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死刑案件监督的若干建议

2009-06-23 09:35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5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书面

冯 博

一、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机制

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死刑复核案件的启动、支持公诉、审判监督等职能,介人死刑复核程序,最终实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目的。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上,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作为当事人的主动地位。法律应规定检察机关、被告人在死刑裁判生效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应有启动或者放弃启动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

二、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如下事项进行法律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由于死刑复核案件案情复杂,事实与证据争议较大,死刑复核程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为3人。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方式是否合理。复核的合议庭应当先通过阅卷的方式了解具体案情。通过阅卷,针对不同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审理方式。如确信事实认定无误,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书面材料直接裁定。如发现事实上仍存在争议部分,则转由开庭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是否侵犯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在书面审理情形中,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应当询问被告人对于法律适用和量刑意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应予足够的重视。最高检死刑复核监督部门认为单纯根据控辩方书面意见不足以对案情有充足了解,可提讯被告人并进一步听取公诉方意见。

4.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公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提供书面复核的信息,以便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书面复核的法律监督使其能够及时发现书面复核中的程序问题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三、强化对法院死刑案件审判的监督

1.规范死刑案件裁判文书送达制度。可考虑设置一些程序来规范裁判文书送达,规定案件审理结束的一定期限内法院必须将审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及违反期限告知的处罚措施。如与最高法协调,对死刑复核案件,卷中没有省级检察院签收的二审裁判送达文书,最高法对死刑案件不予复核等。

2.加强死刑案件审理中自首、立功认定的审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证据审查,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自首立功,对于违反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3.类案监督机制。检察机关针对类似案情的死刑案件审判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明显不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结果进行排查,要求法院对此进行说明。不能合理说明情况的,追究审判人员相关责任。

4.完善检察建议书的强制落实机制。检察建议书要明确被建议单位落实或者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将不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不被采纳时,要有完善的配套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法院等机关诉讼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不采纳的,应采取其他法定监督方式或者向有关人事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仍不被采纳的,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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