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学
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绝大多数被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议案与大会立议案的比率(议案率)相当低,这已是多年来的惯常现象,不仅有碍人大代表提议案权的行使,也是代表们所不满意的。笔者认为,增强代表议案的可行性是提高立议案率的关键所在。
所谓可行性,主要是体现在代表议案提出的措施办法是否得当,解决问题的财力物力是否得到保障。从这两方面看,议案可行性不只是代表单方面的事,不能硬性要求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有一个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案,更重要的应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因为财力物力的保障主要掌握在政府和财政部门手中,而且在人代会议程安排上也存在计划、财政草案通过在前,议案立案通过在后的矛盾。所以在议案审查前,政府及财政部门应根据议案审查小组的要求,提出可否立案的意见,为议案审定提供参考。(来源:作者赐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