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玥
摘要:随着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发达国家居民消费信心指数大幅下滑,进口需求回落,我国出口企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我国应针对目前的国际形势,尽快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完善
中图分类号:F文献标志码:A
1出口退税政策
1.1出口退税的概念及作用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政府对出口产品在报关离境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最后一道环节及出口销售以前的各道生产和流转环节应缴或已缴的国内间接税(也叫流转税,通常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退还、抵扣或免征的一种政策、制度和做法。[1]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税收协调的结果,已经成为处理国际贸易中税收问题的一种有效并未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惯例。各国在税收实践中一般都坚持“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中性原则。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中也规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这样做是为了遵循税收的国家间公平原则和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也是为了保证本国商品以真正公平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
1.2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外贸政策,可以增强一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到目前为止已经历了若干次大的调整,每一次调整都无不是对相应的经济形势做出的反应。2008年,随着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作为我国重要出口对象的发达国家居民消费信心指数大幅下滑,进口需求回落,我国外贸企业生存形势不容乐观。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去年一年内4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此次调整一共涉及3486项商品,大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后,出口退税率为5%、9%、11%、13%、14%和17%六档。[2]这将有助于减轻出口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对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有积极作用。
2目前出口退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出口退税政策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2.1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方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税做了规定,但在上诉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1995年和1996年由于国家经济紧缩、财政负担和出口骗税猖獗,我国两次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后来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和打击出口骗税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鼓励外贸出口,我国又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3]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三是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也会给退税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2.2出口退税运用范围比较狭窄。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没有涵盖所有的间接税,这也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存在差别的地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交纳的捐税或因这种捐税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此处所说的消费时所交纳的捐税是指货物应交纳的间接税。由于我国是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除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外还有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等。
2.3现行的退税率仍没有真正实现出口“零税率”。
在经过去年连续上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后,为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全面实施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我国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部分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然而,这一决定并没有完全实现出口商品“零税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国家将“两高一资”以外的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几乎都上调到17%,所有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平均达到15.5%。而现在出口形势远比当年严峻,国家虽然已几次上调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但还不到位,目前平均出口退税率只有11.8%。
3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针对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3.1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
出口退税制度的频繁变动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和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因此,我国目前首先要做的是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这样做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这要求我国政府和税务机关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稳定、透明的出口退税制度。
3.2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实现彻底的“零税率”。
中国的国内增值税税率为17%,所谓出口商品“零税率”即意味着将出口退税率上调到17%,这也是WTO公平贸易政策出口产品零关税的内容。为了避免出口企业双重征税,大部分国家都是给出口企业实行全部退税,使企业达到零关税出口的。
目前,虽然我国已几度提高出口退税率,但是仍然低于17%的平均征税率,这将不利于我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也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相一致,更不符合出口退税的国际惯例。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彻底实行“零税率”,并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根据有关专家推算,出口退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一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零点八九个百分点。可见,提高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不但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从而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
3.3扩大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WTO规则,首先,建议扩大出口退税税种的范围,将营业税,以及随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列入退税范围,以便进一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其次,建议对所有出口商品(除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外)都一视同仁,出口货物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也好,是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的也好,均允许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总之,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外贸政策,对鼓励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面对愈演愈烈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国应该抓住政策调整时机,实行全部商品“零税率”,并积极拓展退税渠道,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出口企业,助其顺利渡过难关。
参考文献:
[1]胡怡建.国际贸易税收——理论·政策·制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74-91.
[2]张先花,李俊.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4):116-117.
[3]钟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新思考[J].财经论坛,2004(1),2004: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