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型供应商关系模式探析

2009-06-18 04:42曾雄旺杜红梅
管理观察 2009年36期
关键词:临武农场协会

曾雄旺 杜红梅

摘要:农产品加工企业供应商关系模式经历了从“公司+农户”到“公司+基地+农户”再到“公司+协会+农场”的三次跨越式发展。与前两种模式相比,“公司+协会+农场”在稳定契约方面具有较大的组织优势,在利益机制、风险保障机制、技术开发培训机制具有创新,使三者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是对解决农民增产不增收、农业生产与加工业脱节矛盾的有益探索。同时,在运行机制、土地流转方面存在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其解决需要政府科学、大力的扶持、引导。

关 键 词:农产品加工企业供应商关系模式新型

农产品加工企业供应商关系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核心问题,能否建立合理有效的联结机制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农民的收入水平,寻求其供应链的利益及其实现机制等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继而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为农村发展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供应商关系模式概况

1.传统模式----“公司+农户”

即:农户分工生产农副产品,企业专事其加工和销售,同时从事一些农用物资的生产。企业与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企业按合同规定向农户提供(有偿或无偿)一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或资金,如种苗、肥料、农业技术服务等,农户按规定生产农产品,成熟后由企业收购。[1]初始观察表明,“企业+农户”的关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在维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同时,发挥企业的优势进行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并联接农户进入市场。该模式既保证了单元利益和生产特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适应市场网络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同时,拓展了企业与农户交易半径,突破了地域限制,给双方都带来了利益。

然而,实践表明,这种关系形式对签约主体缺乏约束力,频频出现违约现象,从而严重打击了企业和农户合作的积极性。根据农业部的调查,在“企业+农户”的关系模式中,订

单履约率不足20%,八成订单“泡汤”[2]。企农间没有建立起利益一致的合作关系,农业订单未能有效地解决分散农户与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技术要求之间的矛盾。牐

2.改进模式----“公司+基地+农户”

即:由企业担保,农户贷款集体合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租赁生产基地,并雇佣农户生产,这样,相对垂直一体化的关系模式,减少了采购专用性资金,又避免了外包难以满足质量要求的不足,把农户的基地“变成”了自己的生产车间,把农户“变成”自己的工人,实现了战略联盟关系。

公司与基地、农户三者在理论上是严密的,但在实践中还是较松散的组织,并未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第一,由于少数农民短视, 基地不足以形成制约。当公司试图借助乡村的集体力量,通过签订基地建设合约,以此把分散的农民按原有的行政划分来组织起来,以达到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取得效益。实践证明,以行政命令式的行政组织——村委会这一有着多元化社会目标的组织难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中介组织的效率,更违背市场机制的运营,难以奏效。第二,农户分散经营,是独立个体,现实利益太强,合同信誉度差。第三, 多个利益主体的农户不便于防疫管理,一旦发现疫情,极易发生大规模感染传播,造成整个基地瘫痪。第四,一家一户连起来形成的基地,在生产过程中遇到了基本农田有限的新问题,规模发展遇到瓶颈。

3.新型模式----“公司+协会+农场”

“公司+协会+农场”的新模式。其运作方式是,首先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预测,通过契约与合同和协会或农场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的品质和技术指标;协会会同公司再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场农户;农副产品收获后,由协会(或与公司一起)验收、收购[3]。这种模式引入协会和农场,可以使大家各司其职:公司全心全意生产经营;协会负责提供信息、调剂资金、协调生产、帮助交易谈判等;而农场则由农户自愿组成,规模生产。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型供应商关系模式实证分析

1.舜华鸭业模式:新型供应商关系模式代表

湖南临武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自1999年10月创立以来,构建了“公司+协会+农场”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致力于中国八大名鸭之一的临武鸭的种苗孵化、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临武鸭养殖协会现有分会11个,协会会员2650户。现有现代化加工厂2座,种鸭场3个,养殖农场169个,带动临武鸭养殖农户3260户、辣椒和茶油种植农户2.3万户,成为中国最大的麻鸭养殖加工企业。临武鸭产业化环环得利,企业与农民共同发展,由—个濒临灭绝的地方品种变成年产值超4亿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同时舜华鸭业在业界率先通过了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等多项殊荣。[4]

2.新型供应商关系模式的创新点

1)组织形式的创新。协会由公司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组织起来,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调剂资金、协调生产、帮助交易谈判等等。农场由几户、十几户农民自发成立,采取合伙、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协会与农场的引入,一是有利于在合作组织范围内成员互相间了解、信任和监督。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通过地源关系、亲缘关系,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监督和道德约束。因此,协会和农场能够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弥补了前两种模式的组织缺陷。二是有利于节约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协会和农场的介入,公司只需和协会或农场签订合同,由一方对多方(散户)到一方对几方(农场和协会),监督起来也比较容易,更较大程度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三是有利于企业与农户之间购销关系的稳定,公司、协会与农户之间的组织关系较以前更为紧密。

2)利益机制的创新。在“公司+协会+农场”这种模式下,养殖农场由养鸭大户利用全县闲置的山塘水库构建,并由其联系农户,公司利用“三统一”(统一供种鸭苗统一调配饲料统一免费提供防疫服务)政策进行管理。协会充当“信贷员”的角色在龙头企业、信用社、农厂之间建立信贷机制, 为养殖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并根据不同时期养鸭成本的不同,协会代表会员每年三次和公司商定不同的收购价格,目前,加入协会的养殖户每养—只鸭的利润基本稳定在1.5元到2元钱左右。

3)风险保障机制的创新。公司会同协会对农场统一发放纯种临武鸭苗、统一防疫治疗、统一饲料“全程跟踪参与”服务体系经营,以使农副产品达到“无疫病、无违禁添加剂和无规定药物残留”的“三无”安全要求。创建“临武鸭养殖保险基金”,由舜华鸭业公司出资100万元,按“专款专用、遇缺即补”的原则掌握使用,对损失5000元以上的农户按20~50%的比例赔付。据统计,从2003年至今,累计赔付额已超过300万元。[5]

4)技术开发培训机制的创新。技术开发与技术培训职能的分离在前两种模式中,农户的技术培训是由公司出面解决,采用“公司+协会+农场”模式后,技术开发由公司负责,而技术培训与推广由养鸭协会负责。职能的分离一方面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更快地发展,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协会发挥科研机构、政府的技术推广部门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作用,真正成为“技术推广员”。近年来,协会每年组织20余名技术员实行全程技术跟踪,将临武鸭养殖成活率从以往的75%左右提升到90%上,大大降低鸭农的经营风险,累计为鸭农增收近千万元。

三、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公司+协会+农场” 通过协会将农户拧成一股绳,减少了利益主体,大大提高了养殖效率,在稳定契约方面具有较大的组织优势,具有很强的带动能力和明显的规模效益。正在兴起的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村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而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创新则是这一变革的先导和支撑。“公司+协会+农场”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稳定地联接在一起并使之一体化,以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真正解决“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当然,它仍然存在运行机制和土地流转约束等问题,急需破解。

1、“公司+协会+农场”模式运行机制中,对农产品质量最终的检验定级一般由公司确定,而协会和农场对公司通过压级压价行为无法制约;政府把协会定义为法人,但协会组织成员进退自由,这使得协会的资产数量很不稳定,不能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农场农户拥有的资产也不足以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运行机制存在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科学、大力的扶持、引导。政府必须采取一些支持、保护和引导政策,特别是在产业化初期更要“多予、少取甚至不取”,着力解决好农场、龙头企业和市场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合理进行政府角色定位,有效发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功能作用, 改进原来“以农补工”的“剪刀差”税收等政策,是确保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对政府功能作用的肯定绝不意味着可以对农业产业化过程无所不包的过度介入,而是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尊重企业和农民的意愿和经营自主权,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

2、土地流转方面,随着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以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等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制约“公司+协会+农场”的模式中由农户自愿组成的农场的规模生产。当前农业落后其实就是农民无资金投入,是不是可以集中有限的土地,试点进行企业化经营,让中国逐步出现农场和农场主摆在现代农业的发展面前。

2007年重庆市拟试行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的土地流转;圣毅园农庄在长沙县北山镇的租下1万亩稻田,连租17年,农庄按每亩一年325公斤稻谷的标准支付租金给农民,有的农民还可以到农庄打工[6],是此问题的有益探索。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提及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此问题的关注,待进一步深化、细化。

参考文献:

[1]徐锋.农产品加工企业供应商关系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8

[2]零河.规范订单农业交易[N].人民日报,2001-03-14

[3]湖南临武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舜华鸭业公司简介[EB/OL].( 2008) [2009-10-20].http://www.linwuya.cn/about.aspx?config=about

[4]王仁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希望之路[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4:25

[5]黄雪.舜华临武鸭借“双翼”腾飞[N].湖南日报,2008-11-07

[6]柳德新,刘益平.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N].潇湘晨报2009-04-05

基金项目:湖南农业大学科学基金《农产品绿色供应链耦合机制研究》(07QN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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