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思考

2009-06-19 08:24
唯实 2009年5期

张 军

作者简介:A张军(1982- ),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行政法。

摘 要:2008年12月3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在网上公开官员财产,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对推动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立法进程具有重大意义。此次官员财产公开申报的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申报形式趋于完善,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如不及时纠正,很可能最终颠覆官员财产公开的本身价值,使之名存实亡。

关键词: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申报范围;申报对象;申报形式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5-0089-02

2008年12月3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三家联合通过当地廉政网,公示55名初任副县级干部财产申报表,普通民众均可查阅。另外,根据阿勒泰地区《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2009年1月1日到1月20日为县(处)级领导干部首次财产申报时间,申报结束后,财产申报受理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陆续通过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一、阿勒泰地区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意义重大

争论了十多年,呼吁了十多年,也期待了十多年,总算盼来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在阿勒泰地区率先试行。法律专家普遍认为,无论如何,阿勒泰此举意味着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对推动相关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专家将试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比喻为“破冰”之举恰如其分。这充分体现了党心民心,同时也体现了阿勒泰地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和从源头遏制腐败的榜样带头作用。

国内外媒体纷纷介入报道阿勒泰“阳光法案”。香港《文汇报》以《中国“官员财产公开”在新疆破冰》为题,称“该《规定》被认为是中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良好范本,对推动中国的‘党政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香港星岛日报网站对此评价更高:“(阿勒泰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不愧为思想解放的重要举措,反腐倡廉的阔步前进,值得大大嘉许”,可与“安徽凤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块试验田”相比。

二、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进步之处

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我国早期的收入申报制度,基本上是注重申报而忽视公开,申报制度本该具有的监督效力因此大打折扣。阿勒泰出台的规定明确,凡是“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此项规定,实现了由“只申报不公开”到“既申报又公开”的跨越。

申报范围进一步扩大,申报的是“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 。申报的财产被严格细化为11项,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甚至官员利用婚丧嫁娶收取下属的“礼金”,官员包括家庭成员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要公开。

阿勒泰地区纪委书记吴伟平曾参与多起腐败大案的调查侦破工作。他说:“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收入申报,而非财产申报。收入只是公务员财产的一部分,而更多隐形收入才是公务员滋生腐败的阴暗角落,才是应该申报、公示的关键。”众所周知,“财产”和“收入”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古今中外的大量腐败事例表明,滥用权力之腐败通常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至少是泽被一家,腐败收益通常也同官员合法性工资收入是两码事。

申报对象从县(处)级领导干部扩大到享有职权的其他党员干部。与以前国家有关规定相比,此次财产公开扩大了监督范围,近千名官员需公开财产。按照《规定》,在阿勒泰地区需要申报财产的官员,除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地区法、检两院,地直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处)级领导外,还包括一些有“实权”的科级干部,总数近千人。此外,县处级领导干部由领导职务改任为非领导职务以及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三年内的;党组织关系在阿勒泰地区的中央、自治区驻阿勒泰地区单位;由地委任命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地区所属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由地区委派或批准的负责人等,均属于财产申报对象。

申报形式趋于完善。《规定》中官员财产申报主要有三种形式:初任申报、年度申报、离任申报。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申报形式与国外一般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形式相似。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

三、阿勒泰地区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不足之处

财产公开的规则缺乏透明公正,公开的内容华而不实。阿勒泰地区官员同时采取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种方式申报财产,与国外普遍采用的全透明申报制度尚有不小差距。公开申报的四项内容全是阳光下的合法收入。秘密申报的七项内容包括: 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甚至官员利用婚丧嫁娶收取下属的“礼金”,官员包括家庭成员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这七项内容需要申报但不公开,填写的是《秘密申报表》,仅供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部门掌握。恰恰是秘密申报的七项内容是检验一个官员是否腐败的重要指标项目,也是全社会最为关注的,但阿勒泰却没有公开,这让人觉得有点名不副实。阿勒泰地区纪委声称“领导干部首先也是公民,有他的隐私权,我们应该考虑他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秘密申报虽有利于保障官员隐私权,但同样遮蔽了公众知情权。领导干部首先是共产党员,是执政者,是共产党员就应该光明磊落。隐私权首先要合法,国家法律不承认保护违法的隐私权。既然财产来得光明磊落,何谈有“隐私”?退一步说,官员拥有财产总量等基本情况,是包含了所谓的个人隐私。但在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官员的个人信息就自然具有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意义。恩格斯曾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便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政府官员接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其权力行使的基础是全体公民的认可,公众也必须在了解政府官员所作所为的基础上,才能恰当地行使自己的选举、罢免等民主权利。”显然,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经高于官员个人“隐私”的价值。

科级干部的财产申报采取秘密申报有违官员财产申报的初衷。科级干部也是共产党执政团队中的一个链条,这个群体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不是反腐败斗争的盲区。党内不容腐败分子藏身的原则告诉人们:只要是腐败分子,无论是省部级还是科级,都要打击,都要从党内清除。从这个意义上讲,将科级干部的财产采取“秘密申报”的办法是不严谨的。

退休三年以上的县处级官员不需申报财产有失正义。由于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在中国刚刚起步,加之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及腐败现象由来已久,将退休三年以上的县处级官员置之家庭财产申报的门槛之外实为下策,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尚无详备配套措施保证官员如实申报。55名初任副县处级干部在财产申报时,无一人填写自己或者近亲属收礼。这是否存有猫腻,值得深度验证。虽然阿勒泰成立了专门的审核部门,但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审核还是比较粗的,还不可能去银行审查账户,不可能去有关部门核查不动产,还没有能力去核查官员申报的其它地方的房产。

有法学界人士认为,阿勒泰此举为我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提供了良好范本,对推动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但阿勒泰的这一规定,只是开启了“破冰”之门,它只是党政机关的内部规范,而不是正式的立法,针对的对象非常有限,规定的具体机制也还不够健全。从全国范围来看,必须通过人大立法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解决现行相关规定地位不明、效力不高的问题。

阿勒泰地区已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需要配套制度及时跟进。如财产申报受理、审查部门如何与金融、证券、动产、不动产产籍产权管理等相关单位合作制定财产申报相关配套措施,对官员申报的财产进行跟踪监督。在问责方面,尤其是涉及到惩处,要区分不同情况,规定得细致一些、具体一些。另外,如何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等都需要细化。□

责任编辑: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