法形式确定下来,纠正某些干部和群众习惯用工农民主专政的法律对待地主、资本家的错误看法和做法,保障一切抗日人民之人权,迫切地摆到了边区,政府的面前。

1940年10月,毛泽东指出,在目前,边区政府应确定人权。不仅要规定工人、农民的人权,而且要规定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享有同等的人权。这一指示,切中了边区法律存在问题的要害,抓住了法制建设的关键,把法制的中心转到保障人权上来。1941年5月1日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1941年11月17日,根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原则,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并于1942年2月公布施行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该条例共22条,规定:“本条例以保障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之侵害为目的。”“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实践证明,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根据毛泽东关于人权的思想制定保障人权的法律,对于充分调动一切阶级、阶层的抗日积极性,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对于健全新民主主义法制,促进边区政治民主化和法律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

作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边区的每一件法律法规中体现的很明显。在起草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在审查制定法律法规内容及执行上,都必须符合边区的实际和需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边区法制建设中,曾不同程度的存在过两种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倾向:一种是新型教条主义,这些人多半来自苏区,受着苏区法制的禁锢,脱离抗战环境和实际,把工农民主法制与抗日民主法制混为一谈,固守工农民主专政的法制原则,不顾边区实际一味照搬苏区模式;一种是旧式教条主义,这些人多半学过资产阶级和国民党的法律,受旧法的影响较深。划不清边区人民民主法制与国民党的大地主资产阶级法律的界限,不顾边区的历史特点和新民主主义的实际,主张照搬国民党的法律。这两种教条主义,都对边区的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和影响,给法制建设造成了损害。为了从

思想上解决这个问题,毛泽东当时指出,“研究问题忌带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所谓主观性,就是不知道客观的看问题,也就是不知道用唯物的观点去看问题。所谓片面性,就是不知道全面地看问题。”毛泽东的精辟论述,不但切中了教条主义者的要害,也深深教育了广大法律工作者,认识到两种教条主义都是主观主义的产物,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脱离实际。从而转变了旧的思想作风,增强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自觉性。

毛泽东从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高度,精辟地阐述了调查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从此,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法制建设中蔚然成风。边区政府在1942年和1945年号召一切工作者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必须实事求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1942年边区组织力量对陕北的社情、人情、人民的生活、风俗习惯进行调查并写出专题报告。1945年对边区法制问题。按专题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写出专题报告近百份。两次调查对边区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成为民主法制史上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典范并且得到贯彻落实。例如1942年的《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不仅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立法精神体现在总则中,而且在审判程序中做出了具体规定。如《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案情复杂者,应于审判前为必要之调查。调查得派员或审判人员亲自到地调查。”《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14条规定:“法庭受理案件应予调查。当事人所声明之证据法庭得派员调查或审判人员亲自就地调查,不得嘱托其他机关团体代为调查。”1944年7月,边区参议会常驻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杨正甲、任邵亭提出的《加强下乡调查、改进司法案》。为了贯彻这个提案,1944年8月,高等法院发出指示信,要求各级司法干部“克服主观偏见、粗枝大叶,不加调查研究进行处理案件的偏向,……加强调查工作,依据事实正确处理,以尽到改进司法工作的责任。”

从立法到司法,贯彻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是延安时代培育和形成的优良作风,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之一,也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由初创阶段到成熟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

四、依靠群众的法制路线

延安时期,从立法到司法,贯彻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其一大特点。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之后,毛泽东多次指示边区政府,作法制工作,要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1943年11月,在党中央招待边区劳动模范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又语重心长地告诫边区领导同志,应该走到群众中去,向群众学习,把他们的经验综合起来,成为更好的有条理的道理和办法。要号召群众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使群众得到解放和幸福。经济工作、政权工作、法律工作都应该如此。1944年,毛泽东对边区主管司法的主要领导谢觉哉同志说,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专问案子的推事、审判员。

毛泽东认为,边区的法律,不是领导人或法学家坐在窑洞里臆造出来的,而是总结人民群众革命斗争和生产斗争的实践经验,以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为主要内容,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如陕甘宁边区规定,立法提案权属于人民群众及其代表,只要一人提案,有10~20人联署,即可成为正式提案。一个法律草案提出,代表们各抒己见,展开充分热烈的讨论和争辩,如有分歧,在施政纲领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革命事业的原则,民主协商解决。一个条例草案拟订出来或某一决定公布以后,如果因调查不深入或者违反人民群众的某些利益,就会受到人民权力机关的否定。如1942年召开的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上,边区政府向大会提交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草案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草案,经过大会审议和讨论,多数参议员认为这两个条例草案“不尽人意”而加以否定。在司法工作中,也只有与群众相结合,才能办好各项工作。因为司法要解决的民间纠纷或打击的犯罪活动,都是发生在群众生活的一定时间和空间里,不管实施人怎样伪装与隐藏,总会留下“蛛丝马迹”。“敌人头上虽没有写反革命几个字,可是群众心里是有底的,一有坏人,老百姓马上就会发觉,用不着我们动手,老乡就会把他们抓起来。”延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文秀以烟膏交换耕牛案”就是依靠马家湾村村长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文秀并送交延安市公安局而告破。只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向群众调查研究,深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及建议,就有可能搜集到各种有力的证据,查清案件的真相,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正确的处理。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培养了一大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满群众观点的司法干部。他们深入群众,向群众学习,总结群众创造的丰富经验。与群众一起审理案件,解决民间纠纷,大大丰富和发展了苏区时期开创的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建立,就是典型代表。马锡五在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审判民刑案件采用深入实地,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坚持原则,便利人民诉讼,运用审批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是依靠群众、联系人民、便利于人民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是“亲民、爱民、为民”的审判方式。他经常携卷下乡办案,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深入地调查研究,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依靠群众,分清是非,以理服人,依法办事,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成功解决一批疑难错案,体现了群众路线的优良作风。毛泽东为他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抗日根据地得到推广,对推进边区司法民主建设,保护人民的权益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群众中建立司法工作的基础,法制建设贯彻群众路线,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群众路线与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一样,都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法制建设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

五、依法治吏,实行廉政建设的法制思想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被誉为民主廉洁的政府。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后,毛泽东分析新的形势特点,强调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一系列正确的思想理论,为边区廉政法制建设指明方向。

1937年在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毛泽东就指示,要把边区建成抗日民主的模范区,提出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第十一条规定:“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1941年5月1日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八条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943年5月8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第五条规定“公正廉洁,奉公守法”,并注释道:“这是我们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要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以此规范公务人员行为,强化公仆意识,使廉政建设法制化。

为厉行节约,反对贪污浪费,惩治贪污腐败,边区政府在1939年4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规定了十种贪污罪行,并以其数目之多少及发生影响之大小,依法惩治。陈嘉庚评论:“官吏贪污五十元者革职,五百元者枪毙,余者定罪科罚,严令执行。犯者无私情面可袒护优容。”1942年。边区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萧玉璧贪污公款3050元被判死刑,反映了边区政府惩治贪污的决心。1942年1月5日《解放日报》专门发表了《从萧玉璧之死说起》的短论,短论说:“我们要严重的注意!注意每一个反贪污的斗争,抓紧揭发每一个贪污事件,我们要做到在廉洁治政的地面上,不允许有一个萧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政府的形象反映着执政的形象,也关系着执政的成败。党在延安时期局部执政的实践中,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建设清正廉洁政府,树立良好政府形象上是一个典范,时人称赞它是“只见公仆不见官”的好政府。在依法治吏上,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有腐败。如前所述,边区政府成立后,就从诸多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吏治的腐败,如建章立制,严明法纪;加强管理,奖惩分明等。1938年、1939年两年间,边区司法部门就严格判处180多起贪污腐化案件,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起到了警示作用。干部管理考核严格,奖惩分明,使边区干部队伍廉洁奉公蔚然成风。经过边区廉政法制建设,整个边区风气良好,与国民党统治区贪污成风,社会腐败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正如毛泽东赞扬的,陕甘宁边区“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花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风,九没有人吃摩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正是由于我党对反腐倡廉与建国兴邦关系的深刻理解,才使得廉政法制建设成为陕甘宁边区的必然选择,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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